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中五类实物证据保管和标准

浅谈司法中五类实物证据保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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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司法中五类实物证据保管和标准  【摘要】实物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本文对常见的五类实物证据的保管及保管标准进行探讨。【关键词】实物证据,保管,标准世界各国在司法活动领域中基本上都遵循证据裁判主义原则,即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我国理论界对实物证据有多种解释,综合专家的观点,本人认为,实物证据是指以物的外部形态或者物的内容所表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它包括我国立法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还包括我国立法未规定,但在诉讼实践中

2、会使用的各种示意证据。适当的实物证据保管,能够保持证据原来的面貌和性质,对案件的侦破意义重大。实物证据保管工作标准可以概括为证据采信不受影响,就是保管过程没有出现影响证据被采信的情况,即在保管的过程中,证据没有因人为因素、环境因素或是自身性质变化而变化,证据效力没有受到影响。以下谈谈司法中常见的五类实物证据的保管及标准。一、物证的保管及其标准6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揭示案件事实的。陈卫东、谢佑平在其《证据法学》一书中对物证的解释是“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

3、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具有如下特点:(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2)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4)物证多需要借助科技手段才能解读其证明价值。物证的保管是指将收集及固定后的证据加以妥善封存的活动。笔者认为物证保管重点是内部属性和外部特征两个方面,内部没有变性和外部没有变形是物证的保管原则。物证经过保管,没有丧失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这样就不影响物证用于定案。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物证,在对保管过程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需要对此物证的保管加以证明。

4、对保管过程加以证明的前提条件是产生合理怀疑,接下来由物证保管人员对物证保管链条的连续性加以证明,可以通过提供物证保管每个环节经手人员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明材料来证明。具体可以采用辨认、鉴定、对比和印证的方法,证明物证保管过程没有出现此物证丧失采信的情况。二、书证的保管及其标准6书证是与案件有关的,记载于一定物质载体上的文字、符号或图形。书证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广义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

5、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上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书证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其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也在这一点上。书证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首先,书证多是以文字、图画、符号记载来传达思想内容,来揭示案件真相;其次,书证的物质载体多为纸张,纸张易受潮发霉,载体易丢失破损。在书证的保管过程中,风险主要来自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主要是人为的篡改和破坏,这方面可以通过加强保管环境的监控,让坏人无可乘之机;书证多为纸张,纸质易受潮发霉是非人为因素中最主要的原因,所以书证保管

6、的自然环境有一定的要求,如放置环境,放置方法要科学。三、勘验、检查笔录的保管及其标准目前,对此证据种类的称谓还不统一。侦查人员称在犯罪现场进行的勘验、检查为现场勘验,或实地勘验;而将在犯罪现场进行的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及现场分析工作合称为现场勘查。因此,长期以来,刑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直被侦查部门称为现场勘验记录或现场勘查记录。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6与一般的案卷材料不同,勘验、检查笔录是对勘验过程的记录,它属于证据。所以对勘验、检查笔录的保管

7、应属于专门的证据保管单位,而不能像一般案卷材料那样放在办案人员的手里,办案人员手里的应该是原始件的复制本。对于第一次进库保管的勘验、检查笔录要进行拍照摄像和复制,完整且生动的记录其原始的面目。原始笔录要作为原始证据予以保管,保管的级别也要高于整理笔录。在保管过程中,首先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被涂改或是毁坏的痕迹。一旦出现涂改或是毁坏的情况,需拿出原始照片或影像记录与待检勘验、检查笔录进行比对。其次是勘验、检查笔录没有丢失或缺页,这就需要与其标签记录进行比对,如果没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可以排除对保管环节的怀

8、疑。四、电子证据的保管及其标准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电子数据”是新型法定证据种类,作为新兴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话资料、传真资料、手机摄像证据等;二是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表现为电子信号或电子数据,具虚拟性、高科技性等特点集于一身。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获取手段也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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