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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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之探讨 摘要: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历来为各国所重视,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依是否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为标准,主要有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制度;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等制度。我国有关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连结点单一,不能适应涉外婚姻的现实需要,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以促成婚姻的有效缔结和有利于离婚的实现为标准加以完善。  关键词: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Abstract:Theapplicationoflaarriageconcerni

2、ngforEignaffairsisaluchofbythevariouscountries,theapplicationoflaarriag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accordingtoentandtheformdocumentandrespectivelyappliesdifferentlaainlyhasthedifferencesystemandtheidenticalsystemts;Theapplicationoflaainlyhastheapplicablecourtlaandsoon.Theapplicationoflaarriageconce

3、rningforeignaffairsinourcountryodatethemarriag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realisticneed,shouldprofitfromtheoverseasadvancedprocedure,tofacilitatesthemarriageeffectivelytoconcludeandtoadvantageousthedivorcerealizationasthestandardtoconsummate.  Keyarriageconcerningforeignaffairs;divorceconcerningfor

4、eignaffairs;thelegalconflict;theapplicationofla.  2、同一制  即不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采取相同冲突原则解决婚姻成立的法律冲突。涉外婚姻成立及其效力的最古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依婚姻举行地法,即婚姻缔结地法。该原则可追溯到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认为,发生法律行为时,不管是行为的实质问题还是方式问题,都以行为地法为准。因此,采同一制的国家一般来说都是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在婚姻举行地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国家都有效,在婚姻举行地无效的婚姻在任何国家都无效。我国对婚姻成立的要件也不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我国《民

5、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美国和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在解决婚姻成立及效力法律冲突时,也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同一制简便易行,方便婚姻当事人,而且由于同一制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婚姻成立只适用一个法律,因而避免了因有关国家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划分不同而产生的识别冲突v。但是,同一制容易让当事人规避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到那些没有这些规定的国家去结婚,从而产生跛脚婚姻。因此,在规范婚姻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同时,应为防止这种制度的缺点作出明确的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0年10月25日通过的

6、《海牙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就是在总结这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该公约第2条和第3条都是关于婚姻成立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第2条规定,婚姻的形式要件依婚姻仪式举行地国家的法律。第3条规定,缔结婚姻要求配偶双方符合婚姻举行地国国内法的实质要件,并且配偶一方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设有惯常居所;或者配偶各自符合婚礼举行地国家法律选择规则所规定的国内法的实质要件。该公约对涉外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并要求配偶一方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设有惯常居所,这就防止了婚姻当事人规避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禁止性规定。 三、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离婚(div

7、orce)是对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废止,也就是解除男女双方由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可见,离婚仅仅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单独之诉,而因离婚引起的有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则不包括在离婚的法律适用范围内,而应作为离婚的附属效果单独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对此本节将不加以探讨。  离婚的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后果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故又称两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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