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权利

土地流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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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流转的权利直到现在,“农民必须拥有土地”,还被当成革命胜利的成果或象征而不可动摇。这个信念落实到农村的土地上,即成为不可交易的红线。据此,农村土地至今不能在法律上归属于农民,认为农民一旦在法律上拥有土地,就有可能把它拿去卖了,然后,农民就“一无所有”了,六十多年前的革命成果就不在了。这对农民很不公平,已经使农民受到很多伤害。同时它在逻辑上也很荒谬。最简单地说,如果没有土地就是一无所有,那么,中国的城市人又有什么呢?连银行家都可以称为“一无所有”。恰好,现在还持以上观念的,正是农民以外的阶层,包括城市知识分子。事实上,以现在的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才堪称“一无所有”。现在的农

2、村土地,名义上归村民“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的名义拥有两种土地,宅基地和责任地。可实际上,农民个人对宅基地和责任地只有有限的使用权,宅基地不是像城市土地有“七十年使用权”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属于房主,只是政府承认上面的房子是你的,当然也不能买卖;农民对责任地更是只有责任,而不能合法地让它“变现”。实际上,农民土地被称为“集体所有”,到底也说不清楚是哪个集体,作为村民组织作为集体,也无法对农村土地有丝毫的处置权。(2013年10月16日,山东省日照市涛雒镇日照市三元粮食专业合作社水稻基地,社员于本花用镰刀收割小地块水稻)谁对农村土地有处置权?农村地方政府。他们处置农村土地比城市

3、土地随意多了。当地方干部看上了某一块农地,以政府的名义,立即点石成金,让它变成非农业用地,变成政府的现金。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连房子都得拆掉,当然宅基地也得失去。虽然改变土地用途政府有严格的规定,但约束不了地方政府。这些土地出让的收益,一般由上级政府付给“集体”,集体分给村民个人。在这个过程中,离开故土是农民惟一的出路,他们不仅没有选择,也无法向政府要价,因为你不是土地的主人,没有法人资格。正如我们在无数的案例中所看到的那样,农民获得的补偿少得可怜。这样的土地“转让”本来不合法,农地没有可交易的依据,给多给少是政府单方面确定的良心价。村民只有通过重建生活的的感觉,来判断其离开

4、故土的“合理性”。没有人知道地方政府由此赚了很多钱,制造了多少流民和上访户。这就是当前,名义上拥有土地的现状,和失去土地的过程。他们“承包”了土地,他们的房子也建在土地上,可是,实际上他们并不拥有土地,他们的人生和房子都是悬在土地上空的。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政策正在承认并一步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也可以说是危险的现状。目前最有意义的政策是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这个文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家庭式农场”。“家庭式农场”当然需要土地流转才行,就原来那点分散于各个农家的承包地,只能搞“小农经济”而建不起农场。可是,这个六十年来最开放的文件,仍然规定了土地流转同时,“不要集体土地确

5、权,不可自由买卖”,“不得改变用途”。但是,在1号文件出来之前,它就被事实上突破了。如此开放的1号文件也落后于现实。在农村的土地上,早有人在“集约经营”大片土地了。它可以迁就政策,称为“农场”,甚至它也种菜,但它也在建“度假酒店”和“乡村别墅”。农地一旦“流转”,不改变用途几乎是不可能的。最重要的是,这种流转多数就是事实上的买卖。流转后的土地连地貌都给推土机改变了,区域内的老宅也被拆除,原住民“回不去”了,这种情况下,“不得买卖”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但从文本上说,土地确实没有参与买卖,没有人拿得出买卖文契。1号文件十个月后,国务院研究中心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的改革方案建议

6、给农村土地“确权”,然后,让它和城市土地“平等地进入交易平台”。“确权”二字很惹人想像。如果确认到村民个人头上,这不是“分田分地”了么。即便确认到位集体名义下,虽然会给未来预埋无尽的纠纷,但好歹也村民在法律上拥有了一份土地。无论如何,确权后的土地就有了可交易的前提。至此,我们可以说农民已经不是“一无所有”了。这有一种现实的相对合理性。这里有一个对比:当年国有企业的职工被要求“买断”后离开企业,现在我们承认这是一件残酷的事件,被买断的工人重新谋生,在市场经济远未上轨的年代,困难重重,承担了转型的痛苦,至今,他们养老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但他们当初总算得到过“买断费”。而三十

7、多年来,农民离开土地就“自然了断”了。这是更加满含辛酸事件。现在,如果我们愿意做公平公正的努力,承认他们身后的土地的价值,让他们不再是一无所有地离开,真是历史性的功德,也是兑现当年的革命成果。根本不用担心国研中心提出的改革方案在三中全会决策中是否得到体现或如何体现。问题是,必须让农村已经开始的“土地交易”在阳光下合法地进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应该严肃和严谨。如果“纠正”是不可能的,那么选择“默认”是最不好的,应该在“追究”的前提下“追认”。对“小产权房”,国研中心就提出了这样的方案(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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