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北魏妇女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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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北魏妇女法律地位北魏妇女法律地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北魏妇女法律地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北魏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位的,北魏鲜卑妇女就是历代封建王朝中的一朵奇葩,从而让我们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北魏这个由草原游牧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的具体概况。  北魏;妇女;法律地位  何为妇女的法律地位?现今对其的概念定义为:妇女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妇女这一平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占据的位置。本文中所提“法[摘要]文章从北魏鲜卑族习惯法和北魏统治者所颁布的成文法的角度,对北魏鲜卑妇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初步探析

2、,根据北魏鲜卑族积极学习中原汉族文化的程度,说明在封建社会妇女在法律上并不是毫无地位的,北魏鲜卑妇女就是历代封建王朝中的一朵奇葩,从而让我们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北魏这个由草原游牧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的具体概况。  [关键词]北魏;妇女;法律地位  何为妇女的法律地位?现今对其的概念定义为:妇女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妇女这一平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占据的位置。本文中所提“法律”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民族习惯法,即维护氏族部落一般秩序的规章制度、风俗习惯北魏妇女法律地位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祖训族规。一部分为统治者以成文

3、法的形式所颁布的律文、诏令。那么作为北魏这一少数民族政权所订立的法律一般由其部落习惯法先予以限定,最终由北魏统治者以律令确认予以生效。研究北魏鲜卑妇女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其在家庭和当时的社会中妇女地位的标尺。在对我国古代婚姻的法律规制中,许多学者都认为,妇女是男子的附庸,要严守“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例如,陈宁英的观点是我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和整个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认可度是一致的。那么在北魏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呢?北魏是由鲜卑族拓跋部所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他们原来居住于今黑龙江、嫩江流域大兴安岭附近,过着游牧生活

4、,所以注定了其在指定法律的时候必定会把其部落习惯法的因素掺杂进来。  直到公元315年,拓跋力微之孙拓跋犄卢,曾因帮助西晋并州刺史刘琨与匈奴族刘聪、羯族石勒相对抗有功,被西晋封为代公,进而封为代王。公元338年,首领什翼犍建立代国,都于盛乐,迈入奴隶主占有制的阶级社会,逐渐强大起来。公元376年,前秦昭宣帝苻坚攻代,拓跋什翼犍战死(或被擒),代灭。385年,拓跋珪趁前秦四分五裂之际在牛川重建代国,定都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386年改国号“魏”,史称“北魏”。398年,道武帝拓跋珪迁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从此便开始了北魏拓跋鲜卑的封疆统治。本

5、文将从北魏鲜卑妇女的政治权利取得经济、独立占有、婚姻关系三方面进行论证。  一、对从婚姻关系上看北魏妇女的法律地位  (一)恋爱择偶方面  北魏鲜卑妇女有相对开放的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中原特有的,而这对身为游牧民族的北魏鲜卑妇女是根本没有束缚力的,她们特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对爱情的追求方式是自由的开放的,有相对开放的自主权。“处女歌谣云:求良夫,当如倍侯”《北史·高车传》这样记载。从这句歌谣中不难看出北魏时期鲜卑妇女的择偶标准,她们所追求的自己的理想丈夫就是倍侯,据史料称“侯利质直,勇健过人,奋戈陷阵,有异于众。北方人畏之,婴儿啼者

6、,语曰:‘倍侯利来’便止。”由于北魏鲜卑妇女是由草原游牧民族过渡到中原农耕民族的,她们的骨子里依旧保留着对勇猛彪悍男子的仰慕与崇拜。具有这样特质的男子也就成了她们的择偶标准,而且草原游牧民族奔放的、直爽的性格让她们敢于通过诗歌来表达爱意,与东晋南朝的妇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北魏鲜卑妇女没有她们的那种害羞、腼腆,而北魏鲜卑妇女之所以这样与当时社会的所认可度和统治者的允许是分不开的,虽然统治者未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但是作为其少数民族不成文的但同样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此种状态一直保留着。  (二)在婚姻缔结方面  《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了

7、这样的婚俗:“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其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务,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由此可见,鲜卑男子在娶妻之后要去女方家拜见女方家属,无论长幼皆拜。同时要干两年的仆役,然后才允许带妻子走,这些风俗习惯要遵从妇女的意愿,只有到了战争时男子才可自行决定。而最为特别的是鲜卑男女可以相对而坐,这也是北魏鲜卑民族习惯法在社会规制方面的体现  (三)离婚与再嫁方面  北魏孝文帝时期已经接受了大量中原汉族文化,所有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卑微鲜卑妇女绝对的离

8、婚自由权。《魏书·高祖纪》记载:“(太和九年八月)庚申,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之所遣,在予一人,而百姓无辜,横罹艰毒,朕用殷忧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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