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背后的规划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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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背后的规划之弹伴随着中国城市化的扩张式用地需求以及由此带来的拆迁、征地冲突,作为土地制度之本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显而易见地滞后于现实,这部土地大法的上一次修订还是在2004年,虽然引入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对“征收”与“征用”做出了勘分,但仍然难以阻止推土机下的悲剧。《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早在2009年就已经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计划,但时至今日,仍然处在方案的修改和调研阶段。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出台,城市拆迁按照市场价补偿的原则初步落定,然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却处于含糊的状态。这是新的《土地管理法》首先要解决

2、的问题,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近日即表示,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的机制。征收程序的设置、补偿标准的提高,或许能够让相关者的利益损害降低,但是土地权利的确定和符合每个公民的土地安排却需要更高层面的土地制度修正。土地征收补偿须按市场定价2010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了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自1986年发布以来,这部法律已经进行了3次修订:1988年,允许土地进入市场,确立了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1998年,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保护耕地;2004年,划分了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3、界限在于土地使用完毕后是否要归还集体。虽然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断提高,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建立,但并没有做出符合市场逻辑的补偿设定。我国的征收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一类是土地征收,使集体土地成为国有。城市化越是紧锣密鼓,集体土地被“国有化”就越严重,更多的农民将在所谓的“公共利益”面前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田园和屋舍。然而,让农民与政府产生冲突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征收行为本身,而首先表现为补偿不到位。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4、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虽然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可以超过30倍,但在被征地的过程中,农民并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发言权,政府实际上成为唯一的定价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耕地的补偿明显是不足的,所谓的集体所有,是这块土地上的村民共同所有,对外有明确的边界。所以政府的征收要么体现为契约关系,

5、等价交换、充分补偿而且有正当程序,要么就是掠夺,没有第三种道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说。“比如北京的一个村原来种玉米和小麦,一亩地的产值有1000多元,现在发展蔬菜大棚,一亩产地一般就是一两万块钱,如果种蘑菇,一个大棚可以达到四五万,种玉米按照30倍算也就是3万,如果种大棚最少60万,差别是非常大的。所以不能按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现在有一个新的规定就是区域综合地价,虽然这个标准比原来高了,但是也有很大的漏洞。农民的地不光是用来种粮食,也发展大棚,现在的区域综合地价也就几万块钱,实际上还是比较低的。”在今年8月北京大

6、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发起的土地征收问题会议上,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主任熊伟举例说。政府以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使之从集体土地转变为可以进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建设用地人,其中的差价每亩达几百万或上千万元。由土地财政所驱动的政府获益行为因此广受诟病。政府一方面是征收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补偿主体,项目审批阶段听证机制和补偿阶段议价机制的缺乏,使农民的土地权益逐渐丧失。“农民被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做出的特别牺牲,政府机关的补偿给多给少是其好意的观念现在已经落伍了,人民为了公共利益牺牲是不得已,政府不能给他二度伤害,就是说不能在补

7、偿费方面压低价格。”台湾大学教授陈新民说。据他介绍,台湾每年都要测算每一块土地的价格,称之为公告地价。征地补偿费就是以此为基础,一块土地的地段好价钱自然就高,而且征收补偿费通常跟实地实价不同,往往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还要加价20%到40%,使征地补偿费跟市价接近。重要的是,公共征收只是协商不成之下的次选择,用地的首要程序就是跟老百姓谈价钱。在集体土地目前被禁止直接入市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它的市场价格便是一个难题,集体土地无法像国有土地一样进行“招拍挂”,其定价也就不能进行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对此,冯兴元表示,可以按照等臂原则模拟市场,既

8、取决于同一地段的价格比较,也取决于土地的未来用途,产生的增值也不一定归个人,政府可以征税,部分增值归公。“因为土地价格的增长不完全是农民劳动的结果,还有政府在基础建设和开发方面的投入,农民在这个地方分到了一块地是很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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