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ID:10172324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6-12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_第1页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_第2页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_第3页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_第4页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保障人权的原则上升到了宪法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承续了这一原则。其中,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从更加具体的角度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力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认识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由来。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犯罪

2、嫌疑人逮捕后继续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害诉讼的危险性,评估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①,如果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没有上述社会危险性,就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6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个带有法律监督的制度,这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相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所审查对象,对外是公安、法院,对内是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它与《刑事诉讼法》第94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系。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在以往的

3、司法实践中,我们基本上采用”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司法理念,忽略了作为逮捕的证据、罪行、社会危险性随诉讼进展极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继而造成大量的非必要性羁押,严重的侵犯了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监督,有利于增强羁押活动的正当性,提升了被羁押人对羁押的理解力,减少被羁押人的抗拒心理。二、羁押必要性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标准模糊。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4、为避免与审查逮捕发生冲突,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还是按照逮捕的标准进行,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重点审查逮捕条件变化的被羁押者,总的原则就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不至于妨害诉讼的进行,但是这个标准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62、流动性被羁押人员难以享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利。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流动性人口犯罪问题成为社会一个大问题,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流动性人口羁押率高达百分之七、八十,流动性人口工作生活不稳定,随时有逃逸和再犯罪的风险,再加上流动性人口很难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所以,仅外地人的身份

5、就很难让检察机关说服公安机关接受其没有逃跑的倾向。3、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缺失。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缺乏中立性,检察机关本来就是批捕决定的做出者,现在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审查者,给人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感觉。其次,缺乏相应的听证制度。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是延续了以往的封闭式的行政决策模式,被羁押者没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4、缺乏羁押的替代性措施。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羁押的替代性措施还只有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于司法很成本和执行力等原因往往演变成放任不管或者变相羁押,而

6、取保候审从我国高达90%羁押率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完善1、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审定标准。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标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1)刑罚标准,通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的,一般就应该表明其有被羁押的必要性。(2)法定标准,如《刑事诉讼法》6第79条明确的社会危险性判断规定和第72条关于逮捕例外情况的规定,这些法定标准都应该成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3)未成年特殊审查标准。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的成

7、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特殊标准。2、创新羁押必要性替代措施。第一,要放宽取保候审的担保条件。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一般在羁押地要具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这客观上限制了保证人的范围。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适度的放宽保证人的限制,可以考虑由本地人、在本地有固定工作的外地人、被羁押人所在工作单位、社区负责人等担任保证人。其次,要创新监管方式。有关部门可以加强顶层设计、整合司法资源,将部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给社区矫正机关予以监管,对确实没有保证人和固定工作的被羁押者

8、,政府可以借鉴外国模式,建立寄居工厂、取保住所等场所,还可以借助现代电子科技,在不影响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健康和生活的基础上,探索植入式或者锁定式电子定位设备,加强监管。63、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体。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业务部门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体应当是由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小组,且小组的成员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