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营事业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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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公民营事业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3-06【正  文】公民营事业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办法    第1条     公民营事业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来华工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系指在国内提供劳务之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    第3条     依本办法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之事业,其为外国人或华侨回国投资所举办,或在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设厂经核准有案,已实行投资而尚未办理登记者,得由投资人(或代表人)申请,但受聘雇人员之赡家汇款,须俟该事业正式登记后

2、始得申请。    第4条     公民营事业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应于聘雇期满,或中途解聘之日起,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报请当地警察机关办理离境手续,但已依规定申请续聘或目的变更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民营事业未依前项规定申报者,其申请另行聘雇时,得不予受理。    第一项受聘雇人员除其续聘或目的变更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依规定取得入境签证或换发外侨居留证者外,应于聘雇期满或中途解聘时自动离境或由警察机关限期离境。    第5条     受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技术人员申请赡家汇款办法,依照中央银行外汇局之有关规定办理。    受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之业务人员,除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事业经主

3、管机关核准聘雇者,及经财政部核准聘雇之金融人员外,不得申请赡家汇款。    第6条     公民营事业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所需技术人员为国内所缺乏者,得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技术人员:    一举办新兴事业需要设计及技术者。    二购买新式机器及设备需要安装或指导使用者。    三改良技术增加生产提高品质者。    四提供售后技术服务者。    第7条     受聘雇之外籍或侨居国外技术人员,除安装机器及设备者外,须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教育部承认国外大学以上相关系所毕业者。    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任该项实际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曾任该项实际技术工作三

4、年以上者。    四曾任该项工作六年以上者。    第8条     公民营事业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技术人员,应备具申请书并检附左列文件:    一事业计划书一份。    二公司或工厂应另检送公司执照或工厂设立登记文件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三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人员调查表(如附表)四份。    四应聘技术人员最近两寸半身照片四张。    五应聘技术人员学经历证件影本各一份(经历证件如系现职可俟核准后补送)。    六聘雇合约副本二份。    七指派随同学习之本国人员名单一份。    前项第六款之聘雇合约副本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聘雇事业之名称及地址。    二应聘技术人员之姓名

5、、出生年月日、国籍及国外住所。    三至我国担任该事业单位之职位及工作。    四每月或每日薪津数额及是否申请赡家汇款。    五聘雇期限之起讫日期。    第一项申请书之格式由各主管机关另定之。    临时聘雇技术人员期限在六个月以内者,第一项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文件得免送,但技术合作事业仍应附送第一项第七款之文件。    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事业、技术合作事业、加工出口区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事业,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文件得免送。    第9条     前条规定文件应分别送请左列各主管机关审核: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第1402    8~14030)  

6、  第10条     公民营事业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技术人员之聘雇期限,按其聘雇合约之规定,由主管机关予以核定。    前项侨居国外之技术人员如不申请赡家汇款者,聘雇期限不予核减。    第11条     公民营事业申请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技术人员,于聘雇期限届满如确有需要,得续订合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检附聘雇合约及该应聘技术人员之纳税证明向原核准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前项续聘侨居国外之技术人员如不申请赡家汇款者,续聘期限不予核减。    第12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系以从事推广业务,采购商品、调查市场、查验采购之货品、研究、训练及管理者为限。    第13条     聘雇外

7、籍或侨居国外业务人员,以公司组织之民营事业为限。    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业务人员之国内公司,其实收资本额应在新台币贰千万元以上,外国公司之分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应在新台币肆百万元以上。但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事业、加工出口区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事业及广播电视事业,不在此限。    公营事业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业务人员,依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14条     民营事业聘雇外籍或侨居国外业务人员之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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