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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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36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一行政许可共6项    1行政许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4年本)》公布的事项执行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

2、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11号令)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行政许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因

3、情况特殊可不进行招标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

4、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

5、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法定职权,依法保留3行政许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6、,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法定职权,依法保留4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1.一般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7、;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第二条:

8、本办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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