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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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472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一行政许可共41项    1行政许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记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

2、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2.《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第十七条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

3、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第二十五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修订)第二十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

4、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南宁市兴宁区农林水利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桂农机办〔2015〕109号)进行合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与安全技术检验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

5、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2.《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

6、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修订)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二)2

7、.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2行政许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

8、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初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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