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研究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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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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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赦研究初步关键词:大赦价值与功能宽容赦免罪和(或)刑社会纠纷调节机制内容提要:大赦作为非常规也非极端的政治法律形式和手段,具有其他任何政治法律形式和手段不可替代的价值与功能,大赦作为或应当作为宪法规定的内容和宪政制度,在现时仍有续存或重建的基础和必要;加强对大赦理论的研究,将其形塑成为现代的宪政制度,具有宪法学术的重大意义和宪政实践的参考价值。引言:  “大赦”在中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和一九五四年宪法中作出过规定,但在国家的宪政实践中迄未实施过;在宪法学中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这在中国宪法学过去长期盛行的“解释宪

2、法学”和“附随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中,自然也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然而,在中国持续3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拓展的情势下,中国的思想界包括宪法学术界对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与提高;与此同时,包括社会和国家的各个层面的国人对外国和中国的某些特殊地区的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特别是对西方发达的法治国家的宪法、宪政制度的体认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种观念上的巨大进步给我们宪法学术人探讨一些重大的宪法理论和宪政制度开辟了更加广泛的空间和自由。正是基于这种思想上的进步,使我们现在能够以正常的学术心态重新审视以往无人染指

3、或涉足的一些宪法学学术领域。眼下笔者从事的有关“大赦”在宪法和宪政层面上的研究,当属其中的一个事例。  “大赦”制度早在1949年9月27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之职权。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二十七条十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该宪法还在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在此后颁布的三部宪法,即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和一

4、九八二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大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早在建国之初就在宪法性和宪法文件上明确规定了“大赦”,但从未具体着手建立相应的国家“大赦”制度。从1956年至1975年先后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战争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过7次特赦,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实行过“大赦”,自1975年以后也没有实行过成规模的特赦。总的看来,“大赦”成为被遗忘40余年的宪法规定,在此时期,迄未尝试更不用说用心建立这样一项宪政制度。  然而,反观国际社会,“大赦”迄未退出历史舞台,即使在法治和宪

5、政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上一般都有关于“大赦”的规定,并在宪政实践上也在不断地运用“大赦”或虽在名义上称“大赦”而在实际上是“特赦”来处理一些人事乃至国家的某些重大政策性事务。而且在目前,这种用“赦”的频率似乎还在不断增加,两相比较,更突兀地显示出中国宪法和宪政中“大赦”理论的空白和制度的缺失。本文就是基于此种宪法理论空白和宪政制度缺失的状况,试做一些初步的探讨与研究。限于篇幅,本文的探讨和研究只集中在“大赦”的性质、价值与功能、当代续存或重构“大赦”制度的现实基础等方面。一、“大赦”的概念与性质  (一)“大赦”的概念  “

6、大赦”的概念及其作为治国之术在中国自古至近、现代有之,但其概念及其作为治国之术在西方也同时自古至今犹存。英文是用amnesty表述的。“大赦”是一个跨越东西方、横亘古今的普世概念及治国之术。  “大赦”作为一个极具历史深度和地域广度的概念及治国之术,不待说,自然具有多元的理解以及作为治国之术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制。不过,在异中还是可以找到共同之处的,在当代,就各国政治理念及国内法上的“大赦”概念,通常被理解为一种“宽免”理念,在形制上则是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政令等形式对特定时期、对全部分或大部分或一部分特定的犯罪

7、人或不特定的犯罪人已判定之罪或正在追诉之罪予以免罪和免于刑罚或免于追诉尚未定狱之罪的政令、法律、政策或措施。  在中国古代,“大赦”是一套结构复杂的“赦免”概念和形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构成这个概念和体系的,还有赦、常赦、曲赦、肆赦、特赦、恩赦、郊赦、别赦、赦徒等赦免形式。其中有些与“大赦”的概念和体系相互重叠或交叉,或只是称谓的不同;而其中大部分都与“大赦”有些甚至有较大的差别。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同属赦免范畴,在形制上都与“赦”或“大赦”明显不同的一些概念与形制,如“减等”或称“赦降”(即类似于当代的对在押人犯的减刑

8、)、复籍(即对被剥夺属籍的皇族恢复其属籍)、赎罪(即以财物或劳役赎刑)。  在近、现代的中国,除晚清沿袭以往朝代的“赦免”概念与形制之外,在中华民国期间,通过历次宪法、宪法草案一般都规定实行“大赦”外,还有特赦、免刑、减刑、复权等,后四种同“大赦”一样,既同属于“赦免”的范畴与形制,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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