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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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榆市监行处字2015第125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201820000001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传伟违法行为类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9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5年7月8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市监行处字〔2015〕1255号关于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小米酒小高梁酒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

2、公司住址:榆树市五棵树镇迎宾路865号营业执照号:220182000000160法定代表人:周传伟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大安市繁华超市销售的标识标注为吉林省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酒精度为45%vol新泉池牌金小米酒(生产日期20141213),酒精度为45%vol的小高梁酒(生产日期20150301)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2015年6月15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金小米酒酒精度为38.96%vol,小高粱酒酒精度为37.85%vol,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类稽查大队指派执法人员周慧龙、杜晋进行初步核实。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

3、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鉴于以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食品类稽查大队成立了专案组,并于2015年7月2日对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酒精度不合格的金小米酒和小高粱酒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现已查明,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41213的金小米酒标识标注酒精度:45%vol,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酒精度38.96%vol,酒精度少6.04%vol。批次为20150301的小高粱酒标识标注酒精度45%vol,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酒精度,37.85%vol,酒精度少7.15%vo

4、l。该公司该批次的金小米酒和小高粱酒各生产100箱,现已全部售出,小高粱酒成本价37元每箱,销售价格38元每箱,金小米酒成本价43元每箱,销售价格44元每箱,非法获利200元。经调查取证,所有证据都表明:榆树市新泉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白酒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构成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传伟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事实。2、周传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周传伟的身份及所具有的权利。3、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取证单2份,证

5、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15年07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榆市监罚告字〔2015〕10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

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二)项:“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我局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9800.00元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

7、.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榆树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帐号:420020551120031023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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