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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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制造强市战略,强化招商引资力度,支持重大项目落地,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依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由已设立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

2、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基金组成。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基金是指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特别是广州“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领域,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成立的子基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已有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第三条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6-、滚动支持”原则使用。发展基金的规模按市工信委资金预算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

3、不纳入市国资系统考核,原则上按不低于4倍的杠杆比例吸引其他资本放大。第四条发展基金的托管、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五条发展基金采用委托管理的形式,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或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市工信委审核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制定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工信委对子基金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4、公司,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6-(七)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发展基金进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与合作机构签

5、订投资协议,代表发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对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监督;(二)根据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开设资金管理专户;(三)根据本细则、协议及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的指导操作发展基金的退出相关事宜;(四)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发展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二)最近

6、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记录;(三)优先考虑与相关政府部门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第三章子基金组建与运作第九条市工信委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实际,结合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机构尽职调查的意见,确定子基金合作机构。-6-第十条子基金原则上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发展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两倍,主要投资于广州“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领域及相关园区载体建设等领域。第十一条子基金合作机构名单经公示及市工信委审批后,由受托管理机构与拟选定的子基金合作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

7、,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在市财政局将年度发展基金出资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发展基金出资手续,并对子基金进行投后和退出管理。第十二条子基金须在我市注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签署后的两年内到位,可分期缴纳。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比例出资后,方予以缴付。第十三条根据市工信委要求,为保证政策导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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