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票券金融商业同业公会各所属会员机构办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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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各所屬會員機構辦理股票質押授信自律規範財政部90.5.23台財融(四)字第90740795號函准予備查行政院金管會96.2.6金管銀(四)字第09600045690號函准予備查一、本公會為加強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之風險管理,特訂定本規範。二、會員公司為健全授信業務以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時,除應本授信審核五P原則外,並依本規範辦理。三、會員公司對質押股票之估價標準及貸放成數,宜參考該股票市價、市場流通性、股票發行公司淨值、盈餘(含每股稅後純益之成長性)及本益比等覈實決定,其相關規定應由各會

2、員公司自訂並報經董事會核定實施。四、會員公司辦理以股票擔保授信時,宜注意股票擔保品之流動性,掌握授信戶負債比率、持股情況、轉投資事業及所提供之股票所屬公司之市場變化與經營效能。五、會員公司不得受理授信戶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六、會員公司不得接受以會員公司本身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七、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宜審慎辦理:(一)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警示股者。(二)近期股票價格異常波動或股票市價顯非合理者。(三)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3、者)、董事、監察人及經營階層等以從事炒作買賣股票,不注重本業經營者。(四)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設質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時,該等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再以其持有該公司股票申請質押授信者。(一)關係企業、借殼上市公司或交叉持股公司以相互持有之股票大量申請質押授信者。一、會員公司辦理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以該金融機構之股票為擔保之股票質押授信,其擔保品之鑑價應以上市、櫃證券之融資比率為基礎,如放款值欲超過鑑價值六成者,授審單位應提出具體徵

4、信評估報告意見,並提董事會討論。二、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查詢該標的股票已質押股數占總發行股數之比率,作為核貸參考。會員公司對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以其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申請質押授信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查詢歸戶資料,作為核貸參考。三、會員公司對股票發行公司之授信額度,宜參酌已提供該公司股票辦理質押授信之額度並依不同風險考量分別訂定質押股票之限額,同時進行評估。四、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之總餘額,以不超過其辦理當時授信總餘額之

5、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中辦理未上市櫃股票質押授信之總餘額,以不超過其辦理當時授信總餘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不宜徵提未上市櫃股票為擔保。一、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後,應注意股票價格波動情形,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做歸戶查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情形,發覺有異常情況時,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二、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各會員公司有關規定辦理。三、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6、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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