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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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侵权行为学习笔记特殊侵权行为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1.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需说明如下:①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则无责任;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②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形态可大别为两类:第一,设备、设施、场所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第二,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例如:宾馆装

2、修时拆除房间阳台外的栏杆,未设警示标志;餐厅地面过于湿滑、过道的灯光过于昏暗;酒吧为了关门,将醉酒不省人事的顾客“搁置于”寒冷的室外等均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2.补充责任第三人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他人的人身权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其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只有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需要说明两点:①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超出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制止或者防范的能力之外,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补充责任。②安全保

3、障义务人的防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程度,也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补充责任。当事人的确定按照如下规则:①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第三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③赔偿权利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一并提前诉讼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真题回顾】(2006-3-1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

4、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真题回顾】(2007-3-65)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58、159、160、16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一)被监护人

5、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被监护人在学校、精神病院“之外”致人损害的(1)原则规定:①首先,由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②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的,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③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民通意见》第11条)。④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替代责任。(2)父母离异的:①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替代责任;②如果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

6、(3)委托监护的:①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②受委托人具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③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赔偿权利人的效力(《民通意见》第22条)。(4)《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的两种情形:①被监护人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的,且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不承担替代责任。诉讼时,被监护人已满18岁,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原监护人仍应承担替代责任。②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2.被监护人在学校、精神病院“之内”致人损害的(1)在精神病院致人损害的:①监护人须

7、承担替代责任;②精神病院具有过错的,承担“适当”的责任;③二者之间承担按份责任。(2)在学校致人损害的:①监护人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学校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二者之间的责任亦属按份责任。3.在精神病院、学校“遭受”损害的(1)在精神病院遭受损害的,精神病院具有过错的,承担“适当的”责任。(2)在学校遭受损害的:①被监护人因学校的管理维护瑕疵直接遭受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②被监护人因“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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