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

ID:37256983

大小:124.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5-20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_第1页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_第2页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_第3页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_第4页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則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九二○○六一○七二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篇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藝術教育法」訂定本學則。第二條本校學生學籍及其有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學則辦理,其細節得另行規定。第二篇學士班第一章入學第三條凡在本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法令規定之同等學力資格,或經教育部

2、認可之外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經本校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本校修讀學士學位。第四條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其辦法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五條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編入本校相當年級肄業: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四、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3、。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含共同科之國文及英文各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含共同科二十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前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由本校規(認)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內。第六條本校入學招生於每學年始業前舉行,轉學考試依「大學辦理轉學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及本校「轉學生招生辦法」規定辦理,其招生簡章另訂之。前項轉學生招生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七條本校得視需要,經年度招生試務委員會決議通過,接受教

4、育部主辦公私立高級中學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資賦優異應屆畢業生升學大專校院相同系科甄試錄取者,入學本校修讀學士學位。第八條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依規定辦理報到、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12第九條保留入學資格相關規定如左:一、新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暫緩入學。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再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服役期滿檢

5、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三、轉學生及經甄試錄取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第十條新生及轉學生於入學時須繳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或轉學、修業證明及其他必要證件,方准入學。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入學者,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不發給任何學歷、成績證明,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二章繳費、註冊、選課第十一條學生每學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逾規定期限三天內補繳學分費者,記申

6、誡一次;逾四到七天內補繳者,記申誡二次;逾八天以上(含八天)者,一律註銷其選課資料。第十二條學生學生須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程序,註冊程序由學校另行公告。第十三條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重病、特殊事故准請假者外,即予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已先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休學者外,勒令休學一年。經通知而未於限期內辦理休學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即勒令退學。凡請假逾期仍未註冊者,勒令休學一年;註冊請假最長以二星期為限。前二項遭勒令休學者,其可休學期間不滿一年者,即勒令退學。第十四條學生選課,須參考當學期開設之課程資料

7、,並依選課注意事項及各學系規定之學分科目表辦理。第十五條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如左:一、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惟自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起,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二、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或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若應修課程之學分少於九學分者,得僅修習應修課程之學分數。若缺修學分係第二學期課程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惟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門科目。三、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系主任核可者,得於該學期酌予減修學分或不修學分。12第十六條學生選課之限制,規定如左:一、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覆選修。二、不得同時選修上課時間衝突之科

8、目,否則皆予以註銷。三、全學年之科目,各學期間之內容有前後次序者,非經系所及授課教師之書面同意不得顛倒修習;上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如經系所及授課教師同意得准繼續修習下學期科目。第十七條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