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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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xx年8月6日通过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

2、条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

3、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单位档案馆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省人民的政府所属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

4、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报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移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5、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建设档案、科技档案机构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验收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

6、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省、市、县、自治县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等手段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各

7、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和证件可以利用本省已开放的档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持有效证件并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优惠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

8、益    第二十条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公布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单位和个人保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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