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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题库-试题答案1.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 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B. 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C. 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D. 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答案】: C|D【解析】:A项,律师接受委托不受近亲属关系的限制。B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未明确规定有关律师的回避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未明确规定有关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1C项,我国《法官法》第24条、《检察官法》第25条均规定了任职回避,但《公证员法》没有关于回避的规定。D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实行主席负责制B. 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 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 D【解析】:

2ABC三项,根据《宪法》第93、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项,根据《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3.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 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 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 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答案】: B|C【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题中,大米、米制品属于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3C项,《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进行检查,该厂应对检查进行配合,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BD两项,第118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说明】《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修订,2013年考查的部分条文已被修订。(原答案为BCD)4.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 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4C. 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 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 B【解析】:A项,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的高速公路投资公司是由市政府投资建成,因此该公司应当属于审计监督的范围。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C项,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本题中,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与该市法院无关。

5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由此可见,审计局可以直接检查该公司的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无须委托税务局检查。5.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 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 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 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 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 C|D

6【解析】:A项,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它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意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B项,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项,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项,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6.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7A. 严格遵守审限B. 约束业外活动C. 坚持司法便民D. 保持中立地位【答案】: D【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张法官按照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是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的表现,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沟通,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都体现了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7.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B. 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C. 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 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8【答案】: C【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B项,《环境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CD两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8.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9A. 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B. 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C. 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D. 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答案】: A|B【解析】:A项,《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B项,平安险是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海损除外。因此,在本题中,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10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9.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B. 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C. 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D. 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答案】: B【解析】:

11A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据此,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B项,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C项,根据《引渡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的引渡是由外交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最高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之后再由最高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D项,实践中采用罪名特定原则,即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因此经原引出国的同意可以转引。10.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 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12B. 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答案】: A【解析】: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吴某向甲、乙开枪的行为,如果没有打中任何一个人,则吴某成立对甲和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需要数罪并罚。B项,如果打中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行为人一个危害行为导致数个危害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需择一重罪处断。所以,对吴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不需要数罪并罚。

13C项,如果吴某一枪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由于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应择一重罪,按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项,如果同时打中甲和乙致两人死亡,则对甲、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11.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 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 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D. 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 A|D【解析】:

14A项,《高检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据此,检察院可对互有牵连的挪用公款与重婚并案侦查。B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中,“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重婚罪并非重大犯罪,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C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人,而非行为,尽管田某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对田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起诉。D项,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12.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 

15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 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 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 A|B|C|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B项,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律规定并不排除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路径。C项,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6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非参考。13.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B. 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 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D. 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答案】: C【解析】:

17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A项,《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B项,《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本题中,缺少审判员的询问和释明法律后果的过程即视为张某对该事实承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D项,《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据此,当具备条件时,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14.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8A. 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 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 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 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 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杰夫应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9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因此,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人民法院应当承认与执行该裁决。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题中,杰夫仅申请承认,并未申请执行,因此法院不应超越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对是否执行做出裁决。15.《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20B. 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 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 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 B【解析】:A项,事前通谋事后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行为人与事前通谋之罪构成共同犯罪,应以事前通谋之罪论处。BC两项,《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由此可知,无论是否有《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事前通谋的均成立事前通谋罪的共同犯罪。

21D项,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成立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应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事后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陷阱】事先共犯是指事前有通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的,窝藏、包庇罪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产生,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种情形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先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不会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就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1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B. 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22C. 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 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 D【解析】:A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①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②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因此公约与贸易术语可以同时适用。

23BC两项,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本题中,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而自货物交付时起其风险转移至甲公司。因甲公司拒收货物而造成的损失,其风险仍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针对货物不符的情况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但不得拒绝接收。D项,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对货物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本题中,乙公司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失,应当对此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17.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分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B. 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C. 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D. 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答案】: D【解析】:

24AD两项,《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本题中,啤酒花的变质是因生产过程中水分过大所致,属于固有缺陷,因此承运人可以免责。B项,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因此,货物生产过程中的固有缺陷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可以免责。C项,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因此,本题中的提单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必须经背书才可转让。18.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

25。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 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 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 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 A|B|C【解析】:AC两项,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第4款规定“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并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B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对第4款的解释,联系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其他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并与此保持统一,属于体系解释。D项,法院的解释背后,隐藏的是对解释结果公正的追求。

2619.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 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 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 A|C【解析】:A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C两项,《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项,《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地级市的人民政府无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20.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

27“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 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 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 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 D【解析】:

28A项,甲、乙、丙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绑架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但乙和丙误以为绑架吴某的行为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因此乙和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甲与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构成共犯,而非绑架罪的共犯。B项,绑架罪的既遂不需要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只要实际绑架了被绑架人就构成绑架罪的犯罪既遂。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既遂,甲让乙、丙放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绑架中止。C项,吴某回去路上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吴某死亡与甲绑架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甲不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D项,由于乙和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此无论甲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何,由于乙和丙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2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B.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 

29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答案】: A|B|C|D【解析】:A项,《立法法》第2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B项,第2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项,第3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30D项,第4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 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C.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 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答案】: B|C|D【解析】:A项,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姓名权。且该解释是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立法解释),不属于宪法解释。B项,《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1C项,第49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项,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必然包含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23.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中国法B. 英国法C. 甲国法D. 乙国法【答案】: 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由于英国公民迈克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宣告死亡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

3224.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 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 C【解析】: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种情形必须一案一报、由下级法院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刑罚,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3A项,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是适应人们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B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二者并非空洞的理念,其实现依赖于法律实践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D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公平正义需要兼顾法理与情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需要兼顾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相互吻合、并不矛盾。25.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B. 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 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 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答案】: C

34【解析】:A项,《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B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逾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停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是逾期贷款。C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因此,对于政府部门强令要求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因此,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3526.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 B【解析】:B项,同类解释规则,即当刑法语词含义不清时,对附随于确定性语词之后的总括性语词的含义,应当根据确定性语词所涉及的同类或者同级事项予以确定。因此,对于《刑法》分则中的兜底性条文,即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A项,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同一词语在不同环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具体到本题,《刑法》分则中的“买卖”

36一词,既包括购买并卖出,也包括为出售而购买。将“买卖”解释为“购买并卖出”,而将“为卖而买”的行为排除在外,并不符合《刑法》本意。C项,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散布之,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诽谤行为。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而对刑法作出的相应的不超出法条原有含义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D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①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从概念的相互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释。③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本题中,将盗窃骨灰解释为盗窃尸体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由“骨灰”到“尸体”的解释方法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27.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将虐待罪的对象“家庭成员”解释为包括保姆在内,属于类推解释B. 根据体系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病罪中“传播”含义一致C. 

37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违反文理解释D. 根据论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或者卖出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答案】: D【解析】:A项,只要共同生活的成员,事实上在同一个家庭生活,均可以解释为“家庭成员”,成为虐待罪的对象,不限于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将保姆解释在内,属于扩大解释,不属于类推解释。B项,两罪的“传播”虽然具有扩散的含义,但仍然具有区别。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而传播性病罪所要求的“传播”,是指在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即需要发生性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陈列、播放”。C项,“冒充”包括: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工作人员;③

38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反)。D项,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倒卖”应当是指买进后卖出。但这种解释会导致处罚漏洞,文理解释不足之时,可以通过论理解释予以补充。从论理解释中扩大解释的角度看,“倒卖”可以解释为包括三种情形:①买进后卖出;②只有卖出;③为卖出而买进。这种解释没有明显超出词义的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倒卖不要求“买进+卖出”,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或者卖出国家禁止经营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28.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 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B. 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C. 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D. 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答案】: B|C|D

39【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因此,在本题中,某公司认为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天然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C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0A. 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B. 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C. 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D. 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答案】: C【解析】:A项,指定管辖是由公检法各自分别进行的。甲省高级法院有权将案件由A市中级法院指定给B市中级法院管辖,但这里指定的是审判管辖,而非立案、侦查管辖,对于立案、侦查来说,该副市长的受贿案仍应当由甲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可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以,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并不意味着该案就是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B项,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不能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C项,《高检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41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故指定管辖后,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退回A市检察院。30.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B. 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C. 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D. 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答案】: D【解析】:

42《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AD两项,一般情况下,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是齐某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洪某虽然是齐某的配偶,但齐某已经辞职,其身份已经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因此,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B项,《高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C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31.下列关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的说法,错误的是()。A. 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上述任何一个部分,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中,均可能被省略B. 法律条文既可以表达法律规则,也可以表达法律原则,还可以表达规则或原则以外的内容,而规范性条文就是直接表达法律规则的条文C. 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一个法律原则,其行为模式为应为模式D. 

4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则既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也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以外的形式来表达,典型如判例和习惯【答案】: B|C【解析】:A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在表述中均可以被省略,在逻辑上缺一不可。B项,规范性条文指的是直接表达法律规范的条文,其既可以表达法律规则,也可以表达法律原则。C项,“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定是明确具体,在适用中将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属于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D项,规则和条文的关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者可以随意对应,规则可以通过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条文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判例和习惯来表述。条文既可以表达规则这一内容,也可以表达规则以外的其他内容,如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

4432.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7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规定,向高某索要女儿依据抚养费。高某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为由,拒绝做出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B. 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外部证成C. 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的过程D. 李某之妻和高某的举动,均显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答案】: A|C【解析】:A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冲突解决原则,本案中《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个是基本法律,一个是行政法规,显然属于不同位阶,《民法通则》效力层级高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45B项,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对法律渊源的辩论(围绕大前提展开),是典型的外部证成。C项,案件事实是法官在法律规范的立场下,通过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所得到的结果,案件事实本身就带有鲜明的规范性立场和裁判者价值判断,所以注定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判断过程。D项,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本题中,两人均根据相应的法律指引自己的行为,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和作出相应的反驳。33.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冲突规则,一个有效,另一个就无效B.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竞争原则,一个有分量,另一个就无分量C.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需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D.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可以先适用原则再适用规则【答案】: A|C【解析】:

46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则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规则竞争的结果是获胜的规则排除与其相竞争的规则,原则竞争的结果则是分量重的原则优先适用,落败的原则并非毫无分量,只是分量较轻不主导案件的裁判。法律规则因其内容明确具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价值且能够有效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案件裁判中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原则无法用于司法裁判,只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而己,具体包括:①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34.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B. 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 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 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答案】: B【解析】:

47《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定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字职业道德标准,具体内容如下:①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②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③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④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A项,私下了解邻县检察官办理案件,干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违背“公正”的职业道德标准。BD两项,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在家里会见被告律师,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程序,违背程序公正。C项,应当回避的,主动要求回避,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35.关于共犯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虽然自杀不构成犯罪,但教唆精神病患者自杀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 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部分共犯人成立既遂,部分共犯人成立中止的情形C. 共犯人中有人产生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其他共犯人的犯罪形态D. 

48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均需对全部罪行负责【答案】: A|B|C【解析】:A项,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形。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被教唆的人)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教唆精神病患者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项,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脱离条件: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贡献。C项,实行犯如果有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教唆犯的犯罪形态会受到影响。D项,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936.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的甲是A市中院副院长也是该审委会成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至B区法院,关于该案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甲可以申请A市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B. B区法院可以直接请求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C. B区法院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D. B区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至A市以外的法院管辖【答案】: C【解析】: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A项,我国刑事诉讼不实行整体回避,本案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移转管辖或指定管辖。B项,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不可直接请求省高院。C项,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D项,需要通过上一级法院决定自己管辖或是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其他法院管辖,B区法院不可以自己直接移送至A市之外的法院。37.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B. 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C. 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D. 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答案】: B|D【解析】:A项,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题述条文属于宣言性规范。B项,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直接实施而非间接实施。C项,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司法活动符合宪法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然而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51D项,除《宪法》外,我国法律针对人格尊严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这些规定与《宪法》第38条相对应,构成了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38.《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 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 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答案】: A|C【解析】:A项,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在《侵权责任法》中,责任自负原则体现为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7规定,适用的不是过错责任,而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据此,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52C项,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B项,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指的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通常是文义解释优先),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①语义学解释;②体系解释;③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④历史解释;⑤比较解释;⑥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该条文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无关。D项,司法公正原则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强调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该规定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司法公正关联不大。39.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A. 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B.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C. 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D. 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答案】: A|C

53【解析】: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行政效率原则。一方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另一方面,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②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A项,简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流程,在单位时间内输出的公共服务增多,体现的是行政效率原则。B项,体现的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C项,“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体现了方便申请人、替行政相对人着想、便利其到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精神,即体现了便利当事人原则。

54D项,体现的是行政法上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效力低于《刑法》B. 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C. 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D. 是学理解释【答案】: C【解析】:A项,《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该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B项,《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的不止是《刑法》。

55C项,该解释将《刑法》第158、159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比条文中公司的字面含义要窄,属于限制解释。D项,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属于法定解释、正式解释,而不是学理解释。4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 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 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 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 C

56【解析】:ABD三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其中,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项,禁止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做出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并不意味着禁止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3条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42.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

57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 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 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D. 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答案】: A|C【解析】:A项,证成是指为了使结论得以成立而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即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58BC两项,历史解释方法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和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的意思;体系解释方法又称系统解释方法,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D项,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43.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中境外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关于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 是控审分离的例外B. 体现诉讼效率价值C. 是终局性的例外D. 是亲历性的例外【答案】: B【解析】:

59A项,刑事缺席审判依然遵循了控审分离,并非控审分离的例外。B项,缺席审判可以防止诉讼的拖延,让案件能得到尽快地处理,从而实现诉讼效率。C项,虽然在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法院应重新审判,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否定缺席判决的终局性。D项,在缺席审判中,裁判者也是自始至终参与审判,尽管被告人未参与,其辩护人能发表意见,缺席审判程序能体现亲历性。44.甲的邻居乙家中着火,甲便冲入乙家救火。因火势太大,甲无法将位于乙家中的婴儿丙(1岁)带出,甲便将丙从二楼窗户上扔下了。后甲自己从大火中逃出,赶紧将被摔伤的丙送往医院,最终造成丙轻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B. 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将其从犯罪中排除出去,不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C. 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丙的风险,不构成犯罪D.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 B|C【解析】:

60ABD三项,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一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但是由于其目的具有正当性,作为犯罪排除事由,避险人将不负刑事责任,其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构成要件。本案中,甲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而非侵犯他人利益的紧急避险。因此,甲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不成立紧急避险。C项,本案中,甲并没有创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相反,甲降低了丙的风险,因此,甲不构成犯罪。45.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 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61【答案】: A|B|C|D【解析】:B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项,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的,本题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童某犯罪时年满18周岁,即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因此可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46.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 

62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C. 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 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由此可知,经营者虽然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但是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不违反《反垄断法》。B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则不违反《反垄断法》。

63C项,《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该条第2款规定,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可知,该规定并不包含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情形,且还需要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陷阱】关于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适用的情形大家一定要牢记《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除了“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都需要经营者论证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依然要适用《反垄断法》。47.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B. 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C. 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D. 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64【答案】: D【解析】: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甲死亡,应对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乙和丙的盗窃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符合起诉条件,应对二人作出起诉决定。丁由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应对他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48.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A. 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B. 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C. 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65D. 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答案】: C【解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中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深化的新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①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②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③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④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3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⑤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49.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66B. 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 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 B【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项中,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侵害妇女的名誉和性自主权,触犯了侮辱罪,同时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B项,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区别主要在于:①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②

67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本项中,行为人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属于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侮辱罪。C项,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项中,行为人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了诬告陷害罪;同时,向媒体告发也触犯了诽谤罪。D项,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50.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B.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C.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D. 

68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答案】: A|C|D【解析】:AB两项,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使丙受轻伤的行为应认定为片面共同正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是,由于乙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乙是共同正犯,乙在丙昏迷的状态下取走丙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CD两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乙二人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择一重罪论处。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51.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公正优先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做法有哪些体现效率原则?()A. 集中审理原则B. 速裁程序

69C. 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认罪认罚案件D. 网上远程视频开庭【答案】: A|B|C|D【解析】:A项,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要求法庭成员不可更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集中审理原则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故该原则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B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这是典型的提高诉讼效率的体现。C项,认罪认罚案件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方式,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量刑上将从宽,程序上从简。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70D项,网上远程视频开庭突破了传统的庭审方式,使辩护人不需提前赶往法院,在当地看守所就可参加庭审,也无需法警押解被告人往返看守地与法院,不但方便了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降低了被告人押解风险,而且缩短了庭审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帮助审判工作提高诉讼效率。52.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 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 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 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 C|D【解析】:

71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15条规定,本条例第11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C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72D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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