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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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名称《海牙规则》(TheHagueRules)《维斯比规则》(TheVisbyRules)《汉堡规则》(TheHamburgRules)《鹿特丹规则》(TheRotterdamRules)颁布时间1924年1968年1978年2008年效力已生效已生效已生效尚未生效诞生背景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

2、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

3、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加入成员75个30个34个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交了批准书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则

4、》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公约就适用。货物的范围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5、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承运人的义务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舷至舷”原则,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即通常所谓“接到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运人

6、的责任,该规则适用于承运热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到门”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过失免责事项2.无过失免责条款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采用承

7、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运人“管船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新设内容1.明确了“喜马拉雅条款”法律地位;2.增加了“集装箱条款”电子运输记录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8、..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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