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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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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中医药大学教务处湖南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院行教字[2004]2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学风,规范学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参照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考试违规的认定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
2、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在考场或考试时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
3、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考试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并认定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工作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
5、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三、考试违规的处理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八条 考生
6、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报告保卫处、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等部门,认定其扰乱考试工作行为。第九条 考生被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发生违规的次日张榜公布违规的经过与事实,学校在一周之内对该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视情节分别做出处理:1.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建议重修。2.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立即中止其当场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记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3.考生有扰乱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予以开除学籍;其行为违反《治安管
7、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 则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学生(含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生、成教生)参加校内、外的各种考试,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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