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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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主讲教师:陈芳电子邮箱:……编号C4/JW-7016/0182021/6/30法学院2参考书目《罗马法原理》陈朝壁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李开国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民法原论》,余延满著,法律出版社2021/6/30法学院3学习民法的方法编制法律的逻辑也是学习法律、适用法律的逻辑。大陆法系民法以概念为其基石,以概念作为民法构造的技术工具,决定了对概念理解的重要性。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2021/6/30法学院5现行立法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率先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之

2、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现行法律规定2021/6/30法学院6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一)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或者说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相互关系.2021/6/30法学院71、财产关系理解的前提(第一个层面):财产(1)财产的构成要件财产是指对人而言,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作为财产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具有经济价值,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且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二,与人的人身相分离;第三、必须人力能够支配。财产也是一个历史、开放的概念。2021/6/30法学院8(2

3、)财产的种类:不同的分类标准:财产依是否具备一定的物质形态,可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有物质载体,但无形财产价值绝不仅仅只是那个载体。2021/6/30法学院9财产分为积极财产(债权)、消极财产(债务)、概括财产。在改革开放前及其初期,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类存在,以此限制私人的生产活动以避免由此带来的所谓“剥削”。现在的当权者鼓励私人生产活动,这种财产分类由此淡出民法教材。时代的发展淘汰某些物的分类,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2021/6/30法学院10问题:1、遗体是否是财产?2、为什么要对动物予以特殊保护?2021/6/

4、30法学院112、财产关系理解的第二个层面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由于财产关系发生于财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因此人们又常常把财产关系定义为“人们在财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021/6/30法学院12财产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利益关系,所谓经济利益,又称“物质利益”,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物质动因。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在法律领域的表述2021/6/30法学院13(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是基于一定的人身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特点:非

5、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2021/6/30法学院141、人格关系人格这一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罗马市民法,但从罗马市民法到现代民法,“人格”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格学说中的“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格”则是指成为这种主体的资格。所以,人格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人格即国家赋予自然人、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充当民事主体的资格。2021/6/30法学院15在罗马法时代,人和人格是分离的。并非所有生物意义上的人都可以成为市民法的权利主体,要从前者到后者必须具备某种要素、某种条件、某种资格。这种要素、条件、资格就是身份。2021/6

6、/30法学院16在罗马时代,人格和身份是紧密相联的,只有具备一定的身份,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人格,人格依赖于身份而存在,身份决定着人格,身份就意味着在法律地位上—人格的差别。2021/6/30法学院17古代社会是一个个人的集合体,而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家族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古代社会,人的一切关系都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作为个人的身份地位是依附于家族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主体在其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会基于主客观条件,具有各种各样的身份。身份在古代民法上是有意义的,在等级制度森

7、严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身份不仅对取得政治权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取得民事权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古代社会,身份决定着人格,身份就意味着人格的差别,某些自然人不具备独立人格,被迫与他人形成依附关系。2021/6/30法学院18在罗马法中,市民权、自由权、家父权三权具备的人才能真正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妇女、家子、拉丁人、外国人在当时只具有部分的人格、权利能力。2021/6/30法学院19但现代社会,人格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诸多变化。就内涵来看,身份与人格相区别,不再是人格的组成部分,人格不再是限制人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条件,而是人基于其

8、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理所当然成为法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素。人基于自然而形成的物质要素(生命·身体·健康,出于自然,不变的)与基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而形成的精神要素(姓名·肖像·隐私等,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是可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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