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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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商号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商号以文字的形式出现,是商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目前商号权保护在我国还处于薄弱阶段,因此商号在使用中商事主常因商号权而引起纠纷。文章就因此谈谈几个看法,先简介了商号的概念和性质,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商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倡议。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保护  一、商号的概念以及商号权的性质  商号,即商事主经商的字号,或称为企业名称。商号作为公司特定化的标志,是公司区别于其他

2、的重要标志,是公司具有法律经营权的表现。一旦商号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就具有商号权,便可以用在商品包装、合同和挂在牌匾等商业上,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限制性,只有在该注册的厂商销亡而消失。有些厂商中,某些图形、文字既是用来当做商号又是用来当做商标。但大多数的厂商的商号和商标还是区分的。一般来说,商标和商事主的产品是相关联的,而商号则是与生产该产品的厂商或与经营该产品的特定厂商相关联的。  目前我国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里对企业名称有明确的保护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事主的身份和人格有密切相关,和主体同生同灭。商号权具有财产精神权属性。商号在同一行政

3、区域内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自己的商号,有权禁止他人擅自盗用、冒用或重复登记,另外还有权对他人侵害其商号权进行司法诉讼请求赔偿。对于商号权可以设为抵押、转让或许可使用。  商号的法律要件包括消极要件和积极要件。在消极要件方面,共有五项:一是不能用数字以及汉语拼音字母作商号,除外文名称外;二是禁止使用部队的番号,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党政军机关、政党的名称;三是禁止使用国际组织、外国地区或国家的名称;四是不得误解或者欺骗公众;五是不能有损于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积极要件主要包含两项:一是要求商号具有显著特征,二就是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二、目前商号知识产权法

4、律保护的目前状况  目前我国对商号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还比较弱,在实际应用中的确产生了一些因商号理由引起的纠纷。商号权在理论上已得到验证和公认,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号权的保护上还存在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商号的登记记录管理不完善  我国对商号没有登记记录,只对整体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管理。企业名称采取局域登记记录管理,由每个行政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作为登记管理,并负责该管辖内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的登记注册;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应负责对全国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这个企业名称的

5、区域注册登记形式,极易形成不同行政管辖内出现相同商号的的现象。  (二)对商号的法律保护粗疏零散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商号权保护法,已经建立的法律规定也只是表面性的,将商号置于企业名称权中进行保护,多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系统。通过查阅《民法通则》,可以看出,里面所涉及到的企业名称专项法规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及相关司法剖析,都没有提及商号、企业名称的相关规定,所以商号的法律保护、性质、地位等相关司法剖析模糊不清。因为现行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商号

6、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力的法律效力,使得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不成为法律作用上的“权利”间的冲突,影响了目前对商号权能否认定为“在先权”被阻止在后商标获得登记、注册的法理困难。我国对商号权的不规范管理,也是引起商号权纠纷的理由之一。  (三)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使商号权与商标权容易发生  我国商号主要被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而商标主要被《商标法》调整。商号和商标的保护是并列进行的,实际实行中容易产生冲突。比如在商号的确权的执行上,由于我国企业在名称登记前并没有与商标挂钩进行联检,在确权过程中也没有公布异议流程。因此也会产生一些人善意或恶意地将他人的

7、知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商号也是“合法”的现象。即使《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对这种情形进行了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两者的产生冲突的概率,但是有些理由还是没法解决。所以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与他人之前的合法权益相冲突,但对于那些在先权利可以阻止的商标却没有规定。  三、商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从上文对商号权保护的目前状况分析,我们能看出,立法层面的理由和管理体制层面的理由造成了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薄弱。因此,我们要以下这两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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