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判决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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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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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判决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判决书是法院对当事人民事纠纷的确权性处理,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权益的裁决。近几年来我们从报刊新闻里可以反复听到买卖判决书的事件。当事人将其当作债券凭证来买卖。判决书能否买卖?社会各界看法不一,理论界也支持反对各半。笔者就此问题,从现有立法出发、以法的理性考虑,对正反双方的理由一一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合理性合法性已决债权债权让与  :DF522:A    自2001年武汉市新洲区粮食公司将判决的货款及利息对折拍卖这起全国首例买卖判决书事件之后,农民工当街举牌出售判决书、八旬老翁

2、沿街拍卖判决书等等新闻屡见不鲜,且有增无减。这样的行为虽然早就不新鲜,但它究竟合理与否合法与否,至今仍争论不休。  一、现有立法: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  买卖判决书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应该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笔者首先从现有的各相关的部门法出发,分析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是否与现有法律相抵触。  (一)《合同法》。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

3、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第一、二款,如果债权本身的性质并没有不得转让,并且当事人也没有约定不得转让,那么此债权经过法院判决后,这两方面仍然还是一样的。已决债权只是给债权多了一道法院的确认,多了一种公权力解决的可能,而不会改变债权本身的性质,即不会在判决之后就在性质上变得不能转让。而根据第三款,法律对已决债权没有明文的规定,更加谈不上禁止转让的规定了。  (二)《民事诉讼法》。  1、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处分原则

4、,它体现了对私权利的尊重。当事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买卖判决书是以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为标的,转让的是确定的债权,因此可以说是实体权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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