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中興大學物理系 - 國立中興大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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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目錄1第一章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1第二章設備之維護及檢查2第三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3(一)一般安全規定3(二)一般衛生規定4(三)研究室安全衛生規定5(四)實驗室安全衛生規定5(五)電腦作業安全衛生規定6(六)消防設備安全規定6(七)電氣設備安全規定7(八)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規定8(九)壓力容器安全規定9(十)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應遵守之規定10(十一)高壓氣體(含氣體鋼瓶)安全衛生規定10(十二)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規定11(十三)毒性氣體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2(十四)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3(十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衛生守則13第四章教育與訓練14第五章急救與搶救15(一)一般性急救15(二)外傷急救15(三)受傷流血止血法16(四)昏倒急救16(五)觸電急救………………………………………………………………………………………………………………………17(六)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法)17(七)心外按摩法………………………………………………………………………………………………………………….17(八)骨折之急救…17(九)燒傷、灼傷17(十)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18第六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19第七章事故通報與報告1924 第八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1924國立中興大學物理學系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一章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第一條為維護本系實驗室、實習場所之安全與衛生,確保教職員工生之生命財產安全與身體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校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維護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守則。第二條本系全體師生及非本系師生但在本系之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從事實驗工作者均應遵守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第三條依本校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維護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權責劃分,各項事務負責人如下:1.系共用設備及相關事務者為系主任。2.系之研究實驗室為該場所之負責人。3.系之教學實驗室為該場所之使用負責人及任課老師。第四條系、所主管之職責為督導各實驗室實施下列工作:1.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2.督導有關人員進行污染源及意外事故調查統計,並提出事件發生原因分析報告。3.調查實驗室具潛在危害之作業環境。4.對於具潛在危險之作業,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公告週知。5.督導進行資源回收之工作。6.提供實驗室廢棄物減量與回收技術。7.研究實驗室災害防止對策。8.督導其他有關環保安全衛生委員所規劃之各項事宜。第五條各實驗室負責人共同執行下列事項:1.調查實驗室中常用危害性化學物質。2.建立實驗室化學品之危害通識制度。3.督導所隸屬實驗人員熟悉該實驗室內所使用化學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4.針對實驗室之安全衛生設施進行檢點檢查。5.對具潛在危害之作業環境提出改善對策,並以明顯標示公告週知。6.教導學生了解各種安全防護設備之性能及使用方法。7.分析實驗室意外事故發生之原因。8.指導學生依標準作業程序操作實驗。24 1.分類收集貯存及標示實驗室廢液及廢棄物。2.定期申報實驗室貯留廢液之情形。3.執行其他有關環保安全委員會所規劃之各項事宜。第六條個人安全衛生責任1.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2.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3.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守則及法規。4.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從事工作。5.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6.報告所有傷害事故。7.參與工業安全活動及各項安全競賽及訓練。8.協助新進工作人員暸解安全工作方法。9.支持系所訂定之安全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10.保持良好之作業場所整潔,適當機械防護及個人防護具。11.發現系館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等,必須立即反映有關人員作緊急處理。第二章設備之維護及檢查第七條本系依教學、研究之需設置各項設備、儀器,各實驗室暨實習場所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1.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2.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3.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4.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5.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6.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7.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危害。8.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9.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10.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第八條維護與檢查1.對第七條所列之各項設備,場所單位必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2.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各場所負責人會同安全衛生委員會研擬並依計劃實施。24 1.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一份由各場所留存,一份送校方安衛管制中心備查,自動檢查記錄包括下列各要項:(1).檢查日期(年、月、曰)。(2).檢查部分、檢查方法。(3).檢查結果。(4).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5).檢查人員及各場所負責人簽章。2.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後應公告並影印送安全衛生管制中心備查。第三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第九條在系館各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中,從事教學、研究、實習等工作時,應遵守各種不同作業之工作守則,各種工作守則詳列如下:(一)一般安全規定1.進入實驗室暨實習場所時,首先要了解周圍環境,各場所負責人提示之事項應予牢記並遵守。2.實驗進行時,須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安全的實驗方法。3.進行實驗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實驗應熟如其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4.進行實驗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5.注意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中標示之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6.嚴禁任意使用非校內規定之任何電氣用品。7.非經管理人員同意的機器、設備及儀器,切勿擅自使用。8.護罩、護網或圍欄等防護設備禁止任意拆卸或使之失效。9.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具有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10.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時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造成危險。11.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若有損壞應即通知實驗室負責人。12.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之通道口、安全門、安全梯等均應保持暢通,不可堆放工具、材料、機件等雜物。13.實驗上需用之易燃物體如油類及溶劑等,除當次實驗之用量外,勿大量儲存於實習場所。14.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存於安全處所,非經實驗室負責人許可,不得搬動。15.實驗機械或材料不可任意放置。16.隨時保持實驗機器、設備及工具之整潔。24 1.實驗機具、儀器開動後實習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場所。2.從事實驗機器之清掃、上油及調整、檢修等作業時,均應先行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3.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4.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5.不可將工具、材料置於可能落下傷人之處。6.在實驗中所產生之廢料、廢液、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置於指定地點,等待處置。7.實習場所內,所有清洗溶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8.凡有可能引起火災之地點不得吸煙。9.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10.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11.實習場所應由最後離開者注意關閉門窗及電氣、瓦斯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或指派人員負責門窗、水、電源、瓦斯之管理。(二)一般衛生規定1.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地區。2.嚴禁打擾他人工作或分散他人工作注意力。3.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若有患病或精神欠佳,應即休息或就醫。4.工作時應穿著合身整齊之工作服並使用適當之工具、器材及人體防護具,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拖鞋等,禁止赤膊、赤腳工作。5.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6.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7.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器並須加蓋。8.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9.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10.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11.窗邊不得堆放物品以免妨害採光。12.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13.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14.從事實驗者不得隨地吐痰。15.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16.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17.工作場所內嚴禁亂丟煙蒂及雜物等。18..禁止用壓縮空氣作為身體或服裝清潔之用。19.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20.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24 1.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2.有人受傷應立即施以必要之急救,不論輕重,均請醫師診治。3.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報告各場所負責人及系主任。(三)研究室安全衛生規定1.研究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2.研究場所的採光照明、通風換氣應符合國家標準。3.各研究場所之溫濕度、通風、照明、噪音等,若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處理。4.銳角物品之放置不得影響人員安全,或妨礙通行。5.使用延長線應注意下列各項(1)不得任意放置於通道上,以免因絕緣破損造成短路,必要時應加保護管並黏貼於地面。(2)插座不足時,不能連續串接或分接,以免造成超載或接觸不良。(3)裝接設備、儀器之電源應通知專責人員安裝,不可擅自處理。6.終端機須加裝防止反光、防輻射、消除靜電之護目鏡。7.重物不得置於高處或懸掛在牆壁上。8.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開關、發熱機具附近以防危險。9.實驗室場所不可喧嘩,應保持安靜。10.記住安全門、滅火器位置與逃生路線,以備緊急之需。11.最後離開者應檢視門窗、空調、電源及水源是否關閉。(四)實驗室安全衛生規定1.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藥品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並對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2.任何實驗應明訂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3.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4.實驗室內禁止吸菸、進食。5.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飲料。6.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及於指定位置,有害廢棄物及逾期不用之化學品應依規定申報,不得任意棄置。7.高溫爐、研磨機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8.任何化學品應標示其主成份之學名。9.危害性、有毒性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10.任何輸送管線應標明內容物之成份。11.使用之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24 1.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2.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3.進行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應於正對身體前方放置安全擋板或採其它有效的防爆措施。4.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關閉瓦斯及各項氣體,並儘速離開實驗室。5.非上班時間內做實驗應有人照應,嚴禁單獨一人進行危險性實驗。6.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7.被化學品濺潑,應立即用水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事故發生時,請撥系辦公室分機—610、621、廣播求援。8.各實驗室門口應標示緊急連絡人電話。(五)電腦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緊密貼牢,電源或傳輸纜線是否有破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生。2.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置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3.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目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4.檢查終端機的功能,如鍵盤上的鍵是不是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畫面是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及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影像顯像不良者,應即更換或送修。5.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45公分至72公分的距離,不可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度。6.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螢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螢幕後方應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7.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須有15分鐘適當的休息。8.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報請維修部門檢修。(六)消防設備安全規定1.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且每位教職員工生必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2.各實驗室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非經許可並不得使用明火。3.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便拋棄煙蒂。4.實驗機械、電氣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5.易燃廢棄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倒入有蓋之鐵桶內。6.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7.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8.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每位教職員工生應恪守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24 1.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2.火災大致可分四類:甲(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橡膠、塑膠所引起之火災適用之滅火劑:水、泡沫、乾粉ABC類、消防砂等。乙(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適用之滅火劑:泡沫、二氧化碳、鹵化烷、乾粉ABC類、消防砂等。丙(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劑以撲滅者,電源切斷後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適用之滅火劑:二氧化碳、乾粉D類。丁(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鈦、鎂、鈷等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特種化學乾粉以撲滅者,絕對禁止用水。適用之滅火劑:乾粉D類。11.滅火器使用法:乾粉滅火器使用法:(1)拉開保險卡或保險絲。(2)用力壓下壓蓋,刺破氣瓶。(3)用手握緊噴嘴之開關壓板,乾粉即行射出。12.實驗室滅火方式應先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許多物質不能用水滅火。13.實驗室一般可以使用乾粉式滅火劑以撲滅化學溶劑火災,但在有儀器之場所可能須要使用海龍類、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為滅火劑。14.發現如屬小火時,能以滅火設備撲滅者,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滅火,並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及通知實驗室負責老師及系主任。15.發現如火勢已猛,應立即啟動手動火警警報機,通知消防隊、校本部及實驗室負責老師、系主任處理,並通知附近人員立即疏散。16.地下室消防邦浦馬達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七)電氣設備安全規定1.地下室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2.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用不合適的保險絲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3.在修理電氣設備時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名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4.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用電器具,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5.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6.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它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7.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8.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附近。9.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24 1.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2.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將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3.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4.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5.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6.切斷開關,應迅速切確。7.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8.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9.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10.電線電路如發生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11.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作業。12.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13.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14.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八)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規定1.實驗材料之堆放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2.實驗材料之堆放不得影響照明。3.實驗材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4.實驗材料之堆放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5.實驗材料之堆放不得減少自動洒水器、火警警報器之有效功用。6.實驗材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消防器材之緊急使用。7.實驗材料不得依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8.實驗材料之堆放不得阻塞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9.堆積物料之地基應鋪墊平實。10.不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的鐵鍊、鋼索、及麻繩。11.貯存長而重之器材時,應使重量均勻;並勿使其伸出在行人通道上。12.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貯存於單獨之隔離倉庫。四周並須設置明顯標示,並特別注意防火防盜。13.易燃品貯存地點四週十六尺見方以內,不但嚴禁煙火,而且不得從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十六公尺內嚴禁煙火之告示標誌。14.保持實驗室整潔空氣流通,通風設備如未正常運轉應即通知實習場所負責人。15.45公斤以上物品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16.500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17.搬運物料人員,不要著拖地之長褲,或過大之鞋靴,以免絆倒自己。18.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24 1.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防護手套。2.取用堆疊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切勿從起重機下面經過。3.用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背。4.堆舉重物應先深吸氣一直到重物放好後才呼出,深吸氣可以拉緊肌肉避免扭傷。5.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件。6.裝載物料之手推車,應向前推進,除空車外不宜拉行。7.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向同一方向,並由經驗較多者在後方指揮。8.繞經鋒利尖角之鋼索及麻繩,應加墊木板或厚麻袋以防止被割斷,重物墜落傷人。9.吊起重物或長件物體時,應用導向索控制方向,防止在空中擺動。10.用吊索吊起圓柱形物體,或表面較為光滑之物件時,至少要將吊繩索繞經被吊物兩圈以上,以免滑落。11.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料時,前端應稍為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同時在轉彎時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及他人。12.搬運酸、鹼等化學物品時,應戴用橡膠手套、膠裙、膠鞋及防護面罩。(九)壓力容器安全規定1.壓力容器之操作應設專任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由擁有操作知識技術者擔任之。2.操作人員不得同時兼任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以外之工作,但經檢查機構認為不妨礙其安全及管理職務者不在此限。3.購置經製造過程檢查合格者之此等設備,且購置使用後應作定期檢查,停用時應向檢查機構報備。4.為防止災害發生,凡發現有異狀時,操作人員應即採取適當之措施,並應經常注意實施下列事項:(1)確認安全閥壓力錶及其他安全設備無異狀後方可使用。(2)儘力避免急劇之負荷變動。(3)保持蒸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之下。(4)盡力保持安全閥之機能正常。(5)沒有自動控制裝置者應經常注意檢點及調整以保持正常機能。(6)如設置冷卻水回收裝置,應保持機能正常。5.壓力容器使用人,對於安全閥及附屬配件之管理應負責維持下列事項:(1)安全閥有兩具時均應調節在限制壓力以下跳開,但經檢查後其中之一應予固定,非經檢查員同意不得變更。(2)壓力錶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振動且其內部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達到攝氏四十度以上。(3)壓力錶刻度板上易見處,應標示最高使用壓力。6.24 壓力容器使用人,或從事其清掃、修理保養者,遇有工人為清掃或修理保養而需進入該容器內時,應採下列措施:(1)冷卻該容器。(2)實施該容器內之換氣及安全檢查(檢測氧氣濃度、有害物濃度)。(十)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應遵守之規定1.馬達傳動三角皮帶或轉軸等部位,應以適當之護罩加以保護。2.壓力計及安全閥應經檢查認合格後方可使用。3.閥、旋塞開啟時,必須徐徐打開,避免流量突然太大。4.隨時注意壓力及流量變化。(十一)高壓氣體(含氣體鋼瓶)安全衛生規定(一).高壓氣體容器(含氣體鋼瓶),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上應注意下列事項:1.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2.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讓。3.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4.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5.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6.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7.容器狀況掛籤應妥善管理、使用。8.每次開啟鋼瓶時,應先檢視壓力錶,並確認沒有漏氣現象,始得操作。9.氣體容器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有易燃或揮發性物品。10.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漬。11.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尤其折彎角度過大,導管有折裂之虞。12.閥、旋塞開啟時,必須徐徐打開。13.隨時注意壓力與流量之變化。14.開瓶器應置於瓶上,且須注意防止凍傷之傷害。(二).高壓氣體容器(含氣體鋼瓶)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上應注意下列事項:1.溫度維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2.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3.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4.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使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5.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如輪胎等。6.盡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7.載運可燃性氣體時應帶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應帶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24 8.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9.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三).高壓氣體之貯存,應注意下列事項:1.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嚴禁煙火。2.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3.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4.可燃性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5.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6.通路面積應為貯存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以利緊急時便於搬出。7.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窪處之通風。8.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處,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9.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並同時通知製造廠處理。10.高壓毒性氣體之貯存除前項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1)貯存處應備置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呼吸器。(2)具有腐蝕性之有毒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降低濕度。(3)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貯藏。(4)預防異物之混入。(四).有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1.非對該氣體有實地暸解之人員不准進入。2.工作場所要保持空氣中有毒氣體在容許濃度以下。3.工作場所備有適當之防護具。4.使用毒氣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及乾燥狀況並妥善管理。(十二)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規定1.非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嚴禁進入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2.處置及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3.特定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4.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5.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時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學氣體或蒸氣。6.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各實習場所負責人。7.工作區域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特定化學物質。8.對盛裝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9.24 對盛裝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閥或旋塞應依據其指示之方向旋動,非經負責人員許可不得任意拆卸。1.曾貯存特定化學物質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且於室外。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2.溫度計、壓力計及各項監視儀器之定期校正,由負責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任意移動或改變其設定之刻度。3.儘量以毒性低的物質代替毒性高的物質。4.安全閥及各項安全裝置之調整由負責人員實施,在調整時應依操作說明實施,其他人員嚴禁擅動。5.操作人員發現有異常反應時,應立即將作業場所及設備予以隔離或密閉,通知其他人員疏散,並依據操作訓練之方式加以搶救,將設備關閉,並通知保養人員處理。6.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漏洩時,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質吸附漏洩之特定化學物質,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關規定處置。7.不得使廢液因混合而有可能產生氰化氫、硫化氫。例如:將氰化鉀或硫化鈉之鹼性廢液與硫酸、硝酸等強酸性廢液置於同一廢水處理系統。8.離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被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9.系所應安裝警報器並隨時保持堪用狀態,管理人員應定期作防止洩漏之檢點。(十三)毒性氣體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非相關實習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毒性氣體作業區。2.嚴禁個人單獨從事毒性氣體作業,至少應二人以上共同作業,以便隨時互相支援。3.實驗室暨實習場所應張貼相關警告標誌及標示標準作業程序。4.毒性氣體實習場所應設置洩漏監測儀及警報器、氣瓶櫃、供氣式面罩、滅火器、安全門等安全設施;操作人員應熟悉各項作業方法。5.毒性氣體鋼瓶應貯存於氣瓶櫃內,氣瓶櫃之排氣應通於室外,廢氣應經適當處理後始得排放。6.毒性氣體鋼瓶之管理應符合高壓氣體鋼瓶作業守則之規定。7.實習場所內之儀器設備、供電設備及工具,應具防爆之功能。8.進行實驗人員應徹底瞭解毒性氣體特性、生產製程、事故緊急應變措施,並定期實施緊急應變演練。9.進行實驗人員應嚴守作業規範,非經訓練、許可,不得擅自操作或改變操作方法。10.於毒性氣體鋼瓶貯存場所附近使用任何電源延長線工作時,不得任意置於通道上。11.非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整或搬動氣瓶之位置、壓力或任何開關。12.毒性氣體作業場所嚴禁煙火及飲食。13.非因工作需要,易燃、易爆、有機溶劑、油品、粉狀化學物質、空鋼瓶等危險品不得存放於毒性氣體實習場所。14.實驗室暨實習場所負責人每日應確實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及記錄結果,並改善各項缺失。24 1.檢修毒性氣體反應設備或管路時,應充份清除內部殘留氣體,確認安全無虞時始得拆卸之。2.更換毒性氣體鋼瓶或實施氣瓶櫃維修保養作業時,應配戴供氣式面罩或空氣呼吸器,並於工作後確實清洗頭、手或可能沾污之衣物。(十四)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非有機溶劑實驗操作人員,不得靠近有機溶劑作業場所。2.實驗室暨實習場所負責人,應公告有機溶劑毒性、操作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於該實習場所使教職員工生週知。3.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4.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查通風設備是否良好。5.經常使用有機溶劑之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之通風設備運轉狀況、人員操作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使用情形,每週應檢點一次並紀錄。6.經常使用有機溶劑之實驗室暨實習場所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每年應依規定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二次以上。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亦應依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並作成紀錄。7.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之通風換氣設施在使用有機溶劑實驗期間內不得停止運轉。8.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只可存放當天所需使用的有機溶劑。9.有機溶劑應於指定地點存放,並標明種類名稱,儘量減少存量。10.盛放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都應隨手蓋緊,以防止蒸氣溢散。11.進行有機溶劑實驗時,操作人員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12.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之有機溶劑濃度有超過容許濃度之可能時,應佩戴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13.有機溶劑作業中,操作人員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有機溶劑蒸氣。14.有機溶劑之廢液不可任意傾倒,應倒入指定之存放容器內。15.曾貯存有機溶劑之主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的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16.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17.倘遇人員急性中毒失去知覺時,應立即將其移至空氣流通處,施以急救並立即緊急通報。18.經常進行有機溶劑實驗人員,應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十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衛生守則1.任何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審查)合格核發使用(操作)執照,不得使用。24 1.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由接受過有關游離幅射防護之訓練,並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執照者擔任。2.游離輻射作業人員每年必需接受輻射安全防護在職訓練。3.工作時應配帶膠片佩章、劑量筆,並穿戴工作衣、手套、鞋套等,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即換下置於指定地點,並徹底清洗雙手。4.嚴禁在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內吸煙、飲食、存放食物及使用化妝品。5.絕不可用口吸移任何放射性物質。6.皮膚有傷口者,不得操作放射性物質。7.避免放射性物質傾倒潑洒。8.放射性試驗管套或用具應置於有吸收性紙張盛盤內,沒有放射性之紙張或廢棄物,應置於放射性廢料桶。9.受輻射污染之用具應加以徹底清洗或儲存,待放射性自行衰減至接近背景值時,再予使用。10.工作場所經檢查,如有放射性污染,應立即予以隔離,並通知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到場處理。第四章教育與訓練第十條各場所負責人對所屬場所內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十一條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一)訓練項目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現場安全衛生規定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標準作業程序緊急事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項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其他必要事項(二)訓練時數新雇人員不得少於三小時;(不包含大學部學生及工讀生)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三小時;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人員工增加下列課程三小時;(1)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劃。(2)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4)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24 (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6)緊急應變程序。(7)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第十二條其他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有證書者始得擔任之工作,各場所應指派人員參如有關單位舉行之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鉛作業、高壓氣體等作業在內)。(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左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2)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3)特殊作業人員。(4)一般作業人員。(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訓練項目及時數同第十一條所述。第五章急救與搶救第十三條凡在工作時意外受傷,如清理物品時,不幸刺傷或突然身體不適時,應立即前往(送至)急診室處理。(一)一般性急救1.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2.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3.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4.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5.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6.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7.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8.擔任急救者必須:(1)不驚慌失措。(2)鼓足自信。(3)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直至專業救護人員來到或能得到醫師的診治時止。24 (二)外傷急救1.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上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2.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3.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三)受傷流血止血法1.直接加壓法(1)置敷料(清潔的手巾或布塊等)於傷口上,爾後用你的手或雙手壓在敷料上,若無敷料又大量出血的狀況可立即用手直接貼壓在傷口上,以免流血過多死亡。(2)在傷口上直接施壓力。(3)用繃帶(領帶或布條等)將敷料固定於傷口上。(4)無骨折時,抬高患肢。(5)保持傷者臥下。(6)儘速送醫。2.升高止血法。將患部抬高使其高於心臟。3.止血點止血法(1)上肢止血點(肱動脈)位於上臂內側,腋窩與肘的中間。(2)下肢止止點(股動腺)位於腹股溝。4.止血帶止血法:(1)用止血帶緊繞肢體兩圈,打一單結。(2)一根堅固短木棒放在單結上,再打二個單結。(3)旋轉木棒、紮緊止血帶至血流停止為止。(4)以止血帶兩端或其他可綁之物固定木棒。(5)在止血帶上附上標明,使用止血帶的時間及部位的標誌。(6)每隔十五至二0分鐘放鬆一分鐘。注意:只有當嚴重到危及生命安全的大量出血,卻無法用其他方法止住時,才能使用止血帶。(四)昏倒急救1.昏倒又稱休克,起因如站立太久、受驚、悸動、飢餓、疼痛或劇烈工作等,處理昏倒首先明瞭其為貧血或充血性,分別處理之。2.貧血性昏倒,特徵為臉色蒼白,四肢冰冷,處理法為使其頭部低腳高,斜躺在床上。24 1.充血性昏倒,特徵為面紅耳赤,有時痰聲滾滾,處理法為將患者頭高腳低,斜坐在椅子上。(五)觸電急救1.觸電都會發生「假死」的現象,呼吸和心臟停止活動,首先須令其離開電源,千萬不可用赤裸的手去拉,可用乾燥之竹竿、木棒等將患者與觸電物挑開。2.然後送至通風良好地方,解開上衣、仰臥,稍抬頭部再用氧氣或進行人工呼吸,有時甚至須經三、四小時直至醫師到來。3.甦醒後,如有電傷,則按灼傷處理之。(六)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法)1.使遇難者仰臥,頭向後傾。2.大拇指伸進遇難者上下齒之間,打開口腔用力使下顎突出直至下齒高於上齒。3.搶救者用右手大拇指捏住遇難者鼻孔。4.搶救者作深呼吸後,把口緊緊對準遇難者之口,向遇難者的口吹進空氣。5.搶救者把空氣吹進遇難者之肺部時,必須注意遇難者的胸部有無隆起,以便確定氣道是否暢通無阻。6.搶救者把嘴移開,讓遇難者吐氣後(胸部落下),重覆吹進空氣,每分鐘應重複十二次,直至遇難者被救活為止,如遇難者為小孩時,則應增加至每分鐘二十次。(七)心外按摩法1.雙手疊放在患者胸骨下部心窩上方(劍突以上二橫指處)。2.手指上翹,以上半身力量適度下壓三~五公分。3.一人施救時,以二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十五次心外按摩。4.二人施救時,一次口對口人工呼吸配合五次心外按摩。(八)骨折之急救1.骨折的急救:先把骨折的肢體,以正確的「附木」綁紮方法加以固定,綑縛時應鬆緊適度。2.鎖骨骨折的急救:於傷側腋下墊以大而厚的棉布摺墊,然後以三角巾將傷側上肢固定。3.脊椎骨骨折的急救:應絕對禁止傷者坐起,並勿使傷者抬頭,搬運時用擔架水平移動,不可傾斜或顛倒。4.肋骨骨折的急救:使用絆創膏,以重疊貼合之方式於傷口處加以固定,注意防上昏厥的發生,並趕緊用擔架送醫院醫治。24 (九)燒傷、灼傷1.急救時,如為輕度灼傷,其皮膚未破時,則塗以消毒凡士林油膏,橄欖油等。2.深度者,應即刻送醫,急救者僅將灼傷面覆以消毒紗布即可。嚴重燒傷處理:1.如果衣服著火,用外套、毯子把火撲滅。2.讓患者躺下,以減輕休克。3.剪去燒傷部分之衣服,衣服如粘在傷口不可硬撕下來。4.先將手洗淨以防感染。5.將患者緊急送醫、〔五字訣〕沖、脫、泡、蓋、送。輕微燒傷處理:1.把傷者浸於冷水,如無法浸水,將冰濕的布敷於傷口,直至不痛為止。2.不可用油膏、油脂類塗劑。3.如果皮膚起水泡,用消毒的紗布把傷處蓋住,不要剌破或放出裏面的水。(十)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1.吸入性中毒急救:(1)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方法,否則不可試圖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2)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3)倘呼吸停上或不規則時,即施行人工呼吸。(4)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5)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6)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2.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l)即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2)沖洗至少15分鐘,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油膏)。3.化學物灼傷:(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2)一面脫衣、一面繼續用大量水沖洗。(3)取清潔的覆蓋物將燒傷部蓋起。(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5)傷者神志清醒,如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6)除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第十四條對特殊工作造成傷害時,除送醫及反映上級處理外,應製作書面報告送安全衛生委員會。24 第十五條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等發生時,應立即以系館內線電話〞609〞、〞610〞、〞621〞緊急廣播通報,並作必要之搶救措施。第六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第十六條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必備之手套、擦手紙、肥皂、清潔劑、隔離衣帽、口罩、鞋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申請補充。第十七條進行實驗機械、儀器等操作時使用之安全面罩、安全眼鏡、防護衣(含耐高低溫、耐酸鹼)套、安全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應立即補充。第十八條對處理特殊化學及有害物質實驗室現有防護衣、手套、面具、護目鏡(須耐酸鹼)及現有之沖眼設備與緊急淋浴設備等,如有故障或損壞時應立即修護,以保持堪用。第十九條各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補充或修護。第二十條實習、研究人員因工作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第七章事故通報與報告第廿一條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迅速(一小時內)聯絡實驗室負責老師及系主任,並實施必要之急救、搶救,防止災害繼續擴大。第廿二條系主任於六小時內與安全衛生管制中心聯繫,並由安全衛生管制中心人員負責意外事故記錄,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為改進參考。第八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第廿三條本守則係經系務會議通過,向本校安全衛生管制中心備查,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24 實驗室意外事故緊急聯絡電話聯絡事宜聯絡單位聯絡電話意外受傷保健組235,772台中榮總急診室台中榮總毒物中心台中醫院中山醫學院紀念醫院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23592525-360023592525-3671235997832222679724739595-211522062121-1122事故通報安全衛生管制中心565,589事故管制校園駐衛警285,288交通管制正義派出所22223319火警消防救護車台中路消防隊22878220119行政支援總務處軍訓室254,255250,251652~657(日)22870050(晚)24 國立中興大學物理學系緊急連絡電話職稱姓名系上分機(專線)住處電話系主任龔志榮110’712教授廖思善618’617’604教授李明威397’302’306教授藍明德610’395’396’612教授林中一711教授孫允武398’303’507副教授斯頌平399’310’512副教授施明智518’381’605副教授阮俊人614’607副教授何孟書519’301副教授郭華丞517’307助理教授鄭建宗718’508助理教授紀凱容617’501’510助理教授吳秋賢292’502助教劉瑞堂626助教張怡文608助教陳儷方627助教許朝貴521助教李育香628教官甘黛雲22840656技士楊樹節62124 國立中興大學物理學系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訂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檢查機關完成登陸編號為「B094002107」24 國立中興大學物理學系安全衛生小組設置辦法(草案)第一條:為維護本系實驗室及教學實驗場所師生員工之安全與衛生,依據本校實驗室暨實驗場所安全衛生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第二條:本小組由系主任及工安小組教師代表組成,並以系主任為召集人。由教師於每學年系務會議中,由全體教師互選產生。第三條:本小組之工作事項如下:一、擬定本系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於系務會議通過實施。二、擬定本系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表。三、審查本系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四、執行本系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五、執行本校其他有關規定。第四條:本小組每學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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