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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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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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内容摘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劵,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驶,都必须持有票据。但现实生活中却总是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况。一般认为,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票据的绝对丧失,例如票据因焚烧、损毁而在物质形态上消灭;二是票据的相对丧失,例如票据的遗失或者被盗。第二种情况下,票据在物质形态上依然存在,只是脱离了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而已。我国对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诉讼。我国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存在明显的缺陷,有待完善。并且我认为对于空白票据丧失,也应允许失票人采取挂失止付

2、和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关键字: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空白支票建议票据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工具,它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失票”意味着他已经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故在该票据满期之前,他已不可能通过处分票据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向后),同样,他也无法在票据满期后持票向票据债务人(向前)行使请求付款权利。因此必须为他提供合理的救济。下面我将对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进行分析

3、。一:票据丧失的主要情形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这一概念包含这样两个构成要素:票据的丧失是违反票据权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据权利人已丧失票据之占有。一般认为,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票据的绝对丧失,例如票据因焚烧、损毁而在物质形态上消灭;二是票据的相对丧失,例如票据的遗失或者被盗。第二种情况下,票据在物质形态上依然存在,只是脱离了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而已。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较易通过法定措施补救自己的票据权利,对绝对丧失票据的救济不是通常所讨论的票据丧失之救济。权利救济中的票据丧失一般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二: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及其不足1.挂失止付制度

4、(1)、制度概述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被他人(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的一种临时性补救措施。票据挂失止付只能适用于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形,因为票据如绝对丧失,票据的物质形态已不存在,没有被他人取得票款的可能,所以没有办理挂失止付的必要,而票据相对丧失,则极有可能为他人取得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从而危及失票人利益,因此有办理挂失止付的必要。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票据法实施之后,为了规范票据的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

5、办法》。对于挂失止付的相关内容,在第49条和50条中做了具体规定。(2)制度中的不足分析首先,《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失票者需要挂失止付的,应该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办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接着,第50条又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

6、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也就是说,发出挂失止付通知书日起12日内,法院没有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发出停止付款命令的,第13日起该挂失止付通知书就自然失效。挂失止付的效力很短,失票人通过此方法只能在短时间内对阻止向拾遗者、偷盗者等无权利人付款方面产生效果。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而已。要切实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失票人必须进一步采用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并且按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本身就是无效的票据,因付款人是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7、之一,因此自然不存在挂失止付的问题(本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未记载出票人的本票无效,自然也不能挂失止付),同时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一经丧失,无法确定向谁办理挂失止付及挂失止付通知应发往何处,因此也无法办理挂失止付,所以票据法的这种规定实际并无多大意义。2、公示催告制度(1)制度概述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向法院申请以公告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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