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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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公共服务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许可审批办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辽农粮[2012]169号)受理单位凤城市粮食局审批科基本流程(一)受理1、申请人按要求持申请材料到粮食局审批科提出申请;2、审批科何欣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登录,进行审查;3、对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人)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

2、要求的,当场告知。需经党委会研究确定的无法当场告知的,审批科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人)。(二)承办粮食局审批科工作人员何欣将申请材料传递到监督检查科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何欣将材料交由负责人进行复审,:张德志、卢尚锋对申请者的资金规模、经营场地、仓储设施、粮油质检设施、人员资质进行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后自正式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人)。(四)批准1、审批科孙彬对可办理的负责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人员何欣打印粮食收购许

3、可证正副本并,同时抄送监督检查科;对不同意的,由工作人员何欣向申请单位(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2、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工作人员何欣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人)说明延期理由。(五)办结粮食审批科室由工作人员何欣将核准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在审批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并登记备案。2申请材料具备条件(一)具有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0万元(含)以上。(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场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

4、上,仓容能力达300吨(含)以上,且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租借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其租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达三年以上。(三)具备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安全保管和商流统计等管理条件。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所。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

5、请。申请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或名章); (二)、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粮食局制表)(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  (四)、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六)、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七)、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和统计员资格证书(仓容量500吨以上经营业户)。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表格下载地址咨

6、询渠道电话:8158892办公时间和地址机关工作日、凤城市粮食监督途径粮食监督检查其他事项备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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