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之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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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之探讨论文摘要: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历来为各国所重视,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依是否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为标准,主要有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制度;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等制度。我国有关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连结点单一,不能适应涉外婚姻的现实需要,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以促成婚姻的有效缔结和有利于离婚的实现为标准加以完善。关键词:涉外结婚,涉外离婚.freelarriageconcerningfor

2、eignaffairsisaluchofbythevariouscountries,theapplicationoflaarriag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accordingtoentandtheformdocumentandrespectivelyappliesdifferentlaainlyhasthedifferencesystemandtheidenticalsystemts;Theapplicationoflaainlyhastheapplicablecourtlaandsoon.Theapp

3、licationoflaarriag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inourcountryodatethemarriag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realisticneed,shouldprofitfromtheoverseasadvancedprocedure,tofacilitatesthemarriageeffectivelytoconcludeandtoadvantageousthedivorcerealizationasthestandardtoconsummate.Keya

4、rriag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divorc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thelegalconflict;theapplicationoflaShopping)的负作用。根据法院地法主义,在考虑应否准许当事人离婚以及应以何种理由离婚时,法院只须适用法院地的法律,因此,一个居住于禁止离婚或对离婚限制较严的国家或法域的当事人,便会逃避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限制,而选择一个容易获得离婚的所在提起离婚诉讼。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采该主义者认为,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方式,对当事人的身

5、份影响很大,因此关于离婚原因、效力等事项,应受与人有永久关系的国家法律的管辖,而不受偶然发生联系的国家法律的支配。这里所说的与人有永久关系的国家法律即是指当事人的属人法。而属人法管辖事项的范围到底多大,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如从广义解释,则凡是有关个人身份能力的问题、亲属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婚姻、离婚、收养等)以及继承的问题均包括在内xi。当然有关属人法的分类,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其区分为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因此有关离婚准据法在属人法主义下,也有相对应的两种立法例:(1)本国法主义。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远比其与生

6、活中心地的关系来得深,故关干属人法事项的离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多以本国法为属人法,因此有关离婚的准据法亦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如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等。(2)住所地法主义。采此主义者,认为人的身份、能力及权利与其住所地密不可分,故关于离婚的准据法应适用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地法。德国旧民法典即以夫妇共同住所地法为离婚的准据法。近代各国国际私法制度中,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者当推英、美两国。这是因为两国均为多法域国家,国内民法并未得到实质性的统一,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作为本国法不易确定,故采住所地法

7、主义。3、折衷主义采此主义者认为离婚事项固然影响当事人的身份,但也涉及法院地的公序良俗。依据这一理论,只有法院地法及当事人的属人法都认同有离婚原因时,始准离婚,即,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有关折衷主义的分类主要有:其一,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法院地法。其代表国家有土耳其、波兰、法国、泰国。其二,采法院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如,瑞士。其三,两者并重。其代表国家和地区有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值得一提的是1902年6月1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离婚及别居管辖权与法律冲突公约》,该公约在离婚及别居法律适

8、用上采用一种所谓“双重隶属原则”,即采用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的原则。这实际上是海牙会议试图协调当时世界上存在的一些国家不允许离婚只许别居,而另一些国家只许离婚不许别居这两大制度的结果。其立法目的在于协调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的矛盾,但是这种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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