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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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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错案及防治对策探析(作者:梁文彩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在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上,程序错案说更为合理。在刑事错案的防治问题上,最为根本的措施应该是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应尽量完善各项具体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的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论文关键词刑事错案程序错案无罪推定一、刑事错案的认定学界对于究竟何为刑事错案这个基本问题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形成了诸多学说,在这些学说中,笔者进行了必要的分类总结,其中比较重要的争议就是究竟从实体角度出发还是从程序角度出发认定刑事错案。实体错案说认为违反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或者不当
2、适用法律的即为错案,与之相对的是程序错案说认为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案件才是错案。在这两者孰优孰劣的争议中笔者倾向于后者,即程序错案说。实体错案说认定错案与否往往更注重对案件实体结果进行审查,一旦结果被认定属于错案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有甚者,司法实践部门简单地把被上级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确定为错案,完全以上级的裁判结果作为案件是否为错案的标准,更是发挥了实体错案说的极致。然而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实体结果是否公正往往难以确定,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到底何谓实体公正本身就存在非常大的争论,法官的判决结果几乎不可能做到使双
3、方当事人都满意,无论判决对哪一方有利,另外一方都有可能会提出上访、申诉。一方面,从适用法律角度出发,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法官个人教育和社会背景、思维方式和倾向性的不同,对法律的理解自然也就会有不同,而理解上的不同则完全有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如此怎么能轻易的就认定为错案呢?当然考虑到以上现象的存在,防止将对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形成的裁判也认定为错案,《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对法律、法规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然而随即又出现一个新问题,如何判断理解上的不同是正当的,
4、这就又不得不引入主观态度的判断,也就是说如果法官是故意曲解法律则应该可以认定为错案。但我们都知道行为人主观态度上的判断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导致案件出错的法官意见到底是岀于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正常偏差,还是出于故意曲解法律,很难判断。而与此相比较,程序是否违法则是一目了然,更具有可操作性,判断起来也要容易得多。另一方面,从认定事实角度出发,事实标准也并非无懈可击。事实就是指真实情况,但是在司法活动中,要查证的都已经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虽然通过人证、物证能再现当时的情况,但总是或多或少会与事实有所出入,这其实也就是
5、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我们现在必须明确的是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来的不是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是经过各项证据论证存在的事实,而这个法律真实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还原客观真实,关键就要看论证这些事实的证据如何,证据是否可以采信、证据效力高抑或低、是否存在不当瑕疵、各项证据是否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等等,而这些都是有关于证据规则的问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办事,则证据论证的法律真实就越接近客观真实,也就更容易形成准确的事实认知、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反之,违背证据规则,则证据论证的法律真实背离客观真实,也就越容易形成错误的裁判结果。综
6、上所述,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角度出发,还是从适用法律角度出发,程序错案说更具优越性。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案件的认定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整个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错案可以存在于以上各个环节,只不过不同阶段错案的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别。但笔者认为刑事审判阶段中的错案才是本源意义上的错案,因为与前两个阶段相比较,审判阶段处于刑事案件认定程序的末端,也是认定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如果错案在前两个阶段就被发现而予以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形成的危害较小,而在审判阶段一旦形成错案,则不仅对被告人的危害更大,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司法公正形成现实性的冲击
7、。当然就此阶段形成的刑事错案而言,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三机关承担责任的程度是不同的,审判机关的疏漏和草率才是最为致命的。“因为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出现警、检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职业冲动下滥行追诉或者辩护律师因水平不高而辩护不力的现象,但警察的刑讯、检察官的错误追诉或者律师辩护的不到位,都应该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庭审判获得矫正或者救济。睥如若上述问题未能在法庭审理阶段得到及时的纠正而形成错案,审判机关就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审判阶段中形成的错案才是我们着重探讨的刑事错案。二、防治刑事错案的制度
8、构建由于案件的复杂、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人认识能力有限等因素,我们想要完全准确无误的认定每一个刑事案件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而当一个案件证据不足、案情存疑的时候,究竟是“放'还是'判”就成为一个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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