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家税务局海南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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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联合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13(二)下列类型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

3、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7、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收入额的问题(一)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符合法律法规的1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

5、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三)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等其他收入,比照上述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规定计算征税。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对于分属我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

6、人,按照以下统一确定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一、农、林、牧、渔业6二、制造业10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9四、交通运输业1013五、建筑业10六、饮食业15七、娱乐业25八、房地产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10不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0九、其他行业18附件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四、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的问题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服务事项,包括纳税核定和调整核定。(一)纳税人具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纳税核

7、定。(二)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13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三)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依照职权进行调整。(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或者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

8、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整。具体程序如下:131.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鉴定表》一式两联,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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