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7T 3119—2018 肉鹅屠宰加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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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120.01     X18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119—2018     肉鹅屠宰加工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ongooseslaughteringandprocessing2018-02-02发布2018-03-02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7/T3119—2018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山东省畜

2、牧兽医局屠宰管理处、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诸城市众大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京新、王宝维、高捍东、邓旭明、黄明、徐幸莲、李鹏、范东旭。3DB37/T3119—2018肉鹅屠宰加工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鹅宰前管理和屠宰加工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肉鹅屠宰加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9478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3、20551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7519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NY/T1340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医发〔2010〕27号家禽屠宰检疫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宰前管理在鹅的运输、装卸、待宰过程中,采取符合鹅行为的方式。3.2 致晕通过电击等方式使肉鹅失去知觉,但保持心跳和呼吸。3.3 可食副产物指头、爪、内脏等副产物。4 主要技术要求4.1 宰前管理要求4.1.1 禁食、禁水及运输3DB37/T3119—20181.1.1.1 禁食时间控制在宰前6h~8h,同时给以充分的饮用水,宰前1

4、h禁水。1.1.1.2 运输时间不超过4h。1.1.1.3 在运输过程中,有条件的企业应采用控温运输车,普通运输货车于寒冷季节应在鹅笼外加盖厚篷布进行保暖避风;根据季节差异调整鹅密度,不超过40kg/m2。1.1.1.4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平稳,减少因路况不同造成的颠簸。1.1.2 卸车与静养1.1.2.1 卸车过程应使肉鹅保持站立平稳,不得剧烈颠簸或晃动。1.1.2.2 静养时间2h~3h。1.2 屠宰加工要求1.2.1 抓鹅、挂鹅1.2.1.1 抓鹅时双手握住鹅的跗关节,不得提拉、拖拽鹅的头、翅膀或羽毛,挂鹅时应双腿同时挂于

5、挂钩上,防止机械损伤。1.2.1.2 挂鹅间与屠宰间应分开。1.2.1.3 挂鹅间应保持不超过50lux低照度并配有控制系统,能完成毛重、鹅只数量等测定工作。1.2.2 致晕1.2.2.1 致晕应确保肉鹅立即失去知觉,持续至少60s。1.2.2.2 采用水浴式低压高频电致晕技术,参考参数:电压25V,电流至少达到150mA,频率500Hz~800Hz,时间9s~12s。1.2.2.3 采用气体致晕技术,参考参数:气体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须大于40%,持续时间不小于4min。1.2.3 刺杀、放血1.2.3.1 准确切开颈部血管、气管、

6、食管放血;或采用口腔刺入放血。1.2.3.2 致晕后的鹅,至刺杀时间不应超过60s,放血时间宜240s~360s。1.2.4 烫毛、拔毛1.2.4.1 采用水浸烫毛或蒸汽烫毛方式。水浸烫毛应为流动水并及时更换,换水量不宜少于1L/只鹅。水温或汽温为62℃~65℃,时间为120s~180s;应设有温度和时间指示装置。1.2.4.2 采用手工或机械对鹅体进行拔大毛或拔小毛,必要时可采用食品级石蜡拔小毛。烫毛和拔毛间与其他加工间应分隔开,并多次冲洗鹅体,体表不得有可见污物。1.2.5 去头、切爪视市场需要,从喉头部切割处拉断去头;从胫部

7、关节切爪。1.2.6 去内脏采用手工或机械,经翅下或腹部开口去内脏;应防止破损肠道及其内容物和胆汁等污染胴体;用水多次冲洗胴体内外。1.2.7 同步检疫3DB37/T3119—2018按农医发〔2010〕27号要求执行。1.1.1 冷却1.1.1.1 经冲洗干净后的鹅胴体、可食副产物,分别经水冷法或风冷法冷却。1.1.1.2 水冷法应包括预冷却和终冷却。预冷却水温控制在4℃以下,鹅胴体胸部肌肉或可食副产物中心温度降至20℃以下,终冷却水温控制在0℃~2℃,降至4℃以下;水流与鹅胴体或可食副产物逆向并及时更换,保持清洁。1.1.1.

8、3 风冷法采用风温0℃±2℃,风速0.5m/s~1m/s,相对湿度85%~90%,鹅胴体胸部肌肉或可食副产物中心温度降至4℃以下。1.1.2 分割、去骨、处理将冷却后鹅胴体按部位进行分割或去骨成分割肉;将头、爪、内脏等按要求加工处理成可食副产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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