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课件:民法总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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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课的教材是郑云瑞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第一版。(注:这些案例只是主要部分,有些在案例书上就没有转换为电子文本。)《物权法》课的教材是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的《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出版。因为是下学期才讲,我的案例还没有收集全,所以就没有传过去。《罗马法》课的教材是丘汉平著《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1、有一位躁狂型精神病人将2000元送给了一位不相识的路人。分析赠送行为的效力。2、一位路人看到一个正在发作的精神病人,样子十分可怜,就给了他2000元。精神病人可以不可以获得钱的所有权?3、王某深受小广告的困扰,就在家门上贴了一张告示,不许塞广告

2、,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有家药厂的广告还是照塞不误。王某以侵害其家庭安宁权为由起诉药厂4、某商场销售伪劣化妆品,可能承担的责任有:(1)刑法第148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2)按照公司法的第30条规定:企业有违法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3)如果给王某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5、某公安交通局副局长陈某在某日午夜12时在某夜总会喝酒

3、后,驾驶巡逻车在街上行使。卡车司机王某在行至一处陡坡处遇见陈某。陈某停车向王某示意停车检查,但由于停车不便,王某未听从陈某的指挥,继续开车。陈某恼羞成怒。在王某开到平缓处停车后,陈某爬到驾驶室,对卡车的一些配件进行损毁,造成约1万元的损失。问:是否由民法调整?原因何在6、1976年10月,有一郭寿华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第2卷第4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称“韩愈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夜,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中毒”等语,引起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

4、郭寿华“诽谤死人罪”。经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起自诉,自属正当”,因而判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金300元。郭寿华不服,提起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死于公元824年。时间间隔了门52年。*刑法第312条:“对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刑法弟314条:属于告诉乃论。。得为告*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诉。7、甲公司在1990年与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的价

5、格是1000元/吨。在履行期到来之前,钢材的价格涨到1500元/吨。甲公司就不愿履行。于是就主动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买卖钢材的合同无效,理由就是甲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钢材一项。分析:当时的规则是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法官按照这一规则作出判决,结果是便宜了“小人”——甲公司,使判决失去了道德基础。如果法官不按照这一规则去判,用什么?8、“黑”与“白唱同之争甲公司在招投标之前,作为发包方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造价1亿。甲公司在之后的招投标过程中造假,选定了乙公司作为中标者,与之签订了另一份合同(白合同),造价为1o5亿。后来乙公司要求按白合同履行,

6、再给0o5亿元,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起诉到法院。问:如何解决?9、甲与乙签定了买卖某型号水泥100吨的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交货期为2003年3月18日。后甲与丙签定了同样型号、同样数量的水泥合同,甲为买受人,丙为出卖人,交货期为2003年3月17Ho由于丙的不履行,造成甲无法对乙进行履行。分析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10、甲施工单位与乙设计院签定了关于埋设暖气管道的施工承包合同。在施工的现场,搭建10厘米宽的木板供行人通过,下面是深5米的沟壑。丙、丁是小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路经此处。丙急推丁,致使丁落入沟内,造成骨折并软组织多处受伤。丁父母为此花费了10万

7、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分析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11、甲(父亲,6万,有小儿子C)、乙(大儿子,6万),丙(女儿,6万,有配偶A和女儿B),在车祸中死亡。如果同时死亡,其直系亲属的遗产会分得少。甲与乙、丙彼此不生产继承关系。甲的法定继承人是C、B,各3万。乙的法定继承人是C,得6万。丙的继承人是A3万,B3万。总计:A3万,B6万,C9万。如果按照解释:A4万、B4万C10万。12.被告魏锡林撰写〈荷花女〉小说于〈今晩报〉,该小说虚构有不利于原告陈秀琴以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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