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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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之一,今天,它在民事诉讼中仍起着重要作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诉讼法都有诉讼和解或调解的规定。我国民诉法历经“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由于审判实务片面追求结案率,呈现“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骗压调”的混乱局面。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呐喊,程序正义得到神化,程序正义理念作为泊来之物,年来盛及一时,“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被视为正义化身。公众出现对调解弊端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追求,而调解却受到歧视。民事案件调解率从1989年%—1998年%;经济案

2、件调解率从1989年%—1998年%。相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庭前和解率而言,我国的调解率显得苍白无力。被号称“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上演了“墙内开花墙外香”的一幕。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调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成因与沿革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之一,今天,它在民事诉讼中仍起着重要作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诉讼法都有诉讼和解或调解的规定。我国民诉法历经“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由于审判实务片面追求结案率,呈现“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骗压调”的混乱局面。近

3、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呐喊,程序正义得到神化,程序正义理念作为泊来之物,年来盛及一时,“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被视为正义化身。公众出现对调解弊端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追求,而调解却受到歧视。民事案件调解率从1989年%—1998年%;经济案件调解率从1989年%—1998年%。相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庭前和解率而言,我国的调解率显得苍白无力。被号称“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上演了“墙内开花墙外香”的一幕。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调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成因与沿革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

4、良传统之一,今天,它在民事诉讼中仍起着重要作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诉讼法都有诉讼和解或调解的规定。我国民诉法历经“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由于审判实务片面追求结案率,呈现“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骗压调”的混乱局面。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呐喊,程序正义得到神化,程序正义理念作为泊来之物,年来盛及一时,“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被视为正义化身。公众出现对调解弊端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追求,而调解却受到歧视。民事案件调解率从1989年%—1998年%;经济案件调解率从1989年%—1998年%。相

5、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庭前和解率而言,我国的调解率显得苍白无力。被号称“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上演了“墙内开花墙外香”的一幕。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调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成因与沿革  调解制度的雏形孕育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大潮中。建国后,调解制度继续深化成为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1982年至1991年作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经历了从强调“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的变化。致此,仅从条文本身已看不出偏重调解的痕迹,但审判实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6、二、现行法院调解之弊端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资料,从1991年民诉法颁布至1997年,调解结案率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比仍占优势。1991—1997年,调解率为%—%;判决率%—%从这一组比率可以看出,尽管审判方式改革多年,但调解制度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占主导地位,或者说审判实务中的调解可以与判决平分秋色。既然调解可以高效解决纠纷,且能省时、省力、节约诉讼成本,那为什么还有人对此予以否定或必须予以改革呢﹖纵观我国的审判活动,因为诸如司法腐败、审判权滥用、地方保护、以判压调、以骗诱压调的现象屡现不穷,这些现象均不同程

7、度与法院调解存在关联,鉴于此,笔者从审判实务对法院调解弊端略作阐述。  1.法条暗含强制,自愿形同虚设  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自愿是调解成立前提、基础。双方或一方的不自愿或“半推半就”式的自愿,其性质就是强制。从我国诉讼程度看,主持调解者与审判者在身份上互相竞合,由于当事人双方与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能竞合,当事人追求息讼,维护其权益,而法官却在追求合法与效率双重价值。李浩先生认为,法官乐于调解益处有三,首先,在诉讼成本相同条件下,结案率与经济利益、

8、办案能力、晋升、晋级有直接关系。目前全国实行的主审法官制、审判长选任制带有行政色彩、享有庭长待遇、办案能手等无一不与结案率有关。此时,结案率某种条件下等于能力等于晋升级。形成现代法官价值追求的二元说。其次,法律关系复杂或法律没有规定,法官也必须对案件作出裁判,此时,法官“择调弃判”,既节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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