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品质管理手册-国立嘉义大学

训练品质管理手册-国立嘉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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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進修推廣部訓練品質管理手冊制定日期:2008年10月29日修訂日期:2016年05月24日版本:第7版誠樸誠敬待人,崇尚樸實作風。力行努力實踐,體現知行合一。創新創意革新,追求卓越境界。服務熱心公益,增進社會福祉。「光耀嘉義、揚名全國、躋身國際」以研究高深學術及培養專門人才為要務,積極建構一個充滿關懷、溫馨、和諧及人文氣息之校園30 編號NCYU-QM01訓練品質管理手冊版本發行日2015/01/017文件修訂履歷表版次修訂頁次修訂重點內容修訂日期修訂人員審核01ㄧ新版制訂發行2008/10/29何秀蘭沈玉培林淑玲02增加章節內容及修正年度資料2009/09/05林明衡劉耀中林淑玲03修正章節內容、修訂師資遴選要點及修正年度資料2011/06/30林明衡余坤煌郭章信04修正附件二表格及表單資料2012/08/16莊富琪余坤煌郭章信05全面修訂修正章節內容及修正年度資料2014/08/01鄭靜宜翁頂升陳碧秀9增加願景章節內容2014/08/01鄭靜宜翁頂升陳碧秀16修訂SWOT分析2014/08/01鄭靜宜翁頂升陳碧秀17新增TOWS分析2014/08/01鄭靜宜翁頂升陳碧秀76修訂附件1-5年度訓練方案設計流程2014/08/01鄭靜宜翁頂升陳碧秀0684-100修正附件2:1-1至2-21各項表單表格2015/10/09莊富琪王文德陳碧秀0717-17修訂TOWS分析2016/05/24莊富琪王文德林義森代主任30 目錄一、本部組織、使命與願景…………………………………………………6本部組織………………………………………………………………6本部願景………………………………………………………………9本部使命………………………………………………………………9二、人力訓練發展……………………………………………………………12訓練發展政策………………………………………………………12核心訓練類別……………………………………………………………12本部訓練人員之訓練職務能力…………………………………………14三、計畫篇(P)………………………………………………………………14明確性…………………………………………………………………14系統性……………………………………………………………………21連接性……………………………………………………………………21能力………………………………………………………………………21四、設計篇(D)…………………………………………………………………23訓練方案系統設計………………………………………………………23利益關係人的過程與參與………………………………………………23訓練(課程)產品之購買程序……………………………………………23訓練服務之購買程序……………………………………………………23五、執行篇(D)…………………………………………………………………26課程開課規劃……………………………………………………………26學員遴選規劃……………………………………………………………26教材選擇規劃……………………………………………………………26師資遴選規劃……………………………………………………………26教學方法選擇…………………………………………………………27訓練場地選擇……………………………………………………………28開課前的作業……….……………………………………………………2830 開課中的作業………….…………………………………………………29開課後的作業…………….……………………………………………30訓練資料管理…………………….……………………………………30六、查核篇(R)…………………………………………………………31計畫評估報告與分析………….……………………………………31課程評估報告與分析………..………………………………………31培訓過程監控與矯正……..…….……………………………………31異常矯正與處理程序……………………………………………………31七、成果篇(O)…………………………………………………………32L1「反應訓練評估」………………………………………………………32L2「學習訓練評估」………………………………………………………41L3「行為訓練評估」………………………………………………………40L4「成果訓練評估」………………………………………………………45附錄法規辦法1.嘉義大學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1092.嘉義大學兼任師資聘任審查要點…………………………………………1193.嘉義大學業界專業教師鄰聘辦法…………………………………………1213.嘉義大學教師聘任退場機制規定…………………………………………1234.嘉義大學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要點…………………………………………1255.嘉義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130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計畫…………………………………134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1498.國立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15130 附件附件1:作業流程1-1國立嘉義大學簡介………………………...……….……..……...…621-2訓練專業人員職能與評核標準…………………………………….701-3訓練需求調查流程….…………………...……………………….…721-4年度訓練計畫流程……………………...……………………..……731-5年度訓練方案設計流程………………...………………….…….…741-6訓練講師資料庫……………………………...………….………….751-7教學方法參考表……………………….……………..…….….……771-8訓練課前準備注意事項………………………………………….…781-9異常處理手冊…………………………………………….…………791-10異常矯正處理流程……………………….......…………………...…801-11學員意見反應處理流程…………………………...…….….…….…811-12滿意度調查流程…………….………….......……………………..…8230 附件2:表單表格2-1工作職掌表………….………….......…………………….……...832-2訓練課程需求申請表…………….……………………….………842-3訓練班別計晝表…………….……………………….……………852-4年度訓練課程計畫表…………….……………………….………872-5課程與講師評審表…………….……………………….…………882-6講師資料表…………….……………………….…….……………892-7教學法一覽表…………….……………………….…….…………902-8訓練場地資料表…………….……………………….…….………912-9教學環境資料表…………….……………………….…….………922-10開課前作業檢核表…………….……………………….………….932-11開課中作業檢核表…………….……………………….………….942-12開課後作業檢核表…………….……………………….………….952-13課後課程檢討表…………….……………………….…………….962-14課程結案成果報告書…………….……………………….……….972-15培訓過程監控表…………….……………………….…………….972-16課後行政檢討表…………….……………………….…………….982-17異常處理記錄表…………….……………………….……………1002-18學員意見調查表…………….……………………….……………1012-19訓練成績評量表…….……………………………………………1032-20學習心得報告表.………………………………….……………..1042-21教育訓練總結報告………….………………………………….…1052-22訓練成效調查表………….………………………………………1062-23學員訓後動態調查表……………………………………………10730 一、本部組織、使命與願景(一)本部組織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座落於南台灣沃野平疇的嘉南平原,是一所新興整合且具有悠久歷史的學校。民國89年2月1日由培育農業人才的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前身臺灣公立嘉義農林學校成立於1919年)及培育優秀小學師資的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前身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校成立於1957年)整併而成,是台灣高等教育整合之首例,既承續優良師資培育及良好技職人才養成之傳統,也是締造台灣高等教育整合成功之典範。本校成立後,由教育部政務次長楊國賜博士奉命擔任首任校長,楊校長以其豐富的學經歷及宏觀的高等教育理念,帶領全校師生,以「整合、多元、前瞻、大格局」為主軸,以「光耀嘉義,揚名全國,躋身國際」為發展使命,邁開步伐,推動校務的革新與精進。94年2月1日李明仁博士接任第三、四任校長,肩負嘉義大學整合成功後繼往開來、承先啟後的重責大任,主持校務7年期間,積極充實學校各項軟硬體設施,戮力推展校務,在教學、研究及服務各領域皆有積極作為,帶領嘉大團隊爭取各項榮譽,辦學績效獲師生及社會各界肯定,深耕轉型與躍進,厚植了嘉義大學永續發展的根基。自101年2月1日邱義源博士接任第五任校長,以本校校訓「誠樸、力行、創新、服務」為治校主軸,以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進的校務發展目標為導向,持續改進校園的生態體質,提升教學、研究、輔導及推廣服務的品質,傳承努力、創新發展,落實學術殿堂「以知識服務社會,以科技引領進步,以人文美化生命」的理念,帶領嘉大師生追求實踐「光耀嘉義、揚名全國、躋身國際」的三大願景與使命,讓嘉大從「優秀」漸進轉型提升到「卓越」(從A到A+)的境界,「以持續品質提升,強化嘉義大學的教學競爭力;以特色創新,開創嘉義大學的獨特發展性」,為國立嘉義大學開創更美麗璀璨的未來。現代化大學與社會發展脈動息息相關,強調「學校社區化、社區學校化」之資源共享理念,開拓有志進修者「終身學習」管道,促進專業知識普及化,而非故步自封之學術象牙塔。本校歷史淵源流長,堪稱當今大學校院整合成功之新典範與「最佳實務」。基於大學之推廣功能,進修推廣部(30 以下簡稱本部)除依循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外,特參酌教育部頒訂「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暨迎合區域性之實際需求,善用各學系(所)師資及攸關教學設施備,落實回流教育政策,積極規劃辦理推廣教育,設置「進修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提供雲嘉南地區在職人員進修機會,並規劃學分班及非學分班,相當於大學及研究所學分班之教學課程,以期對社會人士提供多元化之教育服務,善盡社會責任。本部於林森校區設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推廣教育等四組,對學生及學員提供服務。蘭潭校區特設蘭潭分組,並派員進駐新民校區,俾便對學生提供即時服務。教務組綜理招生、註冊、學籍、課務及教學等相關工作。學生事務組綜理本部學生請假與獎懲、交通安全、獎助學金與貸款、學雜費減免、學生自治活動、平安保險等相關工作。總務組綜理本部學生學雜費收退費、學生郵件包裹招領、教學場地及器材借用與維修、校園景觀及環境整理等相關工作。推廣教育組綜理本部推廣教育班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招生、課務及收退費,以及圖書證借閱、推廣課程電話諮詢、學員請假及平安保險等相關工作。蘭潭分組綜理蘭潭及新民兩校區本部的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除外)的教務、學務、總務等相關工作。本部置主任1人、組長(含教官1人)5人、專員1人、組員2人、臨時組員2人及專案工作人員5人,合計17人。綜上所述,本校進修推廣教育目標市場為提供校友、社區民眾及地區廠商之服務,據此,必須考量本校自有師資專長及社會需求兩者間之平衡,在強調社區化及專業化之前提下,進行各項通識教育與專業技能班別之開設。本部推廣教育組係負責規劃、執行雲嘉義地區民眾之進修教育服務。茲將本部組織架構及推廣教育組之職掌,如圖1所示。30 一、學員訓後動向追蹤二、開發合作點三、訓練需求調查四、日常生活輔導一、教材編訂二、課程規劃與設計三、遴選教學師資四、訓練績效評估一、學員招募二、學員資料建檔三、內部稽核並紀錄內部問題四、訓練相關產品五、會計及出納主任推廣教育組組長行政輔導教學推廣教育組組員總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蘭潭分組組長教務組組長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圖1本部組織架構及推廣教育組之職掌30 (二)本部願景當前大學教育,在科技文明高度發展與社會潮流急速變遷的衝擊下,肩負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之任務與使命,其功能角色將愈趨重要。1972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即揭櫫「終身教育」為蘊育教育改革的原動力與最高指導標竿,亦為現階段國內教育改革的重點。再者,依據教育學的理論,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等三者,必須協力互助,交織並進,始能達至連貫與統整之目標。本部將致力於「終身教育」與「社區學院」學習環境之營造,實現社區民眾希望就讀高等教育的夢想,建立教育與社區之橋樑,以及教育與社會資源之緊密結合,形塑社區學習的新典範。除培育學員自我瞭解、自我實現的能力與情操外,兼顧人文素養、科學新知、管理技能、敬業樂群及工作倫理之學習,為本校參與廿一世紀「學習型社會」奠立基石。此外,本部為落實「大學社區化、社區大學化」之區域發展理念,構築教育機會均等暨終身教育目標之新學習空間。特透過整體規劃、縝密設計與不懈耕耘,加速雲嘉南地區推廣教育的均衡發展,營造學校與社區雙贏共榮的夥伴關係,彰顯本部的活力與特色,俾帶動鄰近社區總體營造,期達實踐本校「光耀嘉義、揚名全國、躋身國際」之三大願景。另本部將加強與產、官、學、研界之互動交流,務求穩定成長,漸次擴張,以期服務雲嘉南地區有志終身學習之社會人士,善盡社會責任。(三)本部使命隨著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大學之於地方、社會與國家而言,不啻為教育研究機構,尚肩負社會服務的角色與功能,甚而帶動地方繁榮發展。爰此,本部使命係為推廣服務辦學理念及終身教育目標,積極配合政府辦理回流教育、建立專業證照認證機制、契合鏈結產學交流、推動企業代訓及強化社區服務等人才培訓與學習政策,俾有效提升人力素質。謹將未來推廣教育服務之發展目標,臚述如下:1.強化學校與社區之多元互動機制。2.充分善用學校教育資源,增益產官學合作夥伴關係。30 3.配合雲嘉南區域發展及推動產學合作,建構雲嘉南地區在職人員進修及教學中心。4.建構完善的終身學習環境。圖2為達成本部發展目標之策略地圖:財務構面自給自足目標顧客構面地區產業社區居民畢業校友流程構面課程推廣資訊收集行政協調學習構面產業發展全人教育人才培育圖2本部推廣教育組之策略地圖30 為落實上述目標與策略,本部善用各學院系(所)師資及攸關教學設施備,提供優質學程與課程,藉以提供社區居民、畢業校友及地區產業多元之需求。有關本部產學聯結與人力加值架構,如圖3所示。跨領域加值學程(理工學院、師範學院及人文藝術學院)1.數位遊戲學程2.文化創意學程3.創意創業學程4.外語學程培育重要特色領域人才(農學院、生命科學院及管理學院)產學聯結與人力加值精進與厚植師資生培育(師範學院)1.整合農業技術產學人才培育2.食品生技健康產學環扣教與學3.…..1.系統化階段學習2.具像化之教學法3.認知師徒制之輔導機制4.師資生參與臨床教學強化學員競爭力圖3本部產學聯結與人力加值架構圖30 二、人力訓練發展(一)訓練發展政策為達到上述之使命及工作理念,本部推廣教育之主要訓練政策有下列四點。1.配合本校各院(系、所)發展目標,辦理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非學分班及隨班附讀業務。2.配合委託單位之訓練目標,規劃開授學習課程。3.配合政府人才培訓政策,規劃開授學習課程。4.針對就業市場或產業需求主動開設在職訓練課程。(二)核心訓練類別依據上述訓練發展政策,以及本校各學院可配合辦理推廣教育之系所,本部推廣教育之核心訓練分類如下:核心訓練類別*食品加工類*農業科技類*運動養生類*教育增能類*語言類*政府委辦訓練類*企業管理類*其他(技術)類30 核心訓練類別分類項表依照經營目標及訓練需求調查核心訓練類別班別名稱食品加工類咖啡基礎實務訓練班咖啡烘培實務訓練班農產品加工訓練班麵包烘培實作訓練班語言類基礎日語會話班日語文法會話班農業科技類穀類機械乾燥與倉儲設備操作及維護技術專業課程班運動養生類養生太極拳班游泳訓練班休閒與飲品班教育增能類圖書資訊學分班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訓練專班輔導專長加註學分班企劃管理類婚禮企劃班專案管理系列班政府委辦訓練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班、環境教育研習班軍訓教官輔導專長學分班、勞工在職及失業進修班小型人力資源提升計畫30 (三)本部訓練人員之訓練職務能力本部應訂定工作職掌表及職能要求標準;專職訓練人員,每年應參與訓練相關課程至少40小時,以提升執行訓練行政與專業訓練職能之能力。本部訓練人員應具備之職務能力,如下:1.課程開班招生的能力。2.課程需求探討的能力。3.課程規劃設計的能力。4.課程研發應用的能力。5.課程開課執行的能力。6.課後評估追蹤的能力。本部訓練人員應接受之專業訓練,如下:1.通過TTQS應用管理班培訓。2.通過TTQS進階應用管理班培訓。3.具備電腦操作基本能力。4.具備服務熱誠、積極主動特質本能。參考資料:附件2-1工作職掌表及利益關係人的過程參與分析圖附件1-2訓練專業人員職能與評核標準三、計畫篇(P)(一)明確性本校依「政府政策目標」、「未來發展趨勢」、「全人教育理念」總綱領的指引下,研議出未來四年預定達成中程校務發展架構,並依此確認本校之願景、定位、校訓、總目標以及各執行單位與構面,即希望依此藍圖,達到預定目標(如圖4)。30 願景光耀嘉義、揚名全國、躋身國際校訓服務創新力行誠樸圖書資訊構面總目標定位校務行政國際化推廣教育服務產學合作校園環境及空間學術研究計畫管考及規劃學生事務教學品質追求卓越、多元與創新,倡導學術責任,展現高等學府新風貌發展與充實學生多元知能,具備挑戰能耐與競爭力強化全人教育,增進社區服務與地區產業的發展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躋身國際殿堂開放參與營造有效率的校務運作功能建構科技化、資訊化的校園,提高教學品質營造充滿關懷、溫馨、安全、和諧具有人性化與新希望的校園具卓越教學與特色研究之綜合大學圖4國立嘉義大學中程校務發展架構30 SWOT分析係評估組織內部資源(Resources)與能耐(Capabilities)的優勢(Strengths)、劣勢(Weaknesses),以及外部環境的機會(Opportunities)與威脅(Threats)的策略分析工具,針對本部目前所處之總體個體環境進行SWOT分析,如表1所示。表1進修推廣部SWOT分析優勢(Strengths)劣勢(Weaknesses)1.通過ISO9001認證。2.通過環保署環境教育機構認證。3.擁有國立大學之品牌。4.位於市區,交通便捷,佔地利之便。5.獲得各院所堅強師資陣容的支援。6.擁有豐富教學設備與器材。7.通過教學場地安全認證。8.建校95年,擁有龐大陣容及凝聚力堅強的校友。1.公教機關較缺乏彈性,自主權小。2.人力短缺,尤其缺乏具開拓業務能力之人才。3.校區分散資源不集中。機會(Opportunities)威脅(Threats)1.教育部注重教師在職進修。2.終身學習理念之建立。3.各縣市政府釋出委訓課程。4.企業注重教育訓練。5.政府推動各項專業領域證照。1.同質性訓練單位多,競爭對手多2.人口外移,訓練課程減少。再依據TOWS矩陣分析,將組織內部資源與能耐的優勢、劣勢與外部環境的機會、威脅,運用策略配適方法,分別擬訂本部之SO(優勢-機會)、WO(劣勢-機會)、ST(優勢-威脅)及WT(劣勢-威脅)等四大策略,如表2所示。30 表2進修推廣部TOWS分析進修推廣部TOWS分析內部環境優勢(S)劣勢(W)1.通過ISO9001認證。2.通過環保署環境教育機構認證。3.擁有國立大學之品牌。4.位於市區,交通便捷,佔地利之便5.獲得各院所堅強師資陣容的支援。6.擁有豐富教學設備與器材。7.通過教學場地安全認證。8.建校95年,擁有龐大陣容及凝聚力堅強的校友。1.公教機關較缺乏彈性,自主權小。2.人力短缺,尤其缺乏具開拓業務能力之人才。3.校區分散資源不集中。外部環境機會(O)1.教育部注重教師在職進修。2.終身學習理念之建立。3.各縣市政府釋出委訓課程。4.企業注重教育訓練。5.政府推動各項專業領域證照。SO1.努力爭取教育部委託專案。SO2.達成經營目標。SO3.強化產學合作。SO4.爭取縣市政府回流教育。SO5.積極爭取培訓國家人才訓練課程。WO1.強化工作人員能力,掌握市場需求。WO2.強化開發新課程能力,符合學員需求。WO3.成立網站,拓展彈性特色及知名度。威脅(T)1.同質性訓練單位多,競爭對手多2.人口外移,訓練課程減少。ST1.針對利益關係人設計客製化課程。ST2.發揮本校特色。ST3.開發較具有競爭力課程。ST4.親自拜訪、電話及APP行銷。ST5.強化策略聯盟及協同教學。WT1.改善作業流程並多元性開發新課程。WT2.培訓多技能員工。WT3.改變行銷策略。WT4.建立技術教育訓練體系。本部推廣教育服務之發展目標有下述四項:目標一:強化與社區之合作關係。目標二:充分利用資源成為企業之訓練合作夥伴。目標三:配合雲嘉南區域發展及產學合作,成為雲嘉南地區在職人員進修及教學中心。目標四:建構終身學習環境。30 為達成上述發展目標,規劃相關策略及執行措施如下:目標一:強化與社區之合作關係策略與執行措施執行學年度策略1:積極承辦政府機關委託業務。1-1隨時上網蒐尋政府招標公告並投標。1-2積極拜訪各級政府機關承(主)辦主管。1-3善用任職政府機關之畢業校友人脈以獲取相關資訊。102-108策略2:提供場地以利社區機構或民眾辦理活動。策略3:配合社區需求開設通識與專業課程。3-1針對社區中老年人開設健康保健及休閒運動課程。3-2針對社區人士開設專業證照訓練課程。3-3針對社區學童開設兒童照顧、運動及才藝課程。策略4:發行嘉大推廣教育簡訊。策略5:配合政府訓練政策,開辦相關進修課程。目標二:充分利用資源成為企業之訓練合作夥伴。策略與執行措施執行學年度策略1:強化與地區企業合作。1-1.拜訪地區企業之員工訓練主管,瞭解其訓練需求。1-2.善用畢業校友人脈,以獲取企業員工訓練相關資訊。1-3積極申請教育部、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雲嘉南縣市地區等計畫。102-108策略2:建構學員電子資料庫。2-1調查並彙整結訓學員資訊,建構電子資料檔。2-2調查學員繼續進修意願及需求。30 目標三:配合雲嘉南區域發展,產學合作,成為雲嘉南地區在職人員進修及教學中心。策略與執行措施執行學年度策略1:優化教學資源與學習環境。1-1有效運用人力,提供優質多元化課程與學習環境。1-2開拓推廣教育相關課程及人才培育據點。1-3有效整合教學訓練資源,以強化學習。102-105策略2:適度研訂進修學士班招生學系及課程架構。2-1召集各學系檢視進修學士班學系名稱及課程架構。2-2適時調整進修學士班招生學系及員額。策略3:提升各學系(所)碩士在職專班辦學效能。3-1協助各系所辦理碩士在職專班校內自我評鑑。3-2加強與各地區媒體合作,以增加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成效。目標四:建構終身學習環境策略與執行措施執行學年度策略1:積極提供回流教育機會。1-1配合相關系所辦理學士及碩士學分班。1-2積極爭取教育部計畫,辦理教師增能學分班及軍訓教官班。1-3積極爭取中央政府、縣市政府計畫,辦理終身回流教育。102-108策略2:構築民眾外語學習環境。2-1辦理華語師資班。2-2依社會需求,適時開辦多國語言課程。2-3爭取雲嘉南縣市政府計畫,辦理相關語言訓練課程。策略3:強調實務與理論並重落實證照制度。3-1積極爭取相關機關計畫,辦理各類證照班。3-2研擬並提供在職勞工及社會人士多元的進修管道。本部於每學期開學後,隨即依社會脈動與市場需求進行資料蒐30 集及開班需求調查與分析,並定期召開「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由校長主持,以確定次年度開班訓練計畫。開班需求之調查策略包括校內開班意願調查、校外企業或機構拜訪,以及教育部或政府委託訓練公告搜尋三部分。需求調查之時機及訓練需求分析之策略如下:1.需求調查時機(1)每年5月份或12月份前,配合次年度的勞動部動力發展署訓練課程之需求計畫,進行校內各院(系、所)開班意願之調查。(2)教育部或政府委辦訓練課程公告後,做訓練需求調查。(3)拜訪企業機構,客製化設計課程,以符合企業員工學習之需求。2.訓練需求分析(1)以「訓練需求調查」之項目,彙整分析。(2)以「調查者提問」之建議,彙整分析。參考資料:附件1-3訓練需求調查流程附件2-2訓練課程需求申請表3.年度訓練計畫之訂定(1)依相關單位之職訓計畫,分析「訓練課程需求申請表」所列之課程,彙整成相關單位要求之「課程訓練計畫」。(2)執行「年度訓練計畫」期中,依「開課情況」與「學員需求」,提出計畫修改檢討。(3)彙整、分析「訓練課程需求」、「開課情況」及「學員需求」,編成推廣教育之年度訓練計畫。(4)訓練承辦人每半年應檢視訓練辦理結果、專案需求狀況等修訂年度訓練計畫,並將修訂後之計畫,層呈核准後更新年度訓練計畫表。參考資料:附件1-4年度訓練計畫流程附件2-3訓練班別計畫表附件2-4年度訓練課程計畫表30 (二)系統性–有訓練品質管理制度與書文手冊本部針對每期訓練課程皆訂定品質管理手冊,並執行相關的調查與考核活動,蒐集師生對於本部之教學品質、輔導服務、行政效率及未來整體發展目標等相關構面之意見及看法,以當作本部修正訓練與擬定未來發展之重要參考。參考資料:如訓練計畫目的、方法及目標等參考資料:學員意見表等(三)連接性–訓練規劃與經營目標的連結本部舉辦之訓練課程主要採課堂講授、實地操做及參觀教學等,即希望學員在知識上及技術上更為精進,因此在課程期中及期末時皆會進行筆試或術科測驗,即在驗證學員的學習成效及是否達到課程績效目標。(四)能力–行政管理與訓練相關職能配合狀況本校可細分為學院師範學院、人文藝術學院、管理學院、農學院、理工學院與生命科學院等六大學院,其專業訓練人員之經驗與專業能力之要求如下述。師範學院透過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與優雅的環境,培養學生具備專業、多元、創新、關懷、領導五大基本素養,以培育優良中小學師資、特殊暨幼稚園教師,開創與培養文教事業與休閒管理人才,鑽研各領域教育學門,提升教育學術研究水準,同時輔導地區中小學教育及提供推廣服務,以提升國內整體教育從業人員素質。該學院現有專任教師計90人,其中教授29人,副教授33人,助理教授23人,講師2人,助教3人。人文藝術學院以積極培育專業、學術研究人才為目標。此外,民國90年成立人文藝術中心,以增進人文藝術方面之學術服務為宗旨,創建一個「人文矽島新社會」為奮鬥的終極目標,始終積極地依循理論與創作並重的基本原則。該學院現有專任教師計69人,其中教授23人,副教授26人,助理教授12人,講師7人,助教1人。30 管理學院之教育理念乃在發掘每一位學生在管理上之潛能,使其先天之秉賦與後天的機運,能形成最適的組配,以發揮這些資源的最大效用,對社會以至對人類帶來正面的貢獻為原則。該學院現有專任教師計62人,其中教授21人,副教授22人,助理教授16人,講師3人。農學院為配合國家生物資源產業的發展需要,培育現代農業科技人才,建構農業生物技術教學研究設備及加強生物技術之研究與發展,推動生技明星產業外,並兼顧理論與實際之教學、研究與推廣服務。該學院現有專任教師計94人,其中教授29人,副教授30人,助理教授27人,講師8人。理工學院為配合本校傳統之農業科技與生物技術之特長,特別成立跨領域之研究團隊,著重於利用理工之背景與特色輔助生物科技的發展,鼓勵群體性之研究。該院現有專任教師計100人,其中教授31人,副教授45人,助理教授17人,講師6人,助教1人。生命科學院以「健康」為主軸,追求「健康的身體」、「健康的生活」與「健康的環境」為使命,應用生命科學之新興技術以探討人與宇宙多元生物間共存共榮之真諦,並以追求卓越之實務與學術研究能力為宗旨。該院現有專任教師計55人,其中教授有17人、副教授18人、助理教授19人、講師有1人。誠如上述,本校擁有六大學院,無論在語文、教育、藝術、農學、獸醫、科技、管理等專業訓練相關職能之配合狀況極高。附件一訓練單位願景/使命/策略的揭露--請參閱資料夾附件二目標與需求的訂定--請參閱資料夾附件三對外明確的訓練政策--請參閱資料夾附件四明確的核心訓練類別或領域(學分班、非學分班)--請參閱資料夾附件五師資基本資料表--請參閱資料夾30 四、設計篇(D)(一)訓練方案系統設計本校校務發展計畫以「政府政策目標」、「未來發展趨勢」、「全人教育理念」為規劃依循的準則。本部每學期定期召開「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議」依據社區民眾、畢業校友及地區產業之需求,請各學院提出開設課程訓練班別計畫及教育部委託辦理各類計畫專案,或企業機構經本部親自拜訪提出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案後,再進行課程設計聘任教師,本部確實依「訓練方案設計流程」進行,填寫「訓練班別計畫表」及教育部規定格式之計畫書。參考資料:附件1-5年度訓練方案設計流程參考資料:附件2-3訓練班別計畫表(二)利益關係人的過程參與1.訓練方案在進行內容設計時,訂有應徵詢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意見之規定。因此於【訓練方案設計流程】中己有明示。2.本部所謂「利益關係人」為校友、廠商、社會大眾、勞動部動力發展署及本校教師等需求單位及本部同仁、講師、顧問、學員、開班院系、所主管、推廣教育審查委員。3.徵詢的方式得採「會議、口頭、書面、E-Mail…」等各方式進行。或呈報「本部主任」及「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議」進行討論。(三)訓練(課程)產品之購買程序為確保訓練(課程)產品之品質,本部進行所購買之訓練(課程)產品時,需以下列程序進行設計,如為前曾開過之課程,得予免除之訓練(課程)購買程序。1.課程設計程序:訂定需求規範(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課程之設計→確認選取對象2.課程評選項目:配合度、講師資源、計畫書完整性、服務完整性、知名度。3.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辦理(如附件)。30 確認選取對象訂定需求規範評選評分檢討執行檢討改善圖5課程評選程序參考資料:附件2-5課程與講師評審表(四)訓練服務之購買程序為確保提供相關訓練服務之品質,進行所購買之訓練服務時(例如:外聘講師),需以下列程序進行評選,必要時應進行「試教」。如已為【訓練講師資料庫】之講師,得予免除「評選評分」之程序。1.講師評選程序:訂定教學目標→評選評分→確認選取對象。2.講師評選項目:專長課程、學歷、教學方式、課程大綱、上課時間、訓練費用。3.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辦理(如附錄8)。訂定需求規範講師資料庫講師資料表評選評分試教確認選取對象執行檢討改善檢討圖6訓練服務購買程序圖30 參考資料:2-5課程與講師評審表參考資料:2-6講師資料表參考資料:1-6訓練講師資料庫30 五、執行篇(D)(一)課程開課規劃1.每項課程在開課之前,應確認各項單元教學之細項。2.如為時數較長之系列課程或異地訓練課程,為確保課程開課之成效,必要時,可於講師在課前溝通,或委請講師提供專業知識後,確定相關項目,製定「訓練班別計畫表」。3.「訓練班別計畫表」的規劃項目,內容含有:學員遴選、教材選擇、師資遴選、教學方法、及訓練場地的選擇等項目。參考資料:附件2-3訓練班別計畫表(二)學員遴選規劃1.依開班課程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學員資格之遴選。2.依勞動部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手冊有關學員必備之條件規定。3.本項遴選條件,應於上課資訊揭露之。(三)教材選擇規劃1.在課程規劃之時,就要依照單元課程之需要及講師之要求,確認教材準備的方式。2.教材如有標準範本規定者,從其規定。3.教材如為指定書籍者,依其規定購買。4.教材如為自行編印者,得以A4直式印刷為原則,視必要採用「精裝本」或「活頁本」方式印製。5.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辦理(如附錄8)。(四)師資遴選規劃1.符合勞動部動力發展署與相關單位規定之師資條件。2.本校講師資料庫內名單者。3.依課程內容決定多位講師並排序。30 4.聘任業界師資原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請之,必要時則提組長會議說明。(1)具有講師聘書或經通過本校三級三審者。(2)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者。(3)在其專業領域參加全國或國際比賽得名者。(4)具有國內各大企業經理級以上職位者。(5)具有碩博士畢業證書者。(6)曾與國內大專院校合作或曾與公立單位合作者。(7)具有公立單位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者。(8)具有政府機關認證之師資。(五)教學方法選擇依各單元課程之性質,由講師視必要,於下列教學方法中,選取一樣或多樣混合教學。1.講述法2.討論法3.個案研討法4.角色扮演法5.媒體教學法6.工作教導法7.電腦輔助教學8.商業遊戲9.作業練習法10.其它參考資料:1-7教學方法參考表參考資料:2-7教學法一覽表30 (六)訓練場地選擇1.一般條件:本校訓練場地皆已通過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之檢查,並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嘉義市政府立案,為合法之訓練場地,教室分別設於林森校區中,臨近火車站及公車站,交通便利,使參訓學員不受地區限制;另設有無障礙設施(如:電梯、防滑墊等),除適合一般學習者外,亦可提供作為身心障礙者訓練場所。2.特殊條件:(1)投影機。(2)教學用麥克風1組。(3)環境整潔、光線充足、空調佳。(4)一般會議桌、椅。(5)擁有無線網路環境。(6)視聽教室、普通教室皆有冷氣設備、舒適安全優質環境。參考資料:2-8訓練場地資料表參考資料:2-9教學環境資料表(七)開課前的作業1.課前一個月(1)確定進度、選定日期(2)製作進度控管表(3)設定報名資格(4)發文報名招生(5)設定報名人數及截止期限(6)場地選擇(7)陳報訓練計畫書(8)經費控管(申請補助、自籌)(9)製作經費收支預決算表(10)受訓人員篩選(資格審查)(11)報名人數不足的處理30 2.上課前兩週(1)師資評估(時間、經費----)(2)課程設計、規劃(名稱、時數)(3)徵聘教師(內聘、外聘資格)(4)講義編印(影印教師提供)(5)教材準備(政府、企業、資料袋)(6)訓練方案設計(演講、討論、作業)(7)採購程序(餐飲、茶點、筆記本、資料袋、交通)(8)教具準備(電腦、投影機、布幕、擴音機、麥克風、數位相機、電池、白板、筆、白紙、識別證、座位牌、紅布、原子筆、環保杯)(9)確認講師到場時間、交通位置、停車場(10)說明學員層級及背景分析(11)準備學員名冊(12)準備學員結業證書參考資料:1-8訓練課前準備注意事項2-10開課前作業檢核表(八)開課中作業1.出席率(上課人數、缺課人數)統計分析2.經費控管(收據簽收)3.上課記錄(全程監控、發問、互動)4.異常處理(學員不合作、溜課、電腦當機、……等)5.宣讀上課相關規定事項6.掌控學員進出情況(電話、喧鬧)7.教室環境維護、整理、歸還8.隨時注意學員上課反應、學習動機參考資料:2-11開課中作業檢核表30 (九)開課後作業1.統計課後課程滿意度2.上課意見反映調查3.授課相關資料統計分析4.授課學員資料登錄5.成果紀錄展示或發表6.成果報備及追蹤7.經費決算及報告8.績效不良的改善檢討9.殘留問題處理10.標準化製作11.召開訓練檢討會議12.追蹤補助經費的時效參考資料:2-12開課後作業檢核表(十)訓練資料管理-訓練資料分類及建檔與管理資訊系統化1.紙本資料檔案室2.檔案夾依年度歸至同層檔案櫃。再依屬性不同進行分類(例:會議記錄、成果冊、班級資料)。3.電子檔儲存說明4.依檔案屬性分存不同資料夾,再依日期先後順序排列。5.推廣教育組網頁6.報名功能系統7.校務系統、教務系統30 六、查核篇(R)(一)計畫評估報告與分析在訂定與執行訓練計畫時,應執行計畫評估與分析,其原則如下:1.年度訓練計畫確定前,應瞭解是否與訓練需求相符。2.年度訓練計畫執行中,應做年中檢討,必要時因應調整。3.年度訓練計畫結束後,應做年終檢討,做為未來改善參考。(二)課程評估報告與分析在執行課程規劃之前後,應執行課程評估與分析。1.課程規劃時,應注意課程目標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需求?2.課程進行中,每堂課程開班是否順利?是否如期開辦還是延期或取消?3.課程進行後,每堂課程應製作「課程結案報告表」,詳細記載開課相關事項。參考資料:附件2-13課後課程檢討表附件2-14課程結案成果報告書(三)培訓過程監控與矯正為了解執行培訓過程是否符合流程要求,取得培訓流程中相關的客觀證據,確保培訓的有效性。特依據培訓過程的階段,分別採取下列各種監控作業:1.界定目標需求的監控2.培訓設計與規格的監控3.提供與執行培訓的監控4.評估培訓結果的監控參考資料:2-15培訓過程監控表(四)異常矯正與處理程序為因應執行培訓過程的突發狀況,影響辦訓品質,應針對「日常情況」與「緊急情況」訂定不同的矯正處理程序,並對「學員反應處理」做處理結果之監控追蹤。116 參考資料:附件1-9異常處理手冊附件1-10異常矯正處理流程附件1-11學員意見反應處理流程附件2-17異常處理記錄表附件2-18學員意見反應表七、成果篇(O)為確認訓練品質有成效,每堂課程皆因不同質量化的訓練評估方式。評估方式共分為L1「反應訓練評估」、L2「學習訓練評估」、L3「行為訓練評估」、L4「成果訓練評估」四種,其方法如下:1.反應訓練評估:滿意度調查。2.學習訓練評估:考試及心得報告。3.行為訓練評估:課後行動方案,回訓及考照。4.成果訓練評估:成果展、就業率及證照考取率。本部針對參加勞動部動力發展署教育訓練班學員進行各項訓練評估調查,非學分班問卷回收數為180份,針對各項「訓練評估」後的結果,進行分析,及對「課後行動計劃」做訓練移轉行動之查核追蹤如下:(一)L1「反應訓練評估」:滿意度調查學員對於課程訓練的滿意度,依照下面向度進行評估,包括(1)課程安排滿意度,(2)實務能力教授的滿意狀況,(3)教師教學的滿意程度及(4)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滿意度。在此四大項目的評估9成學員感到滿意及非常滿意,僅1成學員對服務品質感到尚可,其他評估問項亦有8成的學員以滿意或非常滿意回應,對於訓練課程其他問項的滿意度評估。詳細資料如下述:(1)在課程滿意度評估項目包括「課程內容與工作性質相關性」、「課程名稱是否適當」、「教材內容是否適當」、「本項訓練發給教材情形」及「訓練時數是否適當」。除「課程內容與工件性質相關性」評估項目,近5成學員予以滿意或非常滿意的回應,其餘四個評估項目,9成的學員都予以正向肯定的滿意度,其資料如下表:116 表1課程內容與工作性質相關程度項目總計課程內容與工作性質是否相關非常相關13相關18尚可37不相關36非常不相關1表2課程名稱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課程名稱是否適當非常適當55適當40尚可10不適當0非常不適當0116 表3教材內容適當程度項目總計教材內容是否適當非常適當58適當41尚可6不適當0非常不適當0表4訓練發給教材情形項目總計本項訓練發給教材情形僅發給教科書17僅發給講義76發給教科書與講義12兩者均無0116 表5訓練時數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訓練時數是否適當適當28應增加課程21應減少課程57(2)在實務能力課程的滿意評估項目包括「術科時數是否適當」、「術科內容是否適當」、「術科操作解說是否充分」、「訓練設備是否充足」及「訓練設備現狀」。每一個評估項目約略9成甚至全體學員都很滿意實務能力的教授與訓練單位的器材,資料如下表。表6術科時數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術科時數是否適當適當54應增加課程9應減少課程2116 表7術科內容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術科內容是否適當太多1適當62太少2其他0表8術科操作解說充分程度項目總計術科操作解說是否充分很充分56尚可9需改善0其他0116 表9訓練設備是否充足程度項目總計訓練設備是否充足很充足54尚可8應再充實3其他0表10訓練設備現狀項目總計訓練設備現狀新穎46尚可19陳舊0應淘汰0116 (3)在教師教學滿意度評估問項包括「教師師資教學方法或技巧」、「講授課程時間控制」及「對整體課程瞭解的程度」,在此三個項度,超過9成的學員對於教師的授課狀況、時間控制及對課程之瞭解程度感到滿意或非常滿意,資料如下表。表11教師的教學態度滿意程度項目總計教師的教學態度非常滿意91滿意14尚可0不太滿意0很不滿意0表12講授課程時間控制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講授課程時間控制是否適當非常適當78適當26尚可1不適當0很不適當0116 表13對整體課程瞭解程度項目總計對整體課程瞭解的程度充分瞭解65大致瞭解36尚可瞭解4不太瞭解0完全不瞭解0(4)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滿意度評估項目包括「獲得招訓消息的來源」及「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滿意度」。在資訊獲得方面,學員多從網路得知訓練課程,顯示在課程宣導的部分,透過網路來傳遞的效果佳。對於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部分,超過9成學員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感到滿意或非常滿意,僅少數學員對於服務品質感到尚可。表14獲得招訓消息的來源項目總計獲得招訓消息的來源電視0廣播1網路89報紙3服務單位6其他6116 表15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滿意度項目總計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滿意度非常滿意74滿意31尚可0不太滿意0很不滿意0116 (二)L2「學習訓練評估」:考試、心得報告在學員訓練成績表現部分,所有班別的訓練成績之平均皆有達85分以上,顯示多數學員在訓練過程中努力認真學習,能吸收授課內容,並達到訓練之目的。表16學員學習訓練成效評估單位:分科目名稱烘焙老麵實作學士學分班創意木製品實作學士學分班觀光日語基礎會話學士學分班觀光日語進階會話學士學分班創意歐式烘焙實作學士學分班成績8687828889116 (三)L3「行為訓練評估」:課後行動方案、回訓及考照對於課後行動方案的評估為學員受訓結束後三個月所進行考核。本部因103年度受訓後之學員尚未達三個月,因此調查資料為102年度參加訓練學員之數據,調查項目包括:「學員目前的工作內容是否與參訓課程內容相關」、「學員受訓後工作態度是否有改善」、「參訓學員工作能力是否有提升」、「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及「參加本項訓練對學員的幫助是哪方面」。整體來說,約有9成以上的學員認為訓練課程對他們能力的提升是有幫助的,也有超過9成學員有繼續回訓的意願。資料如下:表17學員目前的工作內容與參訓課程內容相關程度項目總計學員目前的工作內容是否與參訓課程內容相關非常相關33相關32尚可45不相關40非常不相關5116 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約有9成以上的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頗有幫助。表18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項目總計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目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幫助非常大30幫助頗多22有幫助65幫助有限25完全沒幫助13全體學員認為參加受訓課程有助於他們適應工作環境、提升工作績效或轉換工作跑道有所幫助。表19參加本項訓練對學員的幫助是哪方面項目總計參加本項訓練對學員的幫助是哪方面對適應工作環境有幫助50對目前工作績效有幫助33對轉換工作跑道有幫助72116 在回訓率的評估項目包括「是否有繼續參與進修訓練的意願」。對於回訓的意願,超過9成的學員願意繼續進修,另有少數學員對於是否參加訓練並無進一步的想法。表20是否有繼續回來參與進修訓練的意願項目總計是否有繼續參與進修訓練的意願非常想參與97想參與48尚無想法10不想參與0非常不想參與0116 (四)L4「成果訓練評估」:成果展、就業率、證照考取率本構面主要評估為學員受訓結束後三個月之成果進行考核。本部因103年度受訓後之學員尚未達三個月,因此調查資料為102年度參加訓練學員之數據,調查項目包括:訓練成果的評估將納入「學員於結訓後薪資有提升」、「學員職位有變化」及「學員對目前工作的滿意度是否有變化」。約有9成的學員在受訓完畢後,薪資沒有增長,職位沒有變動,對工作的滿意度近3成學員有提升。圖表資料如下:表21學員於結訓後薪資之提升程度項目總計學員於結訓後薪資有提升嗎大幅提升3小幅提升18沒有變化134小幅減少0大幅減少0116 表22學員受訓後職位變動程度項目總計學員職位有變化嗎升遷4調職3沒有變化148降職0表23學員對目前工作滿意度變化程度項目總計學員對目前工作的滿意度是否有變化大幅提升0小幅提升38沒有變化103小幅降低0大幅降低0116 表24學員受訓後之工作狀況項目總計學員目前的近況為何留任原公司127轉換至同產業公司1轉換至不同產業的公司10待業中17116 非學分班表1-1課程內容與工作性質相關程度項目總計課程內容與工作性質是否相關非常相關29相關54尚可44不相關42非常不相關11表2-1課程名稱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課程名稱是否適當非常適當75適當99尚可6不適當0非常不適當0116 表3-1教材內容適當程度項目總計教材內容是否適當非常適當86適當83尚可10不適當0非常不適當0表4-1訓練發給教材情形項目總計本項訓練發給教材情形僅發給教科書58僅發給講義92發給教科書與講義30兩者均無0116 表5-1訓練時數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訓練時數是否適當適當133應增加課程47應減少課程0(2)在實務能力課程的滿意評估項目包括「術科時數是否適當」、「術科內容是否適當」、「術科操作解說是否充分」、「訓練設備是否充足」及「訓練設備現狀」。每一個評估項目約略9成甚至全體學員都很滿意實務能力的教授與訓練單位的器材,資料如下表。表6-1術科時數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術科時數是否適當適當149應增加課程30應減少課程0116 表7-1術科內容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術科內容是否適當太多1適當159太少19其他0表8-1術科操作解說充分程度項目總計術科操作解說是否充分很充分146尚可34需改善0其他0116 表9-1訓練設備是否充足程度項目總計訓練設備是否充足很充足114尚可55應再充實10其他0表10-1訓練設備現狀項目總計訓練設備現狀新穎84尚可96陳舊0應淘汰0116 (3)在教師教學滿意度評估問項包括「教師師資教學方法或技巧」、「講授課程時間控制」及「對整體課程瞭解的程度」,在此三個項度,超過9成的學員對於教師的授課狀況、時間控制及對課程之瞭解程度感到滿意或非常滿意,資料如下表。表11-1教師的教學態度滿意程度項目總計教師的教學態度非常滿意138滿意39尚可3不太滿意0很不滿意0116 表12-1講授課程時間控制適當程度項目總計講授課程時間控制是否適當非常適當114適當63尚可3不適當0很不適當0表13-1對整體課程瞭解程度項目總計對整體課程瞭解的程度充分瞭解88大致瞭解90尚可瞭解2不太瞭解0完全不瞭解0116 (4)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滿意度評估項目包括「獲得招訓消息的來源」及「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滿意度」。在資訊獲得方面,學員多從網路得知訓練課程,顯示在課程宣導的部分,透過網路來傳遞的效果佳。對於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部分,超過9成學員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感到滿意或非常滿意,僅少數學員對於服務品質感到尚可。表14-1獲得招訓消息的來源項目總計獲得招訓消息的來源電視0廣播0網路150報紙1服務單位7其他22116 表15-1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滿意度項目總計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滿意度非常滿意110滿意66尚可4不太滿意0很不滿意0(一)L2「學習訓練評估」:考試、心得報告(三)L3「行為訓練評估」:課後行動方案、回訓及考照對於課後行動方案的評估為學員受訓結束後三個月所進行考核。本部因103年度受訓後之學員尚未達三個月,因此調查資料為102年度參加訓練學員之數據,調查項目包括:「學員目前的工作內容是否與參訓課程內容相關」、「學員受訓後工作態度是否有改善」、「參訓學員工作能力是否有提升」、「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及「參加本項訓練對學員的幫助是哪方面」。整體來說,約有9成以上的學員認為訓練課程對他們能力的提升是有幫助的,也有超過9成學員有繼續回訓的意願。資料如下:116 表17-1學員目前的工作內容與參訓課程內容相關程度項目總計學員目前的工作內容是否與參訓課程內容相關非常相關0相關15尚可81不相關45非常不相關0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約有9成以上的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頗有幫助。表18-1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項目總計學員認為參加訓練對目前工作表現是否有幫助幫助非常大0幫助頗多13有幫助117幫助有限11完全沒幫助0116 116 全體學員認為參加受訓課程有助於他們適應工作環境、提升工作績效或轉換工作跑道有所幫助。表19-1參加本項訓練對學員的幫助是哪方面項目總計參加本項訓練對學員的幫助是哪方面對適應工作環境有幫助57對目前工作績效有幫助34對轉換工作跑道有幫助50在回訓率的評估項目包括「是否有繼續參與進修訓練的意願」。對於回訓的意願,超過9成的學員願意繼續進修,另有少數學員對於是否參加訓練並無進一步的想法。表20-1是否有繼續回來參與進修訓練的意願項目總計是否有繼續參與進修訓練的意願非常想參與32想參與102尚無想法7不想參與0非常不想參與0116 (四)L4「成果訓練評估」:成果展、就業率、證照考取率本構面主要評估為學員受訓結束後三個月之成果進行考核。本部因103年度受訓後之學員尚未達三個月,因此調查資料為102年度參加訓練學員之數據,調查項目包括:訓練成果的評估將納入「學員於結訓後薪資有提升」、「學員職位有變化」及「學員對目前工作的滿意度是否有變化」。約有9成的學員在受訓完畢後,薪資沒有增長,職位沒有變動,對工作的滿意度近3成學員有提升。圖表資料如下:表21-1學員於結訓後薪資之提升程度項目總計學員於結訓後薪資有提升嗎大幅提升0小幅提升8沒有變化133小幅減少0大幅減少0116 表22-1學員受訓後職位變動程度項目總計學員職位有變化嗎升遷1調職2沒有變化138降職0表23-1學員對目前工作滿意度變化程度項目總計學員對目前工作的滿意度是否有變化大幅提升0小幅提升38沒有變化103小幅降低0大幅降低0116 表24-1學員受訓後之工作狀況項目總計學員目前的近況為何留任原公司140轉換至同產業公司1轉換至不同產業的公司0待業中0參考資料:附件1-12滿意度調查流程附件2-18學員意見調查表附件2-19成績評量表附件2-20學習心得報告表附件2-23學員訓後動態調查表116 附件1:作業流程附件1-1國立嘉義大學簡介一、歷史沿革國立嘉義大學淵遠流長,發展與成長的過程,與80年來台灣經濟、社會、教育的需要與變遷,息息相關,脈脈相連。民國89年二月一日由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及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兩校整合而成。國立嘉義大學的誕生,滿足了地方人士期盼一所大學的宿願,也是台灣近幾十年來大學校院整合成功的首例與典範,為雲嘉地區最具歷史與規模的綜合大學。(一)國立嘉義師範學院簡史原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前身創立於46年,校名為「台灣省立嘉義師範學校」,校址在今林森校區(林森國小舊址)。嘉師的成立旨在培育優秀的小學師資,滿足當時小學師資的需求及嘉雲地區小學教學輔導的需要。55年8月改制為「台灣省立嘉義師範專科學校」,為五年制專校,招收初(國)中畢業生,72年因應我國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增設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培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教育方面,59年成立暑期部,60年成立夜間部。在民國76年開始闢建民雄校區,同年7月升格改制為「台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招收大學部學生,並成立進修部,供在職小學、幼稚園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進修。民國80年改隸中央,定名為「國立嘉義師範學院」,81年民雄校區啟用,行政中心及大部分學系遷此。在大學部奠定良好基礎後,83年開始發展研究所,數年後並著手籌設博士班。歷經四十三年歷史,嘉師培育出無數優秀的國小、幼稚園、托兒所師資及學校行政、教育行政、國民教育研究人才。同時,長期負責嘉雲地區國小及幼稚園教學輔導工作,對輔導區初等教育及學前教育的改進與發展,貢獻良多。優秀師資的培育,濃郁的人文、藝術氣息,成為嘉師的特色。116 (二)國立嘉義技術學院簡史原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前身創立於8年,校名為「台灣公立嘉義農林學校」,旨在培養台灣農業及林業人才。10年4月易名為「臺南州立嘉義農林學校」,34年11月易名為「台灣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40年7月易名為「台灣省立嘉義高級農業職業學校」,54年3月升格改制為「台灣省立嘉義農業專科學校」,為五年制專校。60年設立二年制夜間部,國64年增設二年制日間部。70年7月改隸中央,易校名為「國立嘉義農業專科學校」,86年7月升格改制為「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其間,伴隨學校發展,校址數易,創校校址在山仔頂(即國立嘉義高商現址),27年遷至今新民校區〔註1〕,74年行政中心遷至蘭潭校區現址。歷經八十一年悠久歷史,結合了自然、科學和產業的領域,和美國、日本、韓國、菲律賓等國家進行學術及技術交流,成為國家培育農業科技精英人才的搖籃。當年嘉農棒球隊更曾揚威甲子園,風靡東瀛,開啟台灣棒球運動風氣,國人至今猶津津樂道。二、院系所單位簡史國立嘉義大學六個學院涵蓋人文、藝術、教育、農業、理工、管理、生命科學等學術領域,實源於前身嘉師、嘉技兩校長期的系科擴充與發展,大部分系所都可以在兩校科系的發展中找到源頭。嘉師在師專時期,55年設國校師資科,66年學年度改稱普通科,72年增設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升格改制為師院後,初設初等教育、語文教育、社會科教育、自然科教育四系及附設二年制幼教科,81年增設幼兒教育系、特殊教育系,82年增設音樂教育系,86年增設美勞教育系。研究所方面,83年首設初等教育研究所(其後改名為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班,87年增設家庭教育研究所碩士班。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在54年升格為農專時設農藝、園藝、森林、農產加工、畜牧獸醫與農業工程等六科,其後陸續增設,至82年學年度,五年制已發展為十二科:農藝、園藝、森林資源管理、林產工業、畜牧、獸醫、食品工業、農業機械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經濟、植物保護、水產養殖。88116 學年度共設有農藝系(科)、園藝系(科)、森林系(科)、木材科學系(科)、畜牧系(科)、獸醫系、食品科學系(科)、農業機械工程系(科)、農業土木工程系(科)、農業經營系(科)、植物保護系(科)、水產養殖系(科)、農業經濟科、農場管理科等十四系(科)及共同學科。長期的系科發展,嘉師在教育、人文、藝術、數理領域,嘉技在農學、理工、生命科學等領域,已枝葉漸茂,奠定基礎,嘉大整而合之,學術發皇,誠可期也。89學年度合併大學後,設有人文藝術學院、教育學院、管理學院、農學院、理工學院、生命科學院等六個學院,其下成立28個學系與14個研究所。教育學院有5系5所:教育學系、幼兒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輔導學系、體育學系;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家庭教育研究所(碩士班)、特殊教育研究所(碩士班)、幼兒教育研究所(碩士班)、教育科技研究所(碩士班);人文藝術學院有5系1所:中國文學系、外國語言學系、史地學系、音樂學系、美術學系、視覺藝術研究所(碩士班);管理學院有3系1所:企業管理學系、應用經濟學系、生物事業管理學系、管理研究所(碩士班);農學院有6系2所:農藝學系、園藝學系、森林學系、林產科學系、畜產學系、獸醫學系、農學研究所(碩士班)、農業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理工學院有5系3所:應用化學系、應用物理學系、應用數學系、生物機電工程學系、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學系、數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科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生命科學院有4系2所:食品科學系、水產生物學系、生物資源學系、分子與生物化學系、食品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班)。另國立嘉義大學進修推廣部,提供嘉雲南地區在職人員進修,充分利用教育資源,服務及回饋社區。在這方面,本校前身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及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已有豐碩成果,嘉大踵事其後,擴充規模。原嘉義農專二年制夜間部六十年初設食品加工及獸醫兩科,後逐年增置,後來也發展到農藝、園藝、森林資源管理、林產工業、獸醫、食品工業、農業機械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經濟、農業經營、植物保護、水產養殖等12科。86年嘉農升格為嘉義技術學院,夜間部更名為進修部。而原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在59年成立暑期部時設二年制國校師資科,61年附設普通師範科,62年設二年制國校師資科利用空中教學,67年附設幼稚園教師進修班,68年增設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71年代辦托兒所教保人員進修班。此外,夜間部於60年設二年制國校師資科,69年增設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並附設幼稚園教師進修班,72116 年代辦托兒所教保人員進修班。嘉義師院進修部則開設有國民教育研究所在職學分班、學士學位班、幼教系學士學位班、初教系學士學位班、國小師資教育學分班、特殊教育師資教育學分班等班次。原嘉師及嘉技的進修推廣教育,培育無數國小、幼稚園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也培養無數農、林、漁業人才。嘉大在此基礎上,百尺竿頭,繼續努力。116 三、院系所現況 順應國家需要與學術潮流,承續嘉義師範學院及嘉義技術學院的特色與學術資源,國立嘉義大學的發展兼重人文與科技,並擁有良好的師資,堅強的師資陣容與蓬勃的研究風氣,是本校的重要特色。至102學年度師範學院計有6系8所:1.教育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2.輔導與諮商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3.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4.特殊教育學系(含碩士班)5.幼兒教育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6.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7.數理教育研究所(碩士班)8.數位學習設計與管理學系(含碩士班)人文藝術學院有5系5所:1.中國文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2.視覺藝術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3.應用歷史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4.外國語言學系(含進修學士班、學士班-英語教學組、應用外語組、碩士班)5.音樂學系(含碩士班)管理學院有6系7所:1.企業管理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2.應用經濟學系(含碩士班)3.生物事業管理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4.資訊管理學系(含碩士班)5.觀光休閒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6.財務金融學系(含進修學士班)7.行銷與運籌學系(含碩士班)8.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9.管理學院外籍生全英文授課觀光暨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碩士班)116 農學院有9系7所:1.農藝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2.園藝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3.森林暨自然資源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4.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5.動物科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6.獸醫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7.生物農業科技學系(含碩士班)8.景觀學系9.植物醫學系10.農業科學博士學位學程(博士班)理工學院有8系7所:1.電子物理學系(含光電暨固態電子碩士班)2.應用化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3.應用數學系(含碩士班)4.資訊工程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5.生物機電工程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6.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7.電機工程學系(含碩士班)8.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生命科學院有5系5所:1.食品科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食品科技組、保健食品組、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2.水生生物科學系(含碩士班)3.生物資源學系(含進修學士班、碩士班)4.生化科技學系(含碩士班)5.微生物免疫與生物藥學系(含碩士班)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班)102學年度專任教師共521名;學生人數合計12,341人,其中研究所2,611人,大學部9,730人。嘉技及嘉師歷屆畢業校友達6116 萬餘人,遍佈海內外,從事公、教、農、工、商或民意代表,均能各用所學,各展長才,貢獻社會,卓然有成。本校對於學術交流與合作極為重視,為拓展師生視野,多年來與國內各大專院校交換資訊、進行學術研究合作外,自89年2月1日迄今已與57多所國外學校締結姊妹校,亞洲地區33所:日本國立香川大學、國立上越教育大學、國立靜岡大學、國立長岡技術科學大學、國立高知大學、明治大學、福岡大學、酪農園大學、俄羅斯新西伯利亞農業大學、韓國韓京大學、菲律賓撒薇亞大學、越南農林大學、越南胡志明師範大學、印尼茂物大學、印尼尼蘇迪曼大學、印尼布勞爪哇大學、泰國湄州大學、泰國坤敬大學、泰國農業大學、泰國素勒他尼皇家大學、蒙古國立農業大學、越南大勒大學、越南肯特大學、中國大陸華東師範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南京農業大學…等;美洲地區12所:美國喬治亞大學、美國喬治亞州立大學 、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美國弗雷斯諾加州州立大學、美國德州農工大學-康默斯分校、美國愛達荷大學、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 、美國奧瑞岡大學、美國莫瑞大學、加拿大諾瓦史可提亞農業學院、巴拉圭國立亞松森大學..等等;歐洲地區8所:英國卡地夫大學、法國歐洲商業學院、法國南特林業高等學院、法國圖盧茲國立綜合理工學院、德國貝德荷內波恩應用科技大學、西班牙巴利阿里群島大學、西班牙韋爾瓦大學、斯洛維尼亞盧比雅納大學等等;大洋洲地區4所:紐西蘭林肯大學、紐西蘭維多利亞大學、澳洲南十字星大學、澳洲新英格蘭大學。近年來校際訪問團有美國、日本、澳洲、菲律賓、印尼、中國大陸、越南、聖路西亞、非洲、法國、德國等國,除彼此派員互訪外,並進行各項學術文化交流,以達到學術研究、資訊流通之目的。本校之發展,端賴歷任校長之領導及全體師生之努力。原國立嘉義技術學院方面,台灣光復以來,國立嘉義農專、國立嘉義技術學院歷任校長有劉傳來博士、蔡鵬飛先生、廖季清先生、張愷先生、鄧善章先生、余傳韜博士、余玉賢博士、林中茂博士與胡懋麟博士、邱義源博士(代);國立嘉義師範學院由普師經師專到師院,前後歷經熊茂生先生、耿相曾先生、蘇惠鏗先生、劉效騫先生、王紹楨先生、黃國彥博士、陳國雄先生(代)、李建興博士(兼)與黃富順博士九位校院長。國立嘉義大學成立後,教育部政務次長楊國賜博士奉命擔任首任校長,楊校長以其豐富的學經歷及宏觀的高等教育理念,帶領全校師生,以「整合、多元、前瞻、大格局」為主軸,以「光耀嘉義,揚名全國,躋身國際」為發展使命,邁開步伐。94年2月1116 日由李明仁校長接任第三任校長,以本校校訓「誠樸、力行、創新、服務」為治校主軸,在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進的校務發展目標導向,繼續朝本校願景努力,提升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的品質,各項領域在「創新」、「卓越」引導下,提升整體競爭力,開創嘉大新猷。自101年2月1日邱義源博士接任第五任校長,以本校校訓「誠樸、力行、創新、服務」為治校主軸,以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進的校務發展目標為導向,持續改進校園的生態體質,提升教學、研究、輔導及推廣服務的品質,傳承努力、創新發展,落實學術殿堂「以知識服務社會,以科技引領進步,以人文美化生命」的理念,帶領嘉大師生追求實踐「光耀嘉義、揚名全國、躋身國際」的三大願景與使命,讓嘉大從「優秀」漸進轉型提升到「卓越」(從A到A+)的境界,「以持續品質提升,強化國立嘉義大學的教學競爭力;以特色創新,開創國立嘉義大學的獨特發展性」,為國立嘉義大學開創更美麗璀璨的未來。116 附件1-2訓練專業人員職能與評核標準【訓練職能】學經歷:1.大專相關系所畢業2.有電腦文書處理操作能力職務能力:1.課程開班招生的能力2.課程需求探討的能力3.課程規劃設計的能力4.課程研發應用的能力5.課程開課執行的能力6.課後評估追蹤的能力專業訓練:1.具備TTQS應用管理班培訓通過2.具備TTQS進階應用管理班培訓通過3.具備電腦操作基本能力4.具備服務熱誠、積極主動特質本能【評核標準】1.新進人員職能評估標準1-1學經歷證明1-2檢附相關證照1-3面談評核條件1-3-1具相關知識,使能適應工作需要。(25%)1-3-2具訓練相關作業流程之技巧。(25%)1-3-3具積極負責態度及敬業樂群之精神。(20%)1-3-4儀態與表達能力。(20%)1-3-5其它。(10%)116 1.年度考核職能評估項目項目細目標準備註工作(60分)時效(20分)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負責(20分)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勤惰(20分)謹守崗位,遵守差勤規定操行(20分)服從(10分)是否服從指揮調度言行(10分)是否言行端正或有不良嗜好才能(20分)表達(10分)表達能力是否中肯學識(10分)對本職學識是否具備116 附件1-3訓練需求調查流程訓練需求調查進行各系所開班意願教育審查委員會教育部、政府勞動部動力發展署(6、12月)各機關及企業在職教師、學員(進修網)需求彙整分析執行單位主任確認提供課程規劃用存檔備查116 附件1-4年度訓練計畫流程在職農勞保政府計畫訓練需求提出計畫確認彙整提出計畫檢討執行結案分析116 附件1-5年度訓練方案設計流程訓練需求分析(Analysis)1.政府機構之政策2.地方產業之需求3.在職人員之培訓4.社區民眾之需求審查委員會、講師等執行(Implementation)1.進度執行及人員配置2.計畫之執行細節3.學員成績之考核4.計畫成果之研撰修改會簽確認課程設計(Design)1.課程統籌人員2.計畫訓練目標3.課程內容及師資確認年度訓練計畫116 附件1-6訓練講師資料庫訓練單位名稱:國立嘉義大學姓 名學 歷現職擔任課程116 附件1-7教學方法參考表1.講述法〔性質〕:講師以演講方法單向地傳達訓練內容。〔適用狀況〕:適用於人眾多,講解基本知識、觀念及作業。〔限制〕:偏向單向溝通,不能了解學員反應。2.討論法〔性質〕:引導學員思考和討論,以大家的智慧共同研討某個主題或問題對策的方法。〔適用狀況〕:可激發團體成員思考,但學員須對主題有相當程度之瞭解。〔限制〕:人數不可太多,要有很好的主持人。3.個案研討法〔性質〕:籍實際或假想的案例,讓學員針對該例之狀況與發生因素,提出解決方法並加以討論。〔適用狀況〕:可增進學員診斷和判斷問題的能力。〔限制〕:學員要有相互瞭解的基礎才能進入討論;且須要較長的時間。4.角色扮演法〔性質〕:讓學員扮演特定角色,使其經由扮演別人角色來體會別人的成受,增進個人之人際敏感度。〔適用狀況〕:人際互動的學習或態度的改變。〔限制〕:學員須有投入的意願。5.媒體教學法〔性質〕:利用電影、錄影帶、錄音機等電子設備來傳達訓練之內容。〔適用狀況〕:表現動態或傳統方法不易呈現;學員很多,講師缺乏。〔限制〕:製作成本高,內容無法調整。6.工作教導法〔性質〕:以直接講解、示範工作的步驟和流程,繼之讓學員實際操作的教學方法。〔適用狀況〕:操作的工作。〔限制〕:教導員的操作技術十分重要。7.電腦輔助教學8.商業遊戲9.作業練習法10.其它116 附件1-8訓練課前準備注意事項1.與講師再確認時間及地點。2.打開教室內燈光。3.打開空調系統。4.清潔白板。5.備妥各色白板筆,並檢查是否有水。6.排妥座位及放置名牌。7.測試投影機並備妥投影筆。8.備妥講師茶水2杯或礦泉水及環保杯。9.測試麥克風。10.備妥講義、課程意見調查表及簽到表。11.向講師說明燈光遙控器、投影機、音響等器材使用方法。(尤其是前排影響投影機照射之燈的開關)12.再次向講師確認《學員可否錄音》。13.提供「學員簡歷表」給講師做授課參考。14.承辦人想好開場白(介紹講師及提醒同仁填寫調查問卷,必要時要求課程進行中關閉手機或設定成震動,如果學員不能錄音,應再次提醒)。116 附件1-9異常處理手冊編號異常情形處理原則001老師遲到且原因不明時將事先備妥之遊戲或課程加以運用002老師臨時調課應事先告知全體學員,並主動調配活動003學員溜課太多加強點名向學員提醒004學員急病安排適當人員送其救醫,勿干擾其他學員及課程進行005老師迷路維持電話暢通主動前往接應006學員沒上課(沒請假)主動連絡學員007電腦當機立即更換電腦或請工作人員立即修護008麥克風沒電更換電池009音源線接觸不良更換或立即修護010照明設備故障緊急連絡,立即修護116 附件1-10異常矯正處理流程問題點書面、口頭、FAX、Email講師班代表導師值日人員案件登錄主管單位溝通協調派員溝通協調會議討論問題解決責任單位提出解決方案及對策問題解決問題解決會議討論提出解決方案對策問題解決解決報告主管批示公佈予學員、回報主任及相關單位知悉敬啟結案登錄歸檔116 附件1-11學員意見反應處理流程學員提出意見反應表、意見箱口頭、電話、E-mail、Line班長相關人員導師填表處理主管批示結案116 附件1-12滿意度調查流程發放問卷分析主管核決結案回收問卷彙整異常處理116 附件2:表單表格附件2-1工作職掌表國立嘉義大學工作職掌表職稱工作內容主任組長專案組員專案辦事員利益關係人 參與項目主任(課程專家)組長(課程、職能專家)專案組員專案辦事員講師學員產業專家計畫P訓練需求調查●●●●●設定訓練目標●●●●擬定訓練計劃●●擬編訓練預算●●設計D課程規劃設計●●●●●講師遴選聘任●●●●選定教材教法●●●●選定場地時間●●執行D訓練前準備●●●訓練實施中●●●●訓練結束●●●●資料登錄建檔●●查核R訓後資料統計分析●●課程檢討座談會●●●●訓練異常分析矯正●●○成果O訓練績效調查●●●訓練成果考核●●●●○●訓練結案報告●●●●○●表:參與○表:希望未來能參與116 2-2【訓練課程需求申請表】國立嘉義大學訓練課程需求申請表班別名稱訓練時數訓練人數每人訓練費用(元)每班總訓練費每班總補助費(元)開班起迄訓練業別訓練職能企業包班公司名稱備註合計116 2-3【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單位名稱訓練計畫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訓練業別訓練職能課程名稱經費分類代碼課程班別編號訓練人數起訖日期自至上課時間l訓練l時數l訓練週數訓練計畫內容規劃與執行能力訓練需求調查(是否瞭解區域產業需求)訓練目標(是否符合需求並配合訓練單位核心能力)師資(與訓練目標是否切合)姓名學歷專業領域師資遴選辦法說明(與訓練目標是否切合)學員資格(是否明確敘述必倍條件與適合對象)學歷:資格條件:訓練費用編列說明裝備與設施學科場地地址容納人數硬體設施說明術科場地地址容納人數硬體設施說明其他器材設備訓練模式特色與創新性訓練方式課程大綱日期授課時間時數課程進度/內容學/術科授課地點任課教師116 訓練績效評估□反應評估(滿意度調查機制):□學習評估(考試或報告機制):□行為評估(課後行動計畫調查機制):□成果評估(工作績效調查機制):□其他機制:促進學習機制招訓方式學員激勵辦法訓練費政府補助元/每班元/每人學員自付元/每班元/每人總計初審複審※課程班別編號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無術科或學科場地者免填該項地址、容納人數與硬體設施說明116 2-4【年度訓練課程計畫表】國立嘉義大學年度訓練課程計畫表製月份項目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合計承辦人員推廣教組組長單位主管116 2-5【課程與講師評審表】課程與講師評審表課程名稱:授課日期本調查表之目的在瞭解學員對講師授課之滿意程度(1-5分),請在本表適當位置”打勾”,並請您提供有關之建議,以作為講師個人未來改進之參考。填妥本表後,請立即交給督課人員,謝謝您的合作!教師姓名(填入下框內)項目分數說明1.教學內容1專業知識:有關課程之必備知識。一般常識:指旁徵博引其他領域。23452.表達能力1是否口齒清斯、組織架構系統分明且善用手勢表情、音量適中、聲調抑揚頓挫。23453.教學態度1是否熱誠主動、積極敬業。23454.教學技巧1是否善用媒體器材,遊戲帶動、個案研討;能否引導學習、啟發思考。23455.臨場應對1是否配合學員階層調整課程內容、掌握上課氣氛、適時傾聽並回饋23456.時間控制1課程重點是否按時間分配控制;是否按時上下課,並講授全部課程。23457.教材設計1內容是否完整、簡明扼要;編排是否清晰、一目了然。23458.親和程度1是否能和學員打成一片、塑造良好學習氣氛、和藹可親、笑容滿面。23459.服裝儀容1是否儀容端正、形象專業正派、穿著整齊清潔並且合乎時宜。234510.創意特色1是否具有獨到的創意,是否善用個人的風格特色2345建議:116 2-6【講師資料表】講師資料表講師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本欄請詳填)縣區鎮里鄰路巷號市鄉村段弄樓通訊地址縣區鎮里鄰路巷號市鄉村段弄樓聯絡電話(O)(H)傳真(O)(H)學歷飲食□不拘□吃素□其他_______________現職機構著作經歷專長講授科目備註116 2-7【教學法一覽表】講述法性質講師以演講方法單向地傳達訓練內容適用狀況適用於學員數較多,講解基本知識、觀念及作業。限制偏向單向溝通,不能了解學員反應。討論法性質引導學員思考和討論,以大家的智慧共同研討某個主題或問題對策的方法。適用狀況可激發團體成員思考,但學員須對主題有相當程度之瞭解。限制人數不可太多,要有很好的主持人。個案研討法性質籍實際或假想的案例,讓學員針對該例之狀況與發生因素,提出解決方法並加以討論。適用狀況可增進學員診斷和判斷問題的能力。限制學員要有相互瞭解的基礎才能進入討論;且須要較長的時間。角色扮演法性質讓學員扮演特定角色,使其經由扮演別人角色來體會別人的成受,增進個人之人際敏威度。適用狀況人際互動的學習或態度的改變。限制學員須有投入的意願。媒體教學法性質利用電影、錄影帶、錄音機等電子設備來傳達訓練之內容。適用狀況表現動態或傳統方法不易呈現;學員很多,講師缺乏。限制製作成本高,內容無法調整。工作教導法性質以直接講解、示範工作的步驟和流程,繼之讓學員實際操作的教學方法。適用狀況操作的工作。限制教導員的操作技術十分重要。電腦輔助教學商業遊戲作業練習法116 2-8【訓練場地資料表】訓練場地資料表訓練單位名稱課程名稱場地名稱場地編號聯絡人電話()分機電子郵件傳真()□學科場地□□□-□□容納人數□術科場地□□□-□□容納人數聲明事項本訓練場地係經消防安全及建築安全檢查合格者。負責人姓名:        116 2-9【教學環境資料表】教學環境資料表(學科)訓練場地資訊訓練單位訓練班別學科場地地址及名稱場地屬性術科場地地址及名稱場地屬性照片一、學科教室照片一請放圖片於此照片二、學科教室照片二請放圖片於此116 2-10【開課前作業檢核表】訓練課程前檢核清單與流程課程名稱:開課日期:階段工作項次內容是否依進度完成課程前置準備課程目標確認□是□否需求調查表發放與需求訪談□是□否訓練需求彙整(或需求訪談彙整),提供講師□是□否受訓學員資歷調查與分析,提供給講師□是□否課程表與需求單位協調完畢課程主題與時間□是□否課程表(含日期)與主管確認□是□否場地確認訂場地(場地設備確認)□是□否講師邀請邀請函(時間確認)□是□否發放課程通知□是□否接受報名,人數統計□是□否簽到表製作□是□否課程講義確認與製作1.與講師協調講義定案2.講義打字、影印、裝訂□是□否課程意見調查表製作□是□否課後行動製作□是□否講師茶水準備□是□否教室佈置(指標製作張貼)□是□否上課文具準備文具袋□是□否前一週提醒講師上課時間及地點□是□否承辦人員:推廣組組長核章:進修部主任核章:116 2-11【開課中作業檢核表】開課中作業檢核表階段工作項次內容是否依進度完成課程中執行□錄音□錄影□拍照1.座談錄音□是□否2.課程中錄影□是□否3.學習過程學習拍照□是□否課程跟課人員記錄1.請假注意事項提醒□是□否2.課程表說明,場地環境介紹□是□否3.講師介紹,講師茶水與名牌□是□否4.講師講課重點記錄□是□否5.協助講師課程進行(助教)□是□否6.紀錄課程可改進之處□是□否7.觀察學員學習狀況□是□否8.課程表說明,場地環境介紹□是□否9.課程時間控制正常□是□否承辦人員:推廣組組長核章:進修部主任核章:116 2-12【開課後作業檢核表】開課後作業檢核表階段工作項次內容是否依進度完成課程後整理教室整理、還原□是□否訓練使用教具與設備收拾整理□是□否訓後課程檢討會□是□否課程調查表統計□是□否課程結案告撰寫□是□否講師回饋與致謝回饋優點、改善點、感謝□是□否課後檢討會□是□否講義歸檔□是□否課程錄音資料整理□是□否學員受訓登錄□是□否承辦人員:推廣組組長核章:進修部主任核章:116 2-13【課後課程檢討表】訓練課程檢討記錄表課程名稱:日期:主持人:說明學員建議講師建議主辦單位檢討結案經辦人:組長:主任:116 2-14【課程結案成果報告書】2-15【培訓過程監控表】培訓過程監控表訓練班別名稱日期:差異分析備註評估項目評估結果計畫評估1.訓練計畫是否與經營計劃配合?2.訓練之必要性是否已充份考量?3.訓練目標是否正確?4.訓練時機是否適當?5.訓練預算編列是否妥當?□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無差異□有;請說明設施評估1.環境是否良好?2.上課地點之交通是否方便?3.教室佈置是否適當?4.教學設備是否準備充足?5.輔教器材是否充份運用?□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無差異□有;請說明師資評估1.教學態度是否認真?2.專業知識是否充份?3.表達能力是否令人滿意?4.教學方法是否運用得宜?5.教材準備是否充份?□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無差異□有;請說明教材評估1.內容是否符合教學目標?2.編排方式是否有系統?3.內容是否切合學員程度?4.文辭是否流暢易於了解?5.版面裝訂是否令人滿意?□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無差異□有;請說明總體評估1.是否達成訓練目標?2.學員學習成果是否合於要求?3.是否需要進行行為追蹤考核?4.訓練經費之運用是否合宜?5.訓練人力之運用是否合宜?□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無差異□有;請說明評估檢討組長核章:_______________主管檢討主任核章:_______________116 2-16【課後行政檢討表】課後行政檢討表(一)一、設備器材是否需要改善二、場地佈置是否需要改善1.投影機□是□否1.主題紅布條□是□否2.電動布幕□是□否3.指示牌□是□否3.音響系統□是□否4.「簽到簿」(牌)□是□否4.照相機□是□否5.座位/講師名牌□是□否5.電池□是□否7.透明膠帶□是□否6.延長線□是□否8.雙面膠帶□是□否7.白板/白板筆□是□否9.封箱膠帶□是□否8.教材□是□否10.迴紋針□是□否9.簡報筆□是□否12.訂書機□是□否10.A4/A3紙張□是□否13.訂書針□是□否11.空白海報紙□是□否14.剪刀/刀片□是□否12.上課教室□是□否15.旗子/竿/座□是□否13.課桌椅□是□否16.盆花□是□否14.空調設備□是□否17.桌布□是□否承辦人員:推廣組組長核章:進修部主任核章:116 課後行政檢討表(二)檢核項目檢核項目三、學員與課堂部分是否需要改善四、餐點是否需要改善1.簽到簿/名冊□是□否1.便當□是□否2.講義/資料袋□是□否2.茶包□是□否3.上課學員證□是□否3.咖啡□是□否4.簽到簿/原子筆□是□否4.餐具□是□否5.學員課程表□是□否5.餐盒□是□否6.問卷□是□否6.點心/餅乾□是□否7.作業□是□否7.紙杯/盤/巾□是□否8.桌子/巾□是□否9.白開水□是□否五、講師部分是否需要改善六、支援工作人員是否需要改善1.講師交通、食宿□是□否1.接待□是□否2.講師接待及派車□是□否2.會場內服務□是□否3.講師聘書/邀請函□是□否3.音響□是□否4.講師鐘點費□是□否4.燈光控制□是□否5.講師感謝狀□是□否5.攝影/錄影人員□是□否6.宴客申請□是□否6.主持人/司儀□是□否7.會場佈置□是□否8.行政支援/整理□是□否9.照相、攝影、錄音□是□否推廣組組長核章:進修部主任核章:116 2-17【異常處理記錄表】異常處理記錄表日期:年月日異常情形:填表人:處理經過:處理人員:處理結果:處理人員︰擬結案:□存檔□回覆學員□_____________組長審核︰主管批示:核章:核章:追蹤事項:處理人員:116 2-18【學員意見調查表】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本問卷係本署瞭解參訓學員接受此項進修訓練情況,徵詢各位對於參加訓練後的意見和建議,請將表中每一項打ˇ表示。訓練單位:訓練班別:姓名:(一)講授內容1.課程內容與工作性質是否相關□(1)非常相關□(2)相關□(3)尚可□(4)不相關□(5)非常不相關2.課程名稱是否適當□(1)非常適當□(2)適當□(3)尚可□(4)不適當□(5)非常不適當3.教材內容是否適當□(1)非常適當□(2)適當□(3)尚可□(4)不適當□(5)非常不適當4.本項訓練發給教材情形:□(1)僅發給教科書 □(2)僅發給講義□(3)發給教科書與講義□(4)兩者均無5.發給方式:□(1)訓練之前發給整套教材□(2)隨課程進度給單頁式講義□(3)其他6.訓練時數是否適當□(1)適當□(2)應增加(課程名稱)  ,增加  小時□(3)應減少(課程名稱)  ,減少  小時(二)術科操作(如無術科免填)1.術科時數是否適當□(1)適當□(2)應增加(課程名稱)  ,增加  小時□(3)應減少(課程名稱)   ,減少  小時2.術科內容是否適當□(1)太多 □(2)適當□(3)太少  □(4)其他3.術科操作解說是否充分?□(1)很充分□(2)尚可□(3)需改善 □(4)其他4.訓練設備是否充足?□(1)很充足□(2)尚可□(3)應再充實□(4)其他5.訓練設備現狀□(1)新穎 □(2)尚可□(3)陳舊  □(4)應淘汰116 (三)講授人員1.教師的教學態度□(1)非常滿意□(2)滿意□(3)尚可□(4)不太滿意□(5)很不滿意2.教師師資的教學方法或技巧□(1)非常滿意□(2)滿意□(3)尚可□(4)不太滿意□(5)很不滿意3.講授課程時間控制是否適當?□(1)非常適當□(2)適當□(3)尚可 □(4)不適當□(5)很不適當(四)你對整體課程瞭解的程度□(1)充分瞭解□(2)大致瞭解□(3)尚可□(4)不太瞭解□(5)完全不瞭解(五)你獲得招訓消息的來源為□(1)電視□(2)廣播□(3)網路□(4)報紙;報紙名稱  □(5)服務單位□(6)其他    (六)訓練費用總共  元,其中自行繳納  元。除政府補助外,自行繳納費用負擔方式□(1)自行負擔  元□(2)服務單位負擔  元□(3)兩者皆有(七)參加本項訓練後,你對於訓練課程所教授知識或技能的掌握程度□(1)非常好□(2)良好□(3)尚可 □(4)不好□(5)非常不好(八)你對訓練單位的行政服務滿意度□(1)非常滿意□(2)滿意□(3)尚可□(4)不太滿意□(5)很不滿意(九)你對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規劃設計的瞭解程度1.補助對象□(1)充分瞭解□(2)大致瞭解□(3)尚可□(4)不太瞭解□(5)完全不瞭解2.補助經費標準□(1)充分瞭解□(2)大致瞭解□(3)尚可□(4)不太瞭解□(5)完全不瞭解3.補助流程□(1)充分瞭解□(2)大致瞭解□(3)尚可□(4)不太瞭解□(5)完全不瞭解(十)整體而言,你對於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是否滿意□(1)非常滿意□(2)滿意□(3)尚可□(4)不太滿意□(5)很不滿意(十一)若無補助訓練經費,你每年願意以自費方式參加相關訓練課程之金額元(十二)其他建議116 2-19【訓練成績評量表】訓練成績評量表訓練班別名稱訓練起迄日期授課教師簽名序號姓名分數%分數%分數%平均分數備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參加人數平均平均加權平均頁碼合計人/116 2-20【學習心得報告表】學習心得報告表課程名稱:上課日期:學員姓名:一、上課學習心得:二、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三、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推廣組組長核章:進修部主任核章:116 2-21【教育訓練總結報告】教育訓練總結報告年月日訓練名稱可得學分講師姓名訓練地點訓練日期訓練對象訓練時數訓練人數學員意見彙整項目意見百分比非常滿意滿意尚可(適中)不滿意(太長)非常不滿意(太短)1.授課時間2.授課教材3.授課內容4.教學方式5.組織調理6.授課輔助工具7.心得與建議:整體評估與建議參訓單位人力資源本部承辦人員組長核章主任核章116 2-22【訓練成效調查表】訓練成效調查表(受訓直屬主管填寫)貴單位最近曾有先生於年月日至年月日間參加訓練,敬請將該君接受訓練前後之工作表現作一客觀比較,提出對上項訓練之意見。以供今後改進之用。說明:請在適合的答案前打圈。一、受訓後能勝任交待與訓練性質相同之新工作?____能勝任愉快____勉強可以____無法勝任二、受訓後能改養工作或產品的品質?____工作品質水準能比美有經驗人員____勉強符合工作最低標率____不符合工作標準三、受訓後能改進工作或產品之數量?____能達到熟練與有經驗人員相同速率____勉強能符合最低要求____不符合工作數量上要求四、受訓後在工作上不再發生過去相同之難題或錯誤?____不再發生____偶然發生但比過去少____仍與過去一樣五、受訓後工作情緒增高。能合作與忠誠?____表現極佳____稍有進步____同以前一樣六、其他的特殊表現(請簡述):考核人職稱:姓名:(簽章)116 2-23【學員訓後動態調查表】參訓學員訓後動態調查表本問卷係本局為瞭解學員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後,近況與未來動向,請協助調查並將表中每一項打ˇ表示,如有其他意見請於其他欄以文字敘述,供本局改進之參考。謝謝!單位名稱:課程名稱:上課期間:自總時數:學員姓名:一、學員部分1.學員目前的近況為何?□1.留任原公司□2.轉換至同產業的公□3.轉換至不同產業的公司□4.已離職,待業中(若選此項直接跳答第6題以後之題目)2.學員於結訓後薪資有提升嗎?□1.大幅提升□2.小幅提升□3.沒有變化□4.小幅減少□5.大幅減少3.學員的職位有變化嗎?□1.升遷□2.調職□3.沒有變化□4.降職4.學員對目前工作的滿意度是否有變化?□1.大幅提升□2.小幅提升□3.沒有變化□4.小幅減少□5.大幅減少5.學員目前的工作內容是否與參訓課程內容相關?□1.非常相關□2.相關□3.尚可□4.不相關□5.非常不相關116 6.學員是否同意參加訓練對目前工作表現或第二專長培育有幫助?(6-1、6-2可擇一選答)6-1.學員是否同意參加訓練對目前工作表現有幫助?□1.幫助非常大□2.幫助頗多□3.有幫助□4.幫助有限□5.完全沒幫助6-2.學員是否同意參加訓練對第二專長培育有幫助?□1.幫助非常大□2.幫助頗多□3.有幫助□4.幫助有限□5.完全沒幫助7.學員是否有繼續參與進修訓練的意願?□1.非常想參與□2.想參與□3.尚無想法□4.不想參與□5.非常不想參與8.學員認為還需要加強哪方面的專業知識使工作進行得更順利?(1).(2).(3).9.學員常和本課程的哪些學員、教師或職員聯絡?(1).(2).(3).116 1.嘉義大學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中華民國89年5月24日8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89年9月28日教育部台(89)審字第89121496號函核備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3年2月16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30017786號函核備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94308號函核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延續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第5條、第18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2條、第12條之1、第13條、第13條之1、第15條、第15條之1條文,並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2條、第12條之1、第13條、第13條之1、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96學年度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第5條、第5條之1、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97學年度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第4條、第5條、第9條、第9條之1、第12條、第12條之1、第13條、第13條之1、第14條、第15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條、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第5條之1、第9條、第9條之1、第13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條、第5條之1、第9條、第9條之1、第12條、第12條之1、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條、第9條、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條文,其中第5條、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條之1、第15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2條、第12條之1、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現行條文第十三條之一116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特訂定本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有關教育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各學院、系(所、中心)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條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核備,並陳請校長公告施行。各系(所、中心)應依據本辦法以及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訂定該系(所、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經系(所、中心)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核備,並陳請校長公告施行。非屬學院之院級單位,其教師聘任及升等比照學院辦理。學位學程及非屬學系之單位,其教師聘任及升等比照系(所、中心)辦理後,依其學術專長送歸屬院教評會或非屬學院之院級單位教評會審議。第二章  初聘、續聘與聘期第四條本校教師職級分為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其聘任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一、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二、各級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講師:獲有國內外大學(悉指教育部認可者)碩士學位,或相當碩士等級之文憑,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二)助理教授:1、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2、曾任講師三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三)副教授:1、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卓著,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2、曾任助理教授三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四)教授:1、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合計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或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116 2、曾任副教授三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三、曾在國外大學校院擔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成績卓著者,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至第十八條所定資格者,得參照其原來級別聘任。其資格審定,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四、成就傑出之教授,合於本校相關辦法之規定者,得聘為講座、名譽或客座教授,其辦法另訂之。第五條各系(所、中心)增聘教師應就教師專長及缺額提系(所、中心)務會議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應經本校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同意後,始得送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新聘專任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由人事室擬訂,經校教評會審議,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新聘教師所授課程應與其所學相關,授課時數應符合規定,如無適當科目請其任教時,不得提聘。各系(所、中心)徵聘教師時,應考慮系(所、中心)教師學歷背景之多元性,由各系(所、中心)依據該單位缺額、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擬聘教師檢具之學經歷證件及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先行查核後,提請系(所、中心)教評會就其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初審後,送交各學院教評會複審,再轉送校教評會決審,決審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始得聘任。新聘教師未領有擬聘同等級教師證書者,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辦理資格審查。惟擬聘職級為副教授以上者,其最近五年內著作平均篇數應達聘任單位同等級專任教師最近五年內平均篇數以上;如聘任單位無該等級專任教師可資參照者,則應具五年內之代表著作一篇及參考著作至少三篇。經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之校外人士,如奉教育部核定為本校校長,應以統籌員額聘任為專任教授,不得借調或合聘。其聘任案提校教評會報告備查後,得依其學術專長逕予聘任為本校相關系(所、中心)教授。經本校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之校外人士,如奉校長核定予以聘兼院長,各學院應以其統籌員額聘任為專任教授,並依其學術專長將聘任案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逕予聘任為相關系(所、中心)教授,惟各學院員額不足時,得由學校先予借用員額。借調人員之聘任,依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辦理;借調期滿應予歸建,如需轉任本校專任教職,應經系(所、中心)、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始得聘任。第五條之一教師聘任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起聘日期。本校各級教評會審理新聘教師上下學期作業時程如下:一、系級教評會應於四月底前、十月底前,完成公開甄選及評審並報院。二、院級教評會應於五月底前、十一月底前評審完竣報校。三、校教評會應於六月底前、十二月底前評審完竣,簽陳校長核聘。新聘教師經校長核聘後,在不影響教學之原則下,得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展延至次ㄧ學期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放棄。116 第六條本校專任教師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第七條教師不續聘、停聘與解聘均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辦理。教師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須於辭職一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第八條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者,聘約至該學期結束,不予續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第三章升 等第九條本校各級教師升等資格除需合於第四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外,不得越級申請升等。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上記載起算年月為準。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其他曾任教學、研究工作及專門職業或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以上年資均推算至升等生效之前一日止。此期間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依規定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為增進本校競爭力,提昇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九十四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新聘助理教授,須於到職後五年內達系(所、中心)升等基本條件並提第一次升等申請,五年內未達系(所、中心)升等基本條件並提出申請者,自第六年起不予晉薪。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本校新聘助理教授,至第八年仍未升等通過者,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停聘或不續聘;惟至第九年起,得以聘約所訂期限,延長聘期。延長期間不得提出升等之申請。前項新聘教師到職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屬系(所、中心)申請延長升等年限,並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審查通過,報院、校教評會備查後,予以延長升等年限,每次一年:一、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並繳交子女出生證明或(曾)懷孕滿五個月以上並繳交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者。二、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本人重病、服兵役或借調而辦理留職停薪或申請延長病假,合計滿一年以上(含)者。三、兼建制單位之行政職務期間得以申請延長升等年限,折算方式為未滿一年者不計,滿一年以上(含)者以兼任十二個月為一年計算,畸零月數不予計算,不同行政職務者得合併計算,惟最長以四年為限;兼台灣原住民族教育及產業發展中心組長及院長特別助理得比照辦理延長升等年限。四、因情形特殊有具體證明,經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者。第九條之一本校教師升等類型分為「學術專門著作」及「教學著作」等二類。116 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學術專門著作送審。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為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前項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之推算基準點,係以若經教育部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推算基準點,而非以送審人向系(所、中心)教評會提出申請之日期為推算基準點。代表著作於升等申請截止日前須正式出版,參考著作得為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著作,應前後一致,期間不得變更。第十條教師借調本校滿三年以上者,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在本校提出升等之申請。第十一條教師升等審查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分別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作業時程如下:一、升等申請人應於五月十五日前依本校升等教師提送系(所、中心)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備齊升等應檢具文件,送交系(所、中心)教評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或補(抽)件。二、系級教評會應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查通過者之升等資料及該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送院教評會審查。三、院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將審查通過者之升等資料及院教評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送人事室。四、校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進行最後審查。各級教評會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未通過之理由,並以校函方式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副教授通過升等教授人數之上限以二人為原則;申請升等教授人數超過二人時,每增加二人時得增加一個名額。但助理教授及講師之升等名額,不在此限。前項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審機制,由各系所於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中明定之。第十三條教師升等之評審項目分為「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滿分各以一百分計。上述三項成績均應達七十(含)分以上(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始得提校教評會審議。第十四條本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一、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出國講學,而未履行專任職務達一學年以上,返校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但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出國講學前已在本校擔任同級教師三年以上者,不在此限。二、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而未能履行專任教師之職責達一學期以上,於返校任職未滿一學期者。三、在參加升等之學年度內,延長病假達一學期者。116 四、任職本校未滿二年者,但新聘教師具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以低一職級聘任或聘任後經教育部審定高一職級者,到職一年即可依現任職級提出升等申請。前述年資計算均自到校日起自升等生效前一日止。五、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或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或證件偽造、變造,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查證屬實並受一年至十年不得送審之處分者。但於升等通過後始被發現上開情事者,由院教評會組成專案小組查明懲處。六、品德或其他方面有重大瑕疵引起非議者,而未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予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七、前升等案件尚未經教育部審定者。八、同一等級升等案涉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之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尚在審議中者。九、相關申訴案件未決或未撤回者。十、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不得提出升等者。第十五條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教評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覆:一、申覆之管轄:(一)不服系(所、中心)教評會之審議結果者,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二)不服院教評會之審議結果者,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覆。二、申覆之提起:(一)教師應自收到教評會之決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具體事實及有關資料,向管轄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但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予受理,並依行政程序簽會管轄教評會召集人確認後函復申覆人。(二)管轄之教評會應自收到申覆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覆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之單位提出說明並副知校教評會。原措施之單位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管轄教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覆人。但原措施之單位認為申覆為有理由者,得撤銷或變更其教評會評審結果,並附理由函知管轄教評會。上開期間,於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三)申覆提起後,於決議函送達申覆人前,申覆人得撤回之,一經撤回後,申覆案不得再重行提起。三、申覆案專案小組組成:(一)院審:院教評會召集人(院長)收到書面申覆後,邀請院教評會委員中之五位(該系(所、中心)教評會委員除外)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覆案,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二)校審:校教評會召集人(副校長)收到書面申覆後,邀請校教評會委員中之七位(該院、系(所、中心)教評會委員除外)組成專案小組處理該申覆案,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四、申覆之審議:(一)院審:專案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議,並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之機會,必要時得請系(所、中心116 )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專案小組對申覆理由必須詳加論證,且須經出席並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做成申覆有理由之建議,否則做成申覆無理由之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申覆人有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院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由系(所、中心)教評會再審議,系(所、中心)教評會得將申請人之著作再送外審。(二)校審:專案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議,並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之機會,必要時得請院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專案小組對申覆理由必須詳加論證,且須經出席並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做成申覆有理由之建議,否則做成申覆無理由之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申覆人有關資料送請校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校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由院教評會再審議,院教評會得將申請人之著作再送外審。(三)管轄教評會,應自收受申覆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做成決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之,並通知申覆人。延長以一個月為原則(寒暑假不計)。(四)迴避:教評會委員於申覆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有具體事實足認教評會委員就申覆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覆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教評會申請委員迴避;其迴避申請,由該教評會會議決議之。同一申覆案被否決後不得再提申覆。各級教評會對升等申覆案件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均應檢附理由並以校函方式函復申覆人及有關單位;申覆人如不服教評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十五條之一本校各級教評會對於教師升等所做之決定,應以校函方式通知送審教師,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教評會對於教師聘任、升等評審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第十六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作業時,為維護其公正性,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並嚴禁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等情事,如有上開行為情節嚴重者,受干擾之教評會應組成專案小組查明後循序提教評會審議,經審議屬實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程序處理。第十七條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如參與審查本身或親屬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第十八條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不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得沿用原大學法之教師等級辦理升等。116 講師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並將其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其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辦理。上述講師在職進修獲得博士學位且繼續任教者,得將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連同教學、服務成績送該系(所)及學院依教師升等程序辦理外審通過後,專案申請升等助理教授。第四章  附 則第十九條有關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審查程序、評審標準及著作外審作業事項等,另訂「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及「國立嘉義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之。第二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校教評會研議決定之。第二十一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專案教學人員之聘任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116 相關表件一、國立嘉義大學○○學院○○學系(所、中心)新聘教師提送院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二、國立嘉義大學新聘教師提送校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三、國立嘉義大學升等教師提送系(所、中心)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一)送審類別:學術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二)送審類別:教學著作四、國立嘉義大學系教評會教師升等案提送院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一)送審類別:學術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二)送審類別:教學著作五、國立嘉義大學院教評會教師升等案提送校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一)送審類別:學術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二)送審類別:教學著作六、國立嘉義大學○○學院○○系所○○○學年度第○學期提請教師升等推薦表七、國立嘉義大學擬聘任/升等教師最近五年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表(一)聘任教師最近五年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表1、送審類別:學術專門著作2、送審類別:作品、成就證明3、送審類別:教學著作(二)升等教師最近五年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表1、送審類別:學術專門著作2、送審類別:作品、成就證明3、送審類別:教學著作八、國立嘉義大學教師升等學術研究成果Aa研究計畫查核表(一)送審類別:學術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二)送審類別:教學著作九、國立嘉義大學教師升等學術研究成果評分表(外審成績除外)(一)送審類別:學術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二)送審類別:教學著作十、國立嘉義大學教師以教學著作升等基本門檻查核表十一、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一)國立嘉義大學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二)158 國立嘉義大學教師以學術專門著作升等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人文社會類科(一)國立嘉義大學教師以學術專門著作升等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理工醫農等類科(二)國立嘉義大學藝術類科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美術類(三)國立嘉義大學藝術類科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音樂類(四)國立嘉義大學藝術類科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設計類(五)國立嘉義大學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六)國立嘉義大學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七)國立嘉義大學教師以教學著作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二、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升等審查意見表三、國立嘉義大學教師申請教評會委員迴避意見書四、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五、國立嘉義大學OOO學年度OO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升等教師名冊六、國立嘉義大學OOO學年度系、院教評會審議未通過升等教師名冊七、國立嘉義大學各學院暨所屬系(所)、中心OOO學年度教師升等案審查情形一覽表158 2.嘉義大學兼任師資聘任審查要點國立嘉義大學兼任教師聘任審查要點90年04月19日89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通過90年10月11日90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3年05月18日92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4年03月23日93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5年03月14日94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5年05月23日94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6年05月15日95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5點、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條文96年12月25日96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4點條文98年03月10日97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8點條文100年1月11日99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3點、第14點、第15點103年6月17日102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2點、第9點、第10點104年9月8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3點、第8點、第9點一、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校兼任教師聘任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校兼任教師聘任之審議除遵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有關教育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三、本校各系(所、中心)專業課程以由具備相關專長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惟為彌補各系(所、中心)教師專長之不足,並基於輔助教學與研究之特別需要,始得聘請兼任教師。本校即將退休教師,具有良好體能狀況,且在教學、研究及服務有優異表現並為教學實質需要者,得經由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並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後,於退休當日聘任為兼任教師。四、兼任教師以聘任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為原則,惟若相關專長確為稀有或有實務課程需要,始得聘任講師擔任之。五、兼任教師除按所聘職級需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八條(教授)、第十七條(副教授)、第十六條之一(助理教授)及第十六條(講師)各款資格之外;其有教育部頒發之教師證書者,依教師證書職級聘任。兼任教師如具相當學經歷、相關專長、資歷或實務經驗,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其提聘職級,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要點所訂之資格條件及聘任審查程序辦理。其聘任所需之任教年資,比照專任教師所需年資加倍計算擬聘人選如係中央研究院院士、本校特約講座、名譽教授、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者、或配合政府專案補助至本校短期授課之訪問學者,其資格審查作業由聘任單位負責審理,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聘任,並提校教評會備查。六、新聘兼任教師須詳實填寫本校提請新聘教師名單(內含學經歷、教師證書、擔任課程及教學大綱、著作目錄),各系(所、中心)應嚴格審查,並依其所附相關資料提各級教評會審議。兼任教師所開課程之需要性,每年應提請各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嚴謹審查,兼課時數每週至多以四小時為原則。各系(所、中心)兼任教師,如因特殊情形,兼課時數須超過四小時,應於開課前專案簽准。七、兼任教師之聘期應視實際需要提聘(158 聘期以ㄧ學期為原則,短期授課者聘期以實際上課日為準),並至遲於每學期開學前提請校教評會審議,並於該次會審查完畢;惟情形特殊者,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前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簽准後,送請校教評會審議。聘任期間須遵守本校教學各項規範及接受評量考核。八、本校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新聘兼任教師除辦理具有博士學位者以學位或文憑送審助理教授證書外,不辦理兼任講師請頒教師證書。前項兼任教師須在本校連續任教滿四學期,且每學期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且授課至少達十八小時,始得以學位(文憑)或專門著作向系(所、中心)申請送審教師證書;系(所、中心)於受理申請後,除應為形式審查外,並應就申請者兼課期間內之教學(參考教務處提供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及其他方面表現成就等加以評審,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審查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兼任教師申請送審教師證書及報送教育部審定時,該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須檢附兼課同意函或證明、學位證書、本校聘書、無專任教師職務之切結書、教學評量及同儕評量等相關資料;申請人如係國外學歷者,除備齊取得學位期間之入出境紀錄、最高學位證書及學位證書中譯本外,須至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作學歷驗證。九、兼任教師聘任案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新聘兼任教師:1.聘任職級為副教授以上且未具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者,需循系(所、中心)、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且經三級教評會投票通過並簽奉校長同意後聘任之。2.具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者或聘任職級為助理教授以下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聘任資格者,由系(所、中心)、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奉校長同意後聘任,並提校教評會備查。(二)續聘兼任教師:續聘兼任教師如仍由原系(所、中心)提聘、聘任職級並未變更且前一次已公布各任教科目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平均達3.5者,由系(所、中心)、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奉校長同意後聘任,並提校教評會備查。兼任教師如係屬他機關、學校、研究機構之編制內教職員者,本校須以校函方式徵得原機關、學校、研究機構同意。新聘兼任教師由人事室發函,續聘兼任教師由聘任之系(所、中心)辦理。十、兼任教師聘任後,經教育部審定高一職級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行政程序提相關教評會通過後自次一學期以高一職級聘任。兼任教師經重行提聘者,須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始得依該職級送審教師資格。十一、兼任教師如在他校擔任專任教師,應由專任學校送審。兼任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資格證書之專門著作審查費用,由送審人自行負擔。十二、兼任教師如係外籍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十四、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158 1.嘉義大學業界專業教師鄰聘辦法2.國立嘉義大學業界專業教師遴聘辦法98年5月19日97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全文16條文98年9月22日98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第5條、第6條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部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台技(三)字第○九八○○四四○三四C號令訂定發布「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九-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業界專業教師,指本校為配合政府維持業界專業教師之就業能力,為經濟復甦後之人力需求做準備,深化高等教育職場導向之實務教學,完備整體實務人才培育機制,活絡產學人才流通之政策,短期聘任之編制外人員。第三條業界專業教師之進用,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第四條業界專業教師,分博士級業界專業教師、碩士級業界專業教師及學士級業界專業教師三級。第五條業界專業教師遴聘之資格,須大專(含)以上畢業、具一年以上業界實務經驗之失(待)業人員為優先。第六條業界專業教師之遴聘,由相關系(所)(中心)檢附遴聘教師最高學歷及一年以上業界實務經驗等證明文件,提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並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第七條每名業界專業教師之聘期,以不超過一年為限;每名業界專業教師以聘任一次為原則。業界專業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離職,本校得在教育部核定總經費額度內,視實際需要調整聘任符合資格之業界專業教師。第八條業界專業教師之工作內容,包括支援本校教學及各項服務規劃(含推動或協助產學合作與實務課程教學、指導學生實務專題製作、補救教學及e化平臺等項目),由契約規範之。第九條業界專業教師之薪資,具大專學位者每名每月經費三萬零五百元、碩士學位者三萬四千八百五十元、博士學位者五萬一千八百五十元(含本薪、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由教育部轉本校撥付業界專業教師)。第十條為增進教學品質,提高學生滿意度,本校應辦理協助業界專業教師提升教學能力之研習活動。第十一條158 業界專業教師之遴聘,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以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等現行教師資格及聘任相關規定,亦不辦理送審教師資格及發給教師證書。第十二條業界專業教師之相關權利義務,由業界專業教師與本校雙方訂定之契約規範之,包括支援教學及各項服務等工作內容(時數及執行期間,含寒暑假等)、薪資、考核、差假、福利等。第十三條業界專業教師之聘任人數,以不超過本校現有專任教師數(不含兼任、軍護教師及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折算數)之百分之六為原則(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公告之九十七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別專任教師數」為計算基準)。第十四條本辦法推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項下支付。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158 教師聘任退場機制規定1.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約88年6月28日8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91年6月11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年10月18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6月13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12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4點、第7點、第11點條文;並增訂第12點、第13點條文98年3月17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3點、第14點、第15點、第16點條文;並增訂第12點條文98年10月20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增訂第12點條文,原第12點改為第13點,以下條文依次遞改100年6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點、第13點條文101年6月1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點、第7點、第13點、第15點條文103年10月21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點、第4點規定一、本校教師由校長聘任,聘期依本聘書規定,待遇按政府所定標準發給。二、每週授課時數依照規定教授為八小時,副教授與助理教授為九小時,講師為十小時。如兼任行政職務,依照規定減少授課時數。日間部授課時數不足者,得以「國立嘉義大學教師授課鐘點核計作業要點」之規定併計授課時數。三、專任教師均負有教學、研究、服務、擔任導師及協助招生等相關義務,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均有擔負輔導之責任並應以身作則。四、九十四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新聘助理教授,須於到職後五年內達系(所)升等基本條件並提第一次升等申請,五年內未達系(所)升等基本條件並提出申請者,自第六年起不予晉薪。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本校新聘助理教授,至第八年仍未升等通過者,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停聘或不續聘;惟至第九年起,得以聘約所訂期限,延長聘期。延長期間不得提出升等之申請。五、教師應按時親自到校授課,如因故無法授課,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及補課。六、教師須出席本校各項有關會議,並履行本校各種規章之規範及各種會議之決議內容。七、教師有接受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鑑之義務,其評鑑結果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八、教師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但有特別情形先經兼職(課)機關(學校)徵得本校同意者,每週至多得兼課四小時(校內外合併計算)。九、新聘教師除教授及副教授外,有兼辦行政工作一至二年之義務。158 十、聘約期中不得辭職,若有特殊情況者,得於一個月前簽經同意方得離職,其薪給計至離職之日止;擬於聘約期限屆滿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辭職或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須俟經辦事項及應辦手續交待清楚後始得離職。十一、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辦理。十二、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構)、團體訂約,接受委託研究或建教合作計畫之情事,而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十三、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十四、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二週內將應聘書送回本校人事室,否則以不應聘論,並請將聘書送回註銷。十五、教師違反本校聘約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情事,但尚未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之規定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由本校三級教評會依其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為下列之處置:(一)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二)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或兼課。(三)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學術行政主管職務。(四)不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五)不得申請升等。(六)不得申請研究或建教合作計畫。(七)其他。十六、本校專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情事,悉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辦理。十七、本聘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8 5.嘉義大學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要點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評鑑實施要點96年5月15日95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96年9月18日96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96年12月25日96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97年12月23日97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98年3月10日97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100年11月22日100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102年10月21日102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103年11月18日103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104年4月28日103學年度第7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104年11月24日104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專業品質與水準,特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五條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教師評鑑應本客觀審慎原則,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項目為之,各項目每四年總和滿分為一百分,惟專案教學人員則以教學項目每四年總和一百分計算。以各委員所評總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三、教學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其評分標準如下:(一)義務授課(限於本校部分)每學期每學分(鐘點)得加一.五分。(二)論文指導:指導完成碩士論文每篇得加二分、完成博士論文每篇得加四.五分;指導完成碩專班技術報告每篇得加一.五分;指導大學生專題研究(含畢業製作),並完成專題研究報告撰寫(或作品展演)每篇得加一.五分。論文為聯合指導者,該加分除以指導人數。(三)新知識課程【因應實際發展趨勢及發展特性,經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規劃應開授之新課程】開授:每門第一次開課最高得加至十分,但限在職入校服務第二年起採計。(四)每學期每門課(同一教材,不以班級數多寡認定)有更新內容(含教材教具開發更新),且輔以佐證確認者,每學期每門課得加至Ο.八分,受評期間最高得加至十分。(五)受評期間獲本校教學特優獎、績優實習指導教師者,每次得加七.五分;獲教學肯定獎者,每次得加三.八分。獲各學院教學績優獎者,每次得加一.五分,獲系級(中心)教學績優獎者,每次得加Ο.八分(擇一採計)。(六)教學意見調查:以受評期間每學年學生反應調查之平均值,以校務行政e化系統中之資料為準,平均值三.五得基本分十分,每增加Ο.一者,累加一分,以此類推,平均值未達三.五者,以平均值計算。對於使用語言行為左右學生,影響評量結果者,經查屬實,視情節輕重,得扣減二分。(七)實施網路課程教學(含同步或非同步教學,並使用學校教學輔助平台或自行架設網站)且經由電算中心出具證明者,每學期每門課至多得加Ο.八分。(八)與教務行政單位配合情況:受評期間教師參加教務處及各院、系所所舉辦之提升教學品質與技能相關研習會者,每次得加Ο.四分,及其他與教學行政相關事項之配合,每項得加158 Ο.四分,滿分得加至十分。對於無正當理由學期成績遲交、更改、停開已達開課人數之課程者,每次扣減二分。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將教學大綱上網、無正當理由未將期中評量成績上傳者,每次扣減一分。(九)教師獲邀赴國外講學成效優良者每學期得加至二.三分,最高得加至十分。(十)參與本校提升教學品質之教學卓越計畫工作或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學績效,經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每項至多得加一.五分,最高得加十分。(十一)依據教師之教學表現勤惰、配合程度、課程難易、給分鬆緊、教材教具之品質等其他因素,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總評,最高得加減五分。四、研究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六十,依學院屬性不同分別採用下列二種計分標準:甲類(適用農學院、理工學院、生命科學院)(一)研究計畫(限計畫經費進入本校部分,經查屬實者):1.有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七.五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八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2.無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三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一.五分。3.有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之委託研究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三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一.五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4.無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一.五分。5.獲科技部整合型總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十五分,子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七.五分;一般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九分,計畫共同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四.五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6.指導學生申請科技部之大專生研究計畫每件二分,獲補助者,每件四分。7.連續三年申請到行政院所屬機關單位計畫主持人者,額外再加十分。8.其他(對研究計畫配合或協助表現優異具佐證者,每項至多採計一.五分,最高可採計十分)。(二)研究成果:1.教育部國家講座二十二.五分。2.教育部學術研究獎,每年得加十五分;教育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每年得加十分。3.國際學術團體頒授研究獎,每次得加十一.三分4.科技部特約研究人員獎,每年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I,每年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II,每年得加七.五分。5.本校傑出研究教師獎,每年得加七.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每年得加十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I,每年得加七.五分。6.其他國內各類傑出研究或學術獎,每次至多加七.五分。7.專利:獲國內專利,每件新式樣得加三.八分;新型得加七.五分;發明得加十一.三分。國外專利每件得加十一.三分。8.智慧財產技術轉移:每件得加十一.三分。9.其他(每項至多可加一.五分,至多採計十分)。(三)期刊、論文、專書:158 1.發表於國際及全國性學術期刊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三.八分,其餘作者為Ο.八分,若收錄於SCI、SSCI、EI或同等級國際性知名期刊、或TSSCI、THCICore等期刊等期刊,每一作者得再加三.八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三分。2.發表於校級學報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或收錄於論文集及專書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三分,其餘作者為Ο.八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二分。3.參加校級及區域級以上學術研討會論文,口頭發表(發表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加二.三分,壁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加一.五分(收錄於有ISBN論文集每篇得再加Ο.八分、國際研討會每篇得再加一.五分),其餘作者,每篇得加Ο.四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一分。4.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有ISBN者),分數由各院自訂;專書章節作者每章二.三分,每本至多十一.三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五分。專書為共同著作者,該加分除以著作人數。5.其他(公開投稿或翻譯專業文章公開發表具佐證事實,每篇至多可加一.五分,至多採計十分)。(四)依據教師之研究表現積極性、研究動力趨勢、共同研究配合程度、研究環境設備等其他因素,逐年考量,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研究表現總評,最高得加減十分。乙類(適用師範學院、人文藝術學院、管理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公共政策研究所、語言中心)(一)研究計畫(限計畫經費進入本校部分,經查屬實者):1.有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七.五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八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2.無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六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分。3.有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之委託研究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六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4.無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三分。5.獲科技部整合型總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十八.八分,子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十一.三分;一般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十一.三分,計畫共同主持人每年每件加七.五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6.指導學生申請科技部之大專生研究計畫每件二分,獲補助者,每件四分。7.連續三年申請到行政院所屬機關單位計畫主持人者,額外再加十分。8.其他(對研究計畫配合或協助表現優異具佐證者,每項至多採計一.五分,最高可採計十分)。(二)研究成果:1.教育部國家講座二十二.五分。2.教育部學術研究獎,每年得加十五分;教育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每年得加十分。3.國際學術團體頒授研究獎,每次得加十一.三分4.科技部特約研究人員獎,每年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I,每年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II,每年得加七.五分。5.本校傑出研究教師獎,每年得加七.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每年得加十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I,每年得加七.五分。158 6.其他國內各類傑出研究或學術獎,每次至多加七.五分。7.創作展演、作品典藏或體育競賽:(1)個人展覽或演出發表或音樂創作管絃樂曲發表每次得加(國際性二十二.五分、全國性十八.八分、地區性十五分)。(2)雙人聯合展覽或演出發表或音樂創作室內樂曲發表每次得加(國際性十五分、全國性十一.三分、地區性七.五分)。(3)三人以上聯合展覽或演出發表或音樂創作獨奏曲目發表每次得加(國際性七.五分、全國性六分、地區性三.八分)。(4)國際活動參展、發表、演出或獲佳作每次得加七.五分。(5)國際活動比賽第一名每次得加十五分。(6)國際活動比賽第二名每次得加十二分。(7)國際活動比賽第三名或優選每次得加九分。(8)國際活動受邀請參展或發表、演出每次得加七.五分。(9)國內活動參展發表、演出或獲佳作每次得加四.五分。(10)國內活動比賽第一名每次得加九分。(11)國內活動比賽第二名每次得加六分。(12)國內活動比賽第三名或優選每次得加四.五分。(13)國際美術館或文化機構收藏每次得加十一.三分。(14)國內美術館或文化機構收藏每次得加七.五分。(15)全國性藝術相關重要獎項甄選得獎每次十一.三分。8.專利:獲國內專利,每件新式樣得加三.八分;新型得加七.五分;發明得加十一.三分。國外專利每件得加十一.三分。9.智慧財產技術轉移:每件得加十一.三分。10.其他(每項至多可加三.八分,至多採計二十分)。(三)期刊、論文、專書:1.發表於國際及全國性學術期刊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七.五分,其餘作者為二.三分,若收錄於SCI、SSCI、EI或同等級國際性知名期刊、或TSSCI、THCICore等期刊,每一作者得再加七.五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六分。2.發表於校級學報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或收錄於論文集及專書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六分,其餘作者為一.五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三分。3.參加校級及區域級以上學術研討會論文,口頭發表(發表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加四.五分,壁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加三分(收錄於有ISBN論文集每篇得再加一.五分、國際研討會每篇得再加三分),其餘作者,每篇得加Ο.八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二分。4.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含畫冊、樂譜等專輯,有ISBN者),分數由各院自訂;專書章節作者每章六分,每本至多三十分(以10萬字為準,每增加1萬字,增加三.八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五分。專書為共同著作者,該加分除以著作人數。在國外出版或被譯為外文且具相當高之學術價值者,至多可增加七.五分。158 5.其他(公開投稿或翻譯專業文章公開發表具佐證事實,每篇至多可加二.三分,至多採計十五分)。(四)依據教師之研究表現積極性、研究動力趨勢、共同研究配合程度、研究環境設備等其他因素,逐年考量,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研究表現總評,最高得加減十分。五、輔導及服務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評分標準如下:(一)行政服務1.兼任一、二級主管或中心主任,每半年每件得加二.五分。2.擔任無給職校、院、系級各委員會之工作每半年每件得加一.五分。3.擔任行政助理、特別助理等,每半年每項至多得加一.五分。4.負責規劃與管理系所軟硬體等工作,每年每件至多得加二分。5.參與大學博覽會或招生宣導、協助校內各項招生考試監考、試務、命題、口試、評審工作,每次每項得加二分。6.其他行政服務(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二十分)。(二)輔導服務1.兼任導師或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學生輔導中心輔導老師,每年得加四分。獲績優社團指導老師者,每次得加五分。2.擔任系、所學會指導老師者每年得加四分。3.主辦或協助學生展演活動,主辦全國性者每次得加八分,主辦跨縣市區域性者每次得加六分,主辦校級者每次得加五分,主辦院、系級者每次得加四分,協辦者每次折半計分。4.指導服務學習課程,每學期得加一.五分。班級獲服務學習競賽特優獎,指導教師每次得加五分,優等獎每次得加三分,績優獎每次得加二分。5.輔導新進或實習教師,每學期得加二分。6.帶領學生赴國外進行專業性之論文發表或參訪活動者,每次得加五分。7.其他實際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十分。8.受評期間獲本校優良導師績優獎者,每次得加五分;獲肯定獎者,每次得加三分;獲各院優良導師者,每次得加二分。(三)專業服務1.主辦推廣教育,每次得加四分,授課及協辦者,每次折半計算。2.擔任學術期刊或學報主編、副主編每年得加五分,執行編輯、編輯委員、指導委員者,每年每項得加三分,若期刊屬於SCI、SSCI、EI、AHCI或同等級國際知名期刊,或TSSCI或THCI等期刊,得再加五分,若期刊之impactfactor≧五.0者,再加三分;學術期刊論文審查,每篇得加三分,若期刊屬於SCI、SSCI、EI、AHCI或同等級國際知名期刊,或TSSCI或THCI等期刊,再加三分,若期刊之impactfactor≧五.0者,再加二分。3.辦理或主持國際性(國外)教育訓練講座,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十分,辦理或主持國際性(國內)教育訓練講座,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八分,辦理或主持全國性者,每次至多六分;辦理或主持區域性者,每次至多四分;協辦者,折半計分。158 4.參與國際性(國外)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五分,參與國際性(國內)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三分;參與全國性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二分,校內每次一分。5.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比賽,獲第一名十五分,第二名十二分,第三名十分,佳作六分,特優十五分、優等十二分、甲等十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6.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第一名十分,第二名八分,第三名六分,佳作四分,特優十分、優等八分、甲等六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7.指導學生參加校外比賽獲第一名八分,第二名六分,第三名四分,佳作二分,特優八分、優等六分、甲等四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8.指導學生參加校內比賽,第一名校級者得加六分、院級者五分、系級者四分;第二名校級者五分、院級者四分、系級者三分;第三名校級者四分、院級者三分、系級者二分;前述各層級佳作皆為一分。9.擔任校內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每位得二分,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每位得Ο.五分,大學專題口試委員,每位得Ο.二分。10.擔任校外學術性學會或推廣服務性協會職務,或參與校外各項推廣活動或教學(如擔任各級學校、文化中心、社教單位、非營利性社團或法人等所推動之各項文教活動之顧問、評審、講座、志工者),每年每次得加三分。11.擔任政府單位各類委員、顧問、評審、講座等工作,每年每項得加三分。12.受校內外機構邀請做專業學術性演講、評論或評審,以擴大專業服務範圍與功能,強化產官學之理論與實務合作效能,進而提昇校譽者,校外每次得加三分,校內每次得加二分,赴國外者,得再加三分。13.擔任校、院、系友會之重要職務工作者,每年每件依校、院、系所分別加二至四分。14.擔任校外、政府各級機關與學術性相關之命題、審題、試教、口試、評審等試務委員工作,每年每次得加二分。15.其他與本職相關之特別服務項目,每年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二十分。(四)受評期間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每次得加七.五分;獲服務優良獎者,每次得加三.八分。(五)依據教師之輔導服務表現積極性、與系所配合程度、與學生互動等其他因素,逐年考量,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總評,最高得加減五分。六、各學院、系(所)、中心應依本要點規定,並參酌各單位教師專業與特色,訂定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之百分比,經院、系(所)、中心審查,提報院務(中心)會議通過後,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作為該學院、系(所)、中心教師通過評鑑之依據。七、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158 國立嘉義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90年10月30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2年6月24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3年4月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二條第二項93年12月7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四條第二項94年10月18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全文修正為廿一條98年6月16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一、九、十一、十八、廿一條103年10月21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一、四、七、十四、十五條104年3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六、七、九、十三、二十條第一條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終身教育,提昇民眾學識水準,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推廣教育專責辦理單位為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之教學由相關系(所、中心)支援,招生、收入、合約、預算及學員成績管理等行政業務由進修推廣部統籌,一切收支均應依「國立嘉義大學推廣教育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辦理。第三條本校推廣教育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第四條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非學分班二類。一、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員,須具備報考大學系所資格。二、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但修習期間缺課及請假達該課程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發給學分證書。其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本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三、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辦理單位定之,並載明於招生簡章或契約中。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但修讀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間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發給證明書。第五條本校推廣教育辦理方式分自辦、各界委託及和校外機構及民間團體或獨立專業人士合辦等三類。除本校自辦班別外,均應訂定契約陳請校長核可後,依雙方契約辦理。第六條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所出具之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本校發給修讀證明。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本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應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並加註「遠距教學」等字樣。158 第七條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    推廣教育學分班,以採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隨一般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大學學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但有特殊原因報經教育部核定者,不在此限。第八條推廣教育班修讀學分,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十八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九學分為原則。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計算,依本校相關規定。第九條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教育部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並不得使用補習班之場所。三、境外教學場地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 推廣教育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教育部核定。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第十條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據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審查本校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招生)計畫、辦理績效、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並由進修推廣部統籌辦理行政事宜。前項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副校長、教務長、研究發展處研發長、進修推廣部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並由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為召集人。第十一條本校各教學單位擬開設各類推廣教育班時,應提出開班(招生)計畫,經相關教學單位正式會議討論通過,依「國立嘉義大學推廣教育審查作業程序」暨其規定期程,提報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簽報校長核可後辦理。前項審查作業程序由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訂定。境外學分班應以不影響校內教學品質、重視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經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臨時開設之非學分班,得簽會進修推廣部審核,並陳校長核可後,提請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追認。第十二條推廣教育開班(招生)計畫均應敘明班別、招生對象、招生人數、科目名稱、師資、設備、入學後學分抵免辦法(非學分班免列)、開班日期、上課時間與地點、收(退)158 費標準、招生方式等事項。第十三條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依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本校網站公告;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教育部核定(備查)日期、文號及起迄日期。二、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前款資訊,及該學年度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彚整表彙入。第十四條非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區隔;屬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者,應於招生簡章註明,該修習學分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核發之學分證明,應加註「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字樣。第十五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以服務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訂定,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經費之收支,均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前項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第十六條各推廣教育班次名稱應於開班一個月前登錄於學校網站,以供各界查詢;其於境外開設者,並應註明教育部核准日期文號。第十七條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得視需要設置班主任及隨班服務人員以推動教學、處理班務。各班次學員得視需要選舉班代表,執行各班班會有關事宜。第十八條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前項師資之聘請由進修推廣部依一定程序暨各班課程需要聘兼;所稱一定程序由進修推廣部定之,並應陳請校長核定。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之師資如下:一、學分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二、非學分班: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兼任者授課。第十九條辦理單位應於各類推廣教育班次課程結束前辦理各科課程評鑑,其結果須提供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參考,以維持本校推廣教育班之教學品質。第二十條 本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師資不受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158  前項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經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校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報教育部核定後,得不適用該款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但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及於一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之規定。    第一項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境外教學方式辦理者,經本校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結該境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報教育部核定後,得不適用第九條各款規定。 第一項推廣教育班別,於依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時,應加註「○○機關(構)或企業委訓」等字樣。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另訂施行日期者依其規定。158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IndustrialHumanResourceInvestmentPlan104年9月30日發訓字第1042500717號令修正發布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依據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訂定本計畫。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分署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三、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持有本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TQS)最近一次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門檻(含)以上有效期限證書之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二)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依法立案二年以上(一百零四年度依本計畫第二十一點規定,經分署資格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之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最近一次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本國籍。(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三)符合入出國158 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五、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學員報名多班訓練課程有授課時段重疊者,以參加一班訓練課程為限。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前項所指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充電起飛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補助在職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計畫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參加前開任一計畫時,自前開各計畫中首次參訓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分署得依據區域產業發展人力需求,提出優先核定之訓練產業及職類班次。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158 九、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等。十、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不含勞工團體)及經專案核定之單位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前項學分班課程,以實務導向之應用課程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分署得不予核定或撤銷原核定。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作業手冊所定人時成本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非本計畫補助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練政策並經分署認定者,不在此限。學分班實際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核定補助人數為限。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158 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三類:(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三)其餘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十六、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半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訓練課程,不在此限。學分班訓練課程之開、結訓期限應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區。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分校及其他教育部核定之訓練地點為限。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十八、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二)訓練班別計畫表。(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學分班得免填經費明細表)。(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六)設立登記影本(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八)最近一次本署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證書影本(須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評核結果為通過門檻(含)以上之有效證明書)。(九)執行本計畫之專職人員名冊。(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十一158 )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十二)其他必要文件。前項第八款本署TTQS評核證書,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最後結訓日前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TTQS評核,且須於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接受評核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十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借證明文件。二十、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訓練單位申辦訓練課程,並得視政策需求及課程辦理狀況增加受理,受理期間由本署另行公告之。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分署遞件申請。二十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分署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如附件一)辦理審查:(一)第一階段審查:1.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2.分署應邀集本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分署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至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4.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二)第二階段審查:158 1.分署依本署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並由分署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果。2.分署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以核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班次之課程獲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者,該課程三年內得優先核定,其經費額度不計入各等級核配額度內,且同一認證課程以每次申請一班為限。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獲得核配經費時,均列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4.分署於核班時,若訓練單位發生重大異常狀況有影響課程執行之虞,並有相關資料佐證者,得不予核班,但訓練期間情況可獲改善並不影響課程執行者,得衡酌實際情況予以核班。分署對於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訓練單位。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內容應配合各階段審查意見修正,始得核配經費。二十二、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得視政策需要,由分署就原審查核定之訓練單位,擇優增加已核定訓練班次或訓練人數。二十三、經分署審查之訓練班次,應送本署備查後公告核定之訓練班次,並據以發函通知各訓練單位核班結果。訓練單位對於前項訓練班次之核定結果,得於公告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分署提出申復。二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內容。但訓練班次有下列事項得依作業手冊規定,報經分署同意後變更:(一)停辦。(二)開結訓日期。(三)訓練師資或助教。(四)訓練地點。(五)上課時間。(六)課程表。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依前項規定報分署同意後更正。158 二十五、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招生廣告中,充分揭露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資訊。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二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並與學員簽訂契約,同時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獲學員資料及相關文件,應負保密及專人保管之責,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訓練單位對於訓練場地及設備應善盡管理之責。學員於訓練過程中如發生可歸責於訓練單位之事故,訓練單位應自行負擔相關賠償責任。二十七、同一訓練班次招收之學員,屬於同一投保單位之員工不得超過該班次核定訓練人數之二分之ㄧ。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班次,不在此限。二十八、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講師、助教及支領辦訓相關費用或於相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所經手班次之學員訓練補助費用。二十九、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期限函送招訓簡章、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等開訓資料至轄區分署備查。三十、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三十一、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一)因故未開班。158 (二)未如期開班。(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三十二、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間及參訓時數。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三十三、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二)參訓學員出席紀錄一覽表。(三)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保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七)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學員屬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三十四、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缺席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者,應核發補助經費至結訓學員個人帳戶。158 三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進行實地及電話等方式抽訪。三十六、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分署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三十七、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分署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三)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三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得停止其轄區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但該轄區已無未開訓之班次者,分署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於其轄區申請本計畫:(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第三十六點及前點之情事。(四)未依本計畫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五)未依核定課程大綱施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三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分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仍未配合辦理。(二)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者。(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限期改善158 仍不配合者。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署所屬分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四)違反第三十一點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六)訓練經費支用不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七)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情節重大者。接受本計畫訓練單位委託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之單位,自訓練單位受前項第一款處分之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四十一、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四十二、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分署同意。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訓練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四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四十四、訓練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如下:(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158 附件一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一、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二、為協助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訓練班次之審查工作,本署依分署提供之產業界、學術界及勞工團體之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不分轄區),核定本計畫審查委員名單資料庫。三、分署應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進行上開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其組成成員如下:(一)召集人一名:由分署長或其授權指定人員擔任。(二)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代表各一名。(三)外聘委員若干名:由本署核定之本計畫審查委員名單中敦聘,組成如下:1.產業界代表至少一名。2.學術界代表至少一名。3.勞工團體代表至少一名。(四)審查小組之委員出席人數至少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則。四、本計畫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之審查作業採二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由分署書面檢核通過後送分區審查小組,就具辦訓資格之訓練單位所規劃各訓練班次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或修正後通過之訓練班次,納入第二階段可核班之範圍。第二階段由分署依本署所訂審查計分表評量各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據以分級並核定各該訓練單位之訓練班次。五、分區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運作方式如下:(一)分署得依申請案件量或訓練課程屬性分類進行審查。(二)分署及分區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針對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訓練單位之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或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敘明具體理由。訓練課程經分類審查通過後,推派代表於分區審查小組報告審查結果,並依共識決議處理。(三)審查小組對於核配經費範圍內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如應調整始通過者,訓練單位應配合修正。(四)外聘委員所任職或擔任無給職等相關職務之單位,若有研提訓練計畫者,該外聘委員應予利益迴避。六、分署依審查計分表(如附件)評列各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為A、B、C、D四個等級,並由分署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果。各等級全體訓練單位之經費核配額度,由分署衡酌當年度預算依下列比率核配:158 (一)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前20%(含)之訓練單位,列為A級,可核配總訓練預算經費之50%。(二)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20%(不含)-50%(含)之訓練單位,列為B級,可核配總訓練預算經費之30%。(三)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50%(不含)-90%(含)之訓練單位,列為C級,併計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可核配總訓練預算經費之20%。(四)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90%(不含)-100%(含)之訓練單位,列為D級,不予核配訓練經費。七、分署核定各訓練單位之訓練班次時,應以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及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為納入核配經費範圍,依據各該訓練單位之可核配訓練經費額度,以行政院推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及配合政策性、符合轄區特性之班次得優先核班。訓練單位所辦理訓練班次之課程獲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者,該課程三年內得優先核定,其經費額度不計入前項各等級核配額度內,且同一認證課程以每次申請一班為限。前項訓練班次之類別得由分署依訓練課程之時數主要內容配置,予以認定。經費如有賸餘,得依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班次核班,如再有賸餘,得再依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之排序,予以核定訓練班次。八、分署依第六點核配各等級個別訓練單位之訓練經費原則後,如總經費尚有賸餘,得再依區域性考量及課程需求增列核班,及視預算經費調整各等級經費,不受第六點經費額度限制。158 158 附件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年度審查計分表辦訓能力指標IV.額外加分項目總分等級訓練單位名稱I.前一年度訓練執行量(13%)II.前一年度訓練計畫執行及管理(67%)III.訓練品質及成效(20%)I+II+III+IV1-1開班率(5%)(實際開班數/核定總班數)1-2訓練人次達成率(8%)(實際開訓人次/核定總人次)2-1資料建置及維護(28%)2-2督導與考核(34%)2-3計畫參與度(5%)3-1最近一次TTQS評核結果等級(15%)3-2學員滿意程度(5%)2-1-1各項函送資料及資訊登錄作業時效(11%)2-1-2函送資料內容及資訊登錄正確性(10%)2-1-3訓練計畫變更項次數(7%)2-2-1學員管理(4%)2-2-2課程辦理情形(30%)2-3-1計畫說明、訓練活動及相關會議之出席率(5%)158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104年9月30日發訓字第1042500699號令修正發布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及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本國籍。(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三、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署各計畫規定辦理。六、依本要點補助在職勞工參加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158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104年9月30日發訓字第1042500699號令修正發布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及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本國籍。(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三、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署各計畫規定辦理。六、依本要點補助在職勞工參加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158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104年9月30日發訓字第1042500699號令修正發布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及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本國籍。(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三、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署各計畫規定辦理。六、依本要點補助在職勞工參加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158 七、訓練單位為在職勞工辦理訓練課程之產業別,以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為優先,本署研訂之策略性產業及其他產業為輔。其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八、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訓練課程,應以分署核定訓練單位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九、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勞工訓練,應檢附以下文件:(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二)訓練班別計畫表。(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六)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十、分署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核定後公告,供在職勞工報名參訓。訓練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課程,向報名之在職勞工收取訓練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報名者。十一、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課程確實執行,其涉及學分班課程部分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十二、分署得派員實地訪查訓練執行情形。十三、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完成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外,應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送分署審核後,憑以撥付補助款項至參訓學員個人帳戶,或由訓練單位代轉發參訓學員補助款項。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代轉發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補助款項。十四、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方得申請訓練補助費。十五、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分署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至二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參訓學員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十六、訓練單位有辦理訓練不善、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分署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予以處分。十七、訓練單位不得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分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涉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分署應撤銷該訓練計畫。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分署同意。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十八、本要點補助經費由公務預算、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158 國立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九十二年一月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使採購過程制度化,清楚劃分權責,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範下,訂定本要點。二、採購作業範圍:(一)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含維修)、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財物之採購。(二)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訓練、勞力等勞務之採購。(三)工程:指新建、增建、改建、修繕、拆除構造物等工程之採購。(四)其他有關採購事宜之處理。三、採購權責區分:(一)總務處:1.事務組:負責本校財物(含圖書資訊)、勞務之採購事宜。2.營繕組:負責本校工程之採購事宜。3.保管組:負責本校各類財產明細分類、編號、登帳、製卡、增加單製作及標籤列印等事宜。(二)會計室:負責本校有關採購年度預算之核對,採購事項、驗收之監辦。(三)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採購計劃之擬定、申請與協助採購、驗收作業之執行。各學院、系所或一級單位經授權辦理十萬元以下採購案時,應由學院或一級單位派員驗收,以落實採購物品之管理。(四)申請人指提出採購需求之人員,經辦人指經採購權責單位指派執行採購作業之人員,驗收證明指經採購權責單位指派辦理驗收作業之人員。四、採購作業流程:(一)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區分為採購、驗收手續、財物登錄三階段。申請人填寫申請單(白色,含黏貼憑證用紙部分)→帳務查詢系統登錄→單位主管→校長(授權主管)簽章後,始可辦理採購。(二)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應先簽請校長核准(或附相關會議紀錄)後,始可辦理採購。區分為招標作業、驗收手續、財物登錄三階段,採購流程為申請人(藍色申請單)→帳務查詢系統登錄→單位主管→學院院長→事務/營繕組詢價人→事務/營繕組長→(會保管組分類)→總務長→會計核對預算→會計主任→校長。(三)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估價單;一萬元(含)以上十萬元以下者,須附一家(含)以上估價單。(四)估價單應註明買受機關、估價日期、廠商名稱、地址、貨品規格、數量、單價、總價,並應加註「廠商統一編號」、「營業稅內含」。五、採購核決權限:(一)十萬元以下之案件:除特殊設備外,授權十萬元以下採購案由各一級單位主管自行負責。(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採購案件應先經校長核可後,由本校採購158 權責單位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三)特殊設備採購之限制:專責單位負責採購及維修之項目,由該單位簽請校長核定後另訂之,各單位不得自行採購。如冷氣、電話裝設需知會營繕組;工程應向營繕組提出申請;飲用水設備應向環境安全組申請;影印紙由總務處事務組集中採購等。(四)貴重儀器由研發處統一規劃,經校長核可後始可購置,各單位不得自行採購。貴重儀器項目由研發處另訂之。六、採購作業規定:(一)各單位為充實教學設施、購置機械、儀器、材料等財物,各項經費支出均須在分配預算範圍內列支,且科目用途須相符。(二)購製財物,請儘量集中辦理,一次填單,勿化整為零、分批採購。(三)採購規格訂定:各單位填寫「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時,請配合下列各項說明。1.應詳細記載品名、規格、單位、數量、預估單價、總價、用途及經費來源。2.規格如涉及材質,應將材質註明,必要時得另附圖案、說明書或樣品,以免購置出錯。3.確實填寫需要日期,以供採購人員控制採購及交貨日期。4.對於新購物品應儘量將所知規格、價格等資料註明,以利採購作業。5.規格訂定不得排除同等品之競爭。(四)監辦單位:1.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2.監辦事項為是否符合預算支用及本要點與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五)分類採購之原則:如採購應區分電腦硬體設備、電腦軟體、視聽設備、辦公桌椅、事務機器等分類採購。(六)中央機關辦理集中採購之項目:1.各單位辦理採購,不得規避中央機關集中採購之原則。2.中央信託局購料處網址:http://www.ctoc.com.tw(可上網查詢於「購料」旁點選「共同供應契約」,查閱相關規格、型號、廠商、價格等)。七、驗收及報銷作業流程及規定:(一)十萬元以下之案件:經辦人於原申請單(白色,含黏貼憑證用紙部分)黏貼憑證後→驗收證明→經辦主管→保管組登記→會計審核→會計主任→校長(授權主管)。(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經辦人(白色黏貼憑證用紙)→驗收證明→保管→事務/營繕組長→總務長→會計審核→會計主任→校長。(三)同一採購案件之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不得由同一人擔任。驗收時應注意事項:1.查對交貨方式、地點、時間、品名、規格及數量與申請單(或採購合約)規定是否相符。2.驗收時以目視檢查及功能測試為原則,必要時得抽樣送往儀器檢驗。(四)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由祕書室、會計室、總務處及經費稽核委員會派員抽查。(五)支出金額在二千元以上,依財政部81.5.19台財稅字第811661406號函,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且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如取具電子計算機所開三聯式發票,應請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於報銷憑證上。158 (六)以收銀機開據之憑證,如未附明細表,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簽名或蓋章。(七)發票或收據應填明事項:1.日期:請填年、月、日。2.買受人:請填明學校全銜(國立嘉義大學)。3.地址:嘉義市學府路300號。4.品名:應填明購置(維修)名稱,並註明廠牌、規格,外文請譯成中文。5.數量、單價、金額均應核實填寫。6.總計金額大小寫均須填明,並且一致。7.公司行號、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8.單位:儘可能用標準制。9.更改:廠商加章負責。10.外幣:應折合新台幣並註明折合率。(八)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理由,始得報支。(九)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填具「支出證明單」。(十)多項計畫經費來源合購物品時,須加註「支出分攤」。(十一)金額一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先行墊付(請於申請單墊付欄簽章),一萬元以上之案件不得先行墊付,由會計室開具傳票逕付受款人。八、研究計畫及其他專用款項採購作業注意事項:(一)研究計畫經費之採購,悉依本作業要點。(二)為避免混淆,每一申請單請填明計畫編號、申請單編號。(三)各計畫經費,請按核准內容支用。非計畫用途,請勿在研究計畫預算內開支儀器設備,應以核定內容所列明之設備為限,需列入財產登記。(四)計畫款不得用以支付應酬費用、罰款及計畫無關之任何費用。(五)各單位使用專用款項,如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及校友捐款等採購之案件得比照本要點或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之。九、採購人員應善盡職責,廉潔自愛,不得營私舞弊,私受賄賂,或收回扣佣金,如經查覺,依法究處。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58 新台幣10萬元以上之財物或勞務採購作業程序採購作業開始是否為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至會計室「網路簽證系統」登錄採購項目並列印財物購置修繕申請書採購項目需有1.核准採購簽呈或2.相關會議紀錄或3.核准公文否未獲核准不能採購提出核准文件結束是是依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程序辦理否A將主管核完章之「財物購置修繕申請書」、「採購物品規格(範)書」及核准採購項目相關公文資料等,送事務組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程序。a.如有非以公開取得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需要者,招標方式需先簽准,如限制性招標。b.採購案預算需事先簽准,方可送出。a.10萬元以上至百萬元以下,等標期5-7天。b.百萬元以上至查核金額,等標期11-14天。c.請需求單位考量,等標期、事務組採購簽呈簽辦時間及考量廠商履約期程等,採購需求請於適當時機提出,以確保採購品質。.158 158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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