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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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工商处字〔2014〕16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海口君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601000004265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亚平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内容罚款8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海口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4.9.29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字〔2014〕161号当事人:海口君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60100000426502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工业区建设三横路金马大厦6B法定代表人:王亚平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研发(涉

2、及许可证除外),饮料(固体饮料)的生产与销售,化妆品、服饰、工艺品批发兼零售及进出口贸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2014年7月10,我局接到省工商局广告中心传来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称海南百舒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1.w5003-4964974135.1.ehH0Iw&id=17200553774&scene=taobao_shop),有一个关于食品“纯鱼胶原蛋白粉”的广告,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了查清事实,2014年7月16日

3、经领导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海南百舒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纯鱼胶原蛋白粉”的生产厂家,该公司替海口君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工生产“纯鱼胶原蛋白粉”产品。在淘宝网上(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1.w5003-4964974135.1.ehH0Iw&id=17200553774&scene=taobao_shop)发布食品“纯鱼胶原蛋白粉”广告的是海口君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生产厂家海南百舒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内容为“增加免疫力预防骨质疏松;产品适用于肠胃不好,消化系统有疾病的人群。”我局于2014年

4、7月22日向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对当事人互联网站上登载的相关内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电脑上登录了因特网并访问了相关的网站,证实当事人在互联网站上登载内容为“增加免疫力预防骨质疏松;产品适用于肠胃不好,消化系统有疾病的人群。”的事实。当事人发布的“纯鱼胶原蛋白粉”食品广告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保健功能。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4年7月10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证据二、2014年7月10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及调查合法性。证据四、2014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2014年7月22日由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4)琼崖证字第5748号);证明当事人互联网站上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内容为“增加免疫力预防骨质疏松;产品适用于肠胃不好,消化系统有疾病的人群。”的食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商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普通

6、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主动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其行为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情形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

7、法行为1、罚款8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凭《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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