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6条)案例解读之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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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解读之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02与婚姻家庭编的关系04监护的起源和概念0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03案例解读05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01监护的起源和概念 本条是《民法通则》中所没有的新规定,其源自《宪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规定,有关内容在《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也有所体现。 《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家庭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核心的内容。 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最初设置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补充被监护人的能力,同时设置了保佐制度,主要目的是代理被保佐人管理其财产。后来两者间的区别逐渐消失。现代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承袭了罗马法的监护制度。 按照监护的范围,监护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多釆广义的监护制度体系,将亲权与监护统称为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无父母时得另设监护人。 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多采狭义监护制度体系,严格区分亲子关系和非亲子关系,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列为亲权制度,将对不在亲权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列为监护制度。 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照管和保护,亲权与监护的区别也越来越小。我国现行立法实际釆用的是广义监护概念,将亲权内容纳入监护制度,力图实现互补与融合。同时,将对民事行为能力不充分的成年障碍人的照护也视为监护的一种。 因此,在我国,监护可被定义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 0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未成年子女,在民法上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法定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相关规定。 抚养,一般是指抚育和教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衣食住行、进行生活照料、给予精神关爱,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法定义务。作为基于家庭身份关系而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律强制性,无论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生活条件如何,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应提供能力范围内的照顾,不能被豁免,如不履行抚养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明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强化了父母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即便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其他恶习而被剥夺监护权,仍应承担相应义务,不能被社会监护等其他监护形式完全取代。本条规定正是对上述立法精神的延续。 教育,是指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知识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养成,既包括正面的管教和引导,也包括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批评和惩戒。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必须依法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接受学校教育提供应有的物质条件,并且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 保护,是指父母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使其免受外界侵害。避免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心智不符的活动;严禁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和家庭歧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对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未成年子女有财产来源的,应当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岀发保护、管理和处分其合法财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和遭到他人非法侵害。 0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 成年子女,即年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为法定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有相关规定。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需要以家庭为基础,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关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子女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经济存在一定困难、自我照顾能力不足时,应当履行的及时提供帮助、确保维持正常生活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父母患病时,子女应当使其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父母经济困难的,子女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父母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子女有协助维修父母自有住房、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父母的林木和牲畜等的义务,确保有关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保护,是指成年子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避免父母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父母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子女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禁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同时,针对目前比较突出的老年人被骗的问题,子女还应就信息网络知识、医疗保健知识、金融法律常识等多与父母沟通,增强其防范意识,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04与婚姻家庭编的关系 第一,本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等同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基于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都应当适用本条自觉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第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受父母是否离婚的影响。抚养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84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当父母未离婚时,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抚养权利和履行抚养义务,直接养育、照料子女,为子女提供必要生活费用; 当父母已离婚时,父母的抚养义务表现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直接履行抚养义务,而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通过提供抚养费、行使探望权等方式,履行部分照料子女的抚养义务。故不管是否离婚,父母中任何一方都应当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不能以抚养为权利为由,通过放弃抚养权方式规避上述义务。 第三,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05案例解读 黄乙诉黄甲抚育费案案情: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与被告黄甲婚后育有女孩黄乙,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女儿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共同生活。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要求被告黄甲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200元及今后原告未成年前的抚养费每月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甲与卢某分居期间,双方仍然对黄乙负有抚育义务。双方分居时黄乙年龄尚小,黄乙随母亲卢某共同生活,卢某系下岗职工,每月仅有220元失业金,显然难以维持母女生活。作为一名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黄甲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黄乙相应的抚育费。 评析:本案中,被告黄甲作为原告黄乙的父亲,对未成年的原告黄乙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卢某与被告黄甲共同生活,可以认为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但是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卢某开始分居生活后,其应有必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继续履行对原告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且抚养费的金额应能够起到保障原告生活的作用,因而数额上不能偏低。基于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补充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并按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这是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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