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

ID:19529274

大小:60.1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3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_第1页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_第2页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_第3页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_第4页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摘要】司法实践中对犯意分析的忽视,导致了不准确的归罪。然而分析犯意是认定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只有准确地认定了犯意及个数,才能准确地分析犯罪行为,进而准确地判断罪数。【关键词】犯意分析;困境;应对目前,理论上对犯罪行为的研宄较多,而对犯意的研究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习惯通过分析行为而倒推犯意,有什么样的行为便简单认定为有什么样的犯意,而不去仔细分析犯意的数量及内容,体现了客观归罪的思想残余。而一个行为之所以被称为犯罪行为,是其在犯意的支配下通过身体对外部实施

2、的影响,因此犯意是认定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一、犯意的要素犯意有两个要素组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因此,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不管具有怎样的认识可能性,也不能认为存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还没有确定实现何种内容,就缺乏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例如,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宄竟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抑或杀害乙,尚处于未决定的状态,而此时子弹便射中乙,造成死亡结果。这种

3、现象虽在理论上称为‘未确定的故意’,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故意,不仅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预备,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①二、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或者两个时间隔得较长的犯罪行为,一般认定有两个犯罪故意,进而认定为数罪。如行为人既伤害他人身体、又砸损他人财物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既有伤害的故意,又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又如行为人盗窃后,隔了一个月又去盗窃的,可以认定为两个盗窃故意。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将数个犯意“合并化”。即一些办案人员把数个犯意认定

4、为一个犯意,这在认定连续的犯罪行为的犯意时体现得较为明显。不少办案人员是先认定行为的个数,然后再认定犯意的个数,造成了不当的归罪。此外,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将一个犯意扩大化,将原本只有一个犯罪故意随意扩大成几个犯罪故意。如认定想象竞合犯时随意扩大成几个犯意,造成了“假想”的想象竞合、犯意分析困境的应对__犯意个数的认定标犯意个数的认定对于认定行为的个数有着重要意义,进而可以准确地区分一罪和数罪。关于认定犯意的个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时间跨度长短、行为对象数量、目的个数。(一)时间跨度标准时间跨度

5、较长的一般认为是数个犯意,一般来讲在同一天内存在相同犯意的可认为同一犯意,如行为人同一天内盗窃数人财物,应当认定为一个概括的犯意,构成一个盗窃罪。但不在同一天内产生的犯意应当算作数个犯意,如行为人每天都去不同的地方盗窃一次,虽然犯意内容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犯意相隔时间较长,应当认定为数个犯意,构成数个盗窃罪。时间跨度标准的例外情况是连续犯、集合犯。连续犯作为一罪处理,这是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当然也有法律依据,如刑法263条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

6、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些规定都表明了对连续犯以一罪论处的含义。“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②如刑法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常年非法行医的,也只构成一个犯罪。(二)行为对象标准行为对象的数量对犯意个数判断起着重要作用。针对同一行为对象实施性质不同的犯罪,当然是数个犯罪故意,构成数罪。但针对同一对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一般认定为一个犯意,如行为人想要盗窃一户人家所有的贵重物品,他分几次进行盗窃,即使行为的时间跨度较长,也应当认定为只有盗窃

7、他人财物这一个犯意。如果行为人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犯罪,即使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一般认定为数个犯意,如行为人盗窃数人财物、伤害数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个犯意,构成数个犯罪。当然行为人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认为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按一罪论处。(三)目的标准德国刑法认为“故意是指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知道和意欲”。③我国刑法把直接故意规定为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意欲、希望”其实就是指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来说,行为人有数个目的,就有数个犯意,如上文提到的案例:因丙曾殴打过

8、甲,甲和乙商量:打丙一顿出出气,再抢他点钱。甲就明显存在两个目的,一个是伤害他人,一个是抢占财物,而且这两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因此应理所当然地认定为两个犯意,即使在这个案件中这些行为是在短时间内连续完成的,也应当按照犯罪构成和主客观统一理论认定为数罪。又如行为人见到仇人甲来家中执行公务,他想正好趁此机会伤害一下甲,又可以妨害他执行公务,于是将甲殴打致伤,由于行为人有两个目的,因此认定存在两个犯意是不成问题的,至于最后怎样定罪则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其他刑法理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