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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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保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听证依被处罚的纳税人申请而举行。国税行政处罚的听证应遵循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举行听证,均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第四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

2、以上(含)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向国税机关递交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税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及有关事项。6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

3、证后,国税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的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第八条 听证程序的参加人有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听证旁听人及其他必要的参加人。听证主持人是国税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在听证会上负责组织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与案件调查人员职能分离的人员。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与调查人员不应有垂直领导关系。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听证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主动提请国税机关举行听证程序并参与听证程序全过程的人,是与行政处罚决定有直接的利益牵涉的人。听证旁听人是

4、指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直接的对象,但是与行政机关的决定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必要参加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之外参与听证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证人、国税机关中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调查或追述职能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国税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6第十条 国税机关负责人认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成立,应当另行指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

5、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程序,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程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国税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聘请的律师。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程序应当公开举行。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

6、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时间或者事实。第十三条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税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6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纳税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国税机

7、关工作人员主持听证的权利;(二)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和参加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亲自为自己辩护,有权通过询问证人,使用自己提供的证据等正当手段驳斥对方的观点、和对己不利的证据,也有权委托代理人协助自己行使提证权和辩论权等项权利;(三)取得或复制全部听证案卷副本的权利;(四)要求国税机关依据案卷记载制作处罚决定的权利。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具体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声明并出示国税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8、和义务;宣读听证会场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三)调查人员提出纳税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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