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

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

ID:20003039

大小:4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8

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_第1页
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_第2页
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_第3页
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7-01【正  文】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在当地聘雇人员及聘雇期间认定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第3条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驻香港或澳门机构,依下列方式认定:    一驻香港机构系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    二驻澳门机构系指本条例施行后政府机关在澳门设立之机构。    第4条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在当地聘雇之人员

2、,系指驻香港或澳门机构依法令聘雇之香港或澳门居民。    前项人员应为专职,并经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出具证明者。    第5条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受聘雇达相当期间,系指在驻香港或澳门机构工作,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工作达三年以上仍在职或已离职但未满二年。    二工作达十年以上且离职未满五年。    第6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于本条例施行前,受聘雇于政府机关派驻香港或澳门机构服务之年资,得并前条年资计算。    第7条     前二条所定年资之计算,得累计非因机构主动解除聘雇关系之中断前年资。但中断期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8条     本办法自本条

3、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条例第六十二条但书情形时,分别自本条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中华民国政府与哥斯大黎加共和国政府间关于建造训练渔船、讲习、训练及技术移转合作协定    1     中华民国政府与哥斯大黎加共和国(以下简称哥国)政府鉴于:    中华民国政府有意增进与哥国及中美洲其他国家之友谊,提供技术协助与训练,以及发展航海、渔捞、轮机与造船等方面之技术转移:    哥国职训局与中华民国驻哥斯大黎加渔业技术团(以下简称“驻哥渔技团”)已合作建造完成第一艘塑钢训练渔船,性能良好,中华民国驻哥渔技团并已于一九九四年二月移交哥国职训局管理营运,该局已将该船定名为“团结号”: 

4、   缔约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继续进行造船方面讲习与技术转移之新计划,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缔约双方同意于建造新船期间共同推动相关之讲习与技术转移计画,以增进哥国职训局泮大连渔训中心造船学员与教师之专业技能。    第二条 方法    本协定采用哥国职训局长久以来所秉持之“手脑并用”原则,设计讲习与技术转移计划,务使哥国学员与教师于造船过程中均能学会玻璃纤维建造渔船之技术。    第三条 义务    一哥国政府同意:    (1)哥国职训局为本协定执行机关,负责策划及训练经济部门从业人员之职业技能,藉以促进哥国经济发展及改善哥国人民生活与工作条件。    (2

5、)提供固定设施及必要之后勤支援,以达成造船讲习之预期效果。    (3)提供船模作为本协定所称建造第二艘塑钢训练渔船之用。一船模系中、哥二国政府合作建造“团结号”训练渔船时所制造。    (4)提供哥国职训局泮大连渔训中心之造船坞,供建造渔船之用。    (5)选派技术人员与行政人员参与造船讲习计划。    (6)配合造船讲习训练之需要,提供教材及视听器材。    (7)尽力支援造船计划所需之机械设备、工具及家具等。    (8)遴选参与造船计划之哥国籍学员,并按哥国职训局现行规定核发奖学金。    二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1)提供中华民国造船技师在哥国工作期间之薪津、

6、膳食及交通费用。    (2)提供本协定所称建造第二艘塑钢训练渔船所需之材料、航海、轮机、渔捞等各项设备,以及安装各项机械所需之配电管线等物料;    (3)提供必要之技术协助,以达成本协定之目标。    第四条 产品    根据本协定所建造之第二艘塑钢训练渔船为中华民国政府之财产,并将于建竣后赠与巴拿马共和国政府作为训练与发展渔业之用。    第五条 协调    为便于执行本协定之规定事项,哥国职训局指定该局泮大连渔训中心主任为联络员。中华民国政府指定驻哥渔技团团长为联络员。    第六条 争端解决    本协定执行期间,如有问题或异议,由双方联络员协调解决,倘仍无法达成共

7、识,经由外交管道协调之。    第七条 效期    本协定于签署后溯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效期一年。双方得于协定效期届满前以书面展延一年。    造船工作应自开工之日起十个月内竣工。    为此,缔约双方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以西班牙文及中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即公元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订于哥国圣荷西市。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驻哥斯大黎加共和国大使    毛高文〔签名〕    哥斯大黎加共和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长    纳朗贺〔签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