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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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赵明某先生的委托,指派刘超出庭担任诉讼代理。在开庭前代理人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参加了庭审过程,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出具以下代理意见:本案重要的背景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9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法院调解书的依据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通州区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致,财产分配是被告赵明某将仅有的两套房屋都分给了原告,并且给付了原告现金款人民币450万元,被告赵明春除了分得

2、几家亏损的公司外,没有其他财产。一、原、被告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达成了一致,被告没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这个问题也是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1、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足以充分证明原被告在2005年9月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而通州区人民法院是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出具的调解书,这一点可以从调解书的内容与离婚协议的内容的一致性进行证明。并且庭审笔录当审判法官问:“原告张菊某有共同财产吗?协商好了,法院不用管”。由此可知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

3、割已事先协商,并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时已经没有异议了。2、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书后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离婚,二份文件的内容一致,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除上述财产外,原告不得要求被告再给付任何财产,也不得占有原属于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原告并签字认可,原告是明知的,被告没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有没有权利在分完夫妻共同财产后,再向被告主张分割属于被告的财产。本案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调解书、开庭笔

4、录,同时被告并向法庭出具了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原告签字是真实的,原告不能否认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否则,原告不能说明其在离婚开庭时所说“协商好了,法院不用管”,试问,原告所说的协商是怎么协商的?鉴于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应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条款第六条明确约定:除上述财产外,乙方(指原告)不得要求甲方(指被告)再给付任何财产,也不得占有原属于双方的其他共有财产。由此可以证明,原告在离婚7年后再向被告主张分割属于被告的财产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三、本案第三个要

5、查明的问题是原告所谓的被告故意隐藏财产,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本案争议的财产是否明知。1、对此点我们认为,可以从两点予以证明,第一,从通州区法院的调解书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内容看出,该调解书全部财产内容都是纪给付原告的财产,而没有提到被告的财产所得,也未提到原被告其他的财产内容,其他的财产内容是原、被告协商好了(见开庭笔录);第二,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配上也是只有原告的财产给付内容,而没有被告的财产内容,但有概括性的条款约定,即,除上述财产外,乙方(指原告)不得要求甲方(指被告)再给付任何财产,也不得

6、占有原属于双方的其他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分得调解书的财产后,其他原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均由被告享有。由此可以证明,原、被告在财产上没有争议,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现被告以不知道此财产为理由提起诉讼,是故意緾诉,浪费诉讼资源,因原告可以就被告所有的任何一个财产都可说不知道,都可以起诉,因为被告的财产没有任何写在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上,那么被告的合法权利如何保护!四、原告应就其不知道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时原告只承认离婚时分割了北京某商社和北京某物资有限

7、公司两家公司,而否认分割了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事实不符。首先,整个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上都是分割给原告的财产,包括现金和房屋,没有分割给被告一点财产,而根据当时离婚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被告所有,这一点从通州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离婚协议书上可以证明,从调解书上被告未提到任何财产上也可以证明。开庭笔录:审判法官问:“原告张菊某有共同财产吗?,协商好了,法院不用管”,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本案中举证责任应转换到原告承担,原告应举证证明“协商好了,是怎么协商的,是怎么不知道有廊坊某科技有

8、限公司财产的?”,反之应视为原告对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是明知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否则原告的随意性是对公民诚信原则的破坏,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更是对被告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对被告是不公平的。五、廊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从成立到注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及其原告共同生育的儿子赵荣某是负债经营,并欠下大量债务,公司的资产及转让款均用于偿还债务。从廊坊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该公司的档案材料及2005年的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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