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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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解读彭某,原系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武清支队消防处参谋,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任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武清支队消防处参谋,主管开发区等单位的建筑审核验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原因调查、处罚等工作。  2007年11月,彭某所负责辖区内A汽配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彭某作为管片消防监督员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并要求A汽配缴纳100万元罚款,A汽配公司部长金某(韩国籍)和技术主管王某代表该公司与彭某商谈此事,最终决定A汽配公司给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武清支队“支建费”18万元,罚款4

2、万元。2007年11月23日,A汽配公司金某、王某等人将18万元“支建费”交给彭某,彭某将此笔款项直接侵吞后用于其个人开支。2007年12月,A汽配公司职员李某到公安消防局武清支队将4万元罚款交给彭某,彭某如数收下后将其中2万元上缴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武清支队,余款2万元被其个人侵吞后用于个人开支。2008年初,因A汽配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后消防设施被损毁,彭某向A汽配消防工作负责人王某提出A汽配公司相关消防设施需修复或新建,并将施工方苑某介绍给王某,要求A汽配公司只能用苑某做该公司消防工程。  200

3、8年1月,天津市B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彭某以同样的方法索取"支建费"4.5万元,并以一张盖有虚假公安武清分局消防处公章的收据到B化工公司领走4.5万元,直接侵吞并用于其个人开支。  2008年6月,按照联系成活给彭某提成的约定,苑某向彭某表示其于2007年1月借给彭某买车的3万元钱不用彭某归还而作为提成,另于2008年6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给彭某3万元作为提成,先后共计6万元。彭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认定彭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被告人彭某不服,提出

4、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本案认定为受贿罪的争议  认定受贿罪过程中,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由于法律用语语义边缘本身的模糊性,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并非不言自明。因此,结合彭某受贿案,正确诠释“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对当前的反贪的工作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察微析疑,发现了彭某帮助苑某承揽A汽配有限公司的消防工程,并收苑某6万元“提成”的事实,对彭某的行为是否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

5、人谋取利益进而能否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存在三种分歧意见。观点一:认为彭某不构成受贿罪。彭某帮助苑某承揽工程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只是凭借熟人关系介绍工程,故不构成受贿罪。观点二:认为彭某构成受贿罪。因为彭某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但其是在利用工作便利,在日常工作中彭某熟识A汽配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其虽然没有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方便条件,但是利用了其工作中的方便条件为他人谋利,故构成受贿罪。观点三:认为彭某构成受贿罪。因其作为主管A汽配公司片区消防监督员,对该公司有制约关系,其正是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帮

6、苑某承揽工程谋取利益。  二、争议焦点  存在以上三种分歧意见的关键在于办案人员对于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便利”存在不同观点,梳理该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此概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而且正是这一条件,决定了受贿行为侵害职务廉洁性这一特征。因此,查明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对于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法理研析  如何理解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专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

7、内的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也包括利用上下级职务之间纵向制约关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也包括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因纵向或横向制约关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所谓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本人在职权和地位上处于控制、操纵、干预他人或者处于优势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总结上述观念,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8、不能仅从外延上进行界定,而应当从其包含的内涵上着手。根据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从受贿罪的本质意彭某,原系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武清支队消防处参谋,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任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武清支队消防处参谋,主管开发区等单位的建筑审核验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原因调查、处罚等工作。  2007年11月,彭某所负责辖区内A汽配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彭某作为管片消防监督员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并要求A汽配缴纳100万元罚款,A汽配公司部长金某(韩国籍)和技术主管王某代表该公司与彭某商谈此事,最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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