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及其与新刑事诉讼法对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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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的探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创新社会管理,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当代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包容着这样的精神,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的基础之上,在刑事司法运作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和宽容性。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相信一定能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一、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概念(一)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起源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其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理论发端于20世纪中叶,始于20世纪70年

2、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西方刑事司法领域的这种改革尝试,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

3、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地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地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且在国内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此次刑诉法的修订无疑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肯定,是对西方刑事和解司法理念的引进,使我国在保护人权方面进一步拉近了与西方的距离,是与国际司法接轨又一伟大的创举。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最早产生于

4、我国,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中国文化以和平与和谐为主要基调,成为贯通中国文化思想领域里一个综合性概念。而人际之间的和合、人与社会的和合、人与自然的和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中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注重调解和和解,对催生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概念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

5、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其模式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了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它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典

6、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实现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二、我国确立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7、必将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必将实现巨大的社会价值。第一,有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刑事案发之初,当事人双方经常将对方视为仇人,而通过刑事和解,有利于改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交谈,选择彼此认可的方案来弥补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犯罪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及时消解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第二,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在“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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