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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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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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论文关键词:构成要件职务便利职务关联性  论文摘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其基本的含义是受贿行为必须与职务具有关联性,但是这种关联性既包括现实具体地担当某一职务,还包括抽象的职务权限;不仅要从单纯的事实来认定,还要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来观察,以是否使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为参照进行价值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但是,理论界对其理解和认定存在争议,司法解释对此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司法实践更因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同认识而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本文拟以两起案例为切

2、入点进行探讨。    一、案例导入    【案例一】刘某系某派出所民警,李甲的弟弟李乙因涉嫌抢劫罪而被刑事拘留,李甲通过其他人找到刘某,想请刘某帮忙将其弟弟放出来。刘某说:“我不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我回去打听一下,像这种情况需要10万元。”李甲遂给了刘某5万元。刘某回去后,从同事李某处了解到该案件,得知李甲本人也是同案犯,便通知李甲逃跑。经查明,刘某确不是本案的承办人。(这里暂不讨论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例二】支某系某市政管理局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监察科副科长。负责道路设施建设工程的初审工作。某房地产开发商报送工程初审材料时,支某说:“你们需不需要工程队?我这边有专业的工程

3、队,手续办得也快,工程队负责人是时某,具体情况你可以和他谈。”该房地产公司遂将该工程承包给时某。时某为感谢支某为他介绍工程,给支某8万元“感谢费”。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有观点认为均构成受贿罪;有观点认为,案例一中刘某不是案件的承办人,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从而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案例二中支某为时某介绍工程与其初审工程的职务无关,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支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司法解释的态度    关于《刑法》第385条第1款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司法解释的态度存在分歧和矛盾。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4、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5、。”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是没有分歧的,但是,《规定》认为还包括“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虽然没有进一步解释,但按照文理解释,除了包括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外,还应包括一般的工作联系和方便条件;而《纪要》则认为仅限于职务上的隶属和制约关系。根据《规定》,行为人利用了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构成受贿罪;而根据《纪要》,案例一中刘某通过同事了解案情,与同事之间没有制约和隶属关系,案例二中更不存在利用职务上有制约或隶属关系问题,似乎两案例均不构成受贿罪。    三、学理上的探究    如何理解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界主要有

6、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专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1〕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利用上下级职务之间纵向制约关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2〕第三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也包括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因纵向或横向制约关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3〕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所谓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本人在职权和地位上处于控制、操纵、干预他人或者处于优势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4〕  上述争论仅就刑法用语“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进行宽窄不同的

7、形式解释,没有根据受贿罪的本质进行实质解释,从而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从受贿罪的本质意义出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必须与职务具有关联性。首先,关于受贿罪的本质,历来存在起源于罗马法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和起源于日耳曼法的职务行为的纯洁性说,当今各国刑事立法一般将二者结合起来,即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职务行为的纯洁性。〔5〕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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