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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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甬仑建设五决字第6号第1页共3页当事人钱国忠,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桥头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40717521X。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关于涉嫌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告知函,2015年3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钱国忠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桥头村钱家北面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的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15年10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钱国忠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6年1月7日,本机关以当事人钱国忠涉嫌破坏基本农田为由予以立

2、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钱国忠未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审批,于2012年6月期间擅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桥头村钱家北面占地建设1幢2间3层砖混结构楼房的行为属实,该楼房总占地面积为110.8平方米,建占面积为11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2.4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均为基本农田。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均为耕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第2页共3页证据一:《人口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3、》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钱国忠未经审批擅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桥头村钱家北面占地进行建设的事实。证据三: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甬土仑移[2014]114号)移送函一份,宗地图、土地规划用途初审表、土地利用现状初审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破坏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事实。2016年6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

4、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0.8平方米;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8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并治理该宗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3.并处破坏110.8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44元的罚款,第3页共3页共计罚款人民币15955.2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须在收到本行政处

5、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对拆除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下无正文)收缴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北仑兴港支行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8号(行政大楼A座对面)帐号:390118

6、0311200530166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编码:800519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项目编码:030199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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