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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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以人为本/诉讼权利/正当程序内容提要:《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众望所归的事,但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形式通过却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有其创新之处,但其暴露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尽快启动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程序,将其打造成一部既有前瞻性又有特色的能很好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文简称《修改决定》)。1991年

2、4月9日制定并施行了16年多的《民事诉讼法》(考量,“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和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程序都应“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以人为本/诉讼权利/正当程序内容提要:《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众望所归的事,但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形式通过却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有其创新之处,但其暴露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尽快启动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程序,将

3、其打造成一部既有前瞻性又有特色的能很好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文简称《修改决定》)。1991年4月9日制定并施行了16年多的《民事诉讼法》(考量,“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和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程序都应“以个体人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实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4、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纬度。”[11]在设置程序时应该充满对人类的情感,关注人的未来,考虑人的需要,不能只见“规范”不见“人”,要把对人的重视直接生成对弱势主体强烈而现实的关怀,在程序法基本理论中更加突出强调人的主导地位[10]69。具体而言,“以人为本”和“权利本位”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举措应当从民本立场出发,要合理地平衡法院与当事人的权力(权利)配置,尊重公民的意愿,凸显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保障其权利和自由,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很欣喜地看到

5、,《修改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的观念,而更加彰显了“以人为本”和“权利本位”的理念,如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此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以此增强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力度;进一步突显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2.具体内容创新(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扩大 作为一部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保护当事人受侵害的实体权利为依归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无疑应当充分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防止法院审判权力的滥用是紧密相关的,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

6、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一对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矛盾体,任何一方诉讼权利(力)的无限扩大都会影响到相对一方诉讼权利(力)的发挥,进而阻碍民事诉讼目的的有效实现。尤其是审判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由于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往往具有易扩张和被滥用的特点,而当事人诉讼权利则因其权利分散,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而具有易萎缩和易被侵害的特点。因此,法院审判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约,并通过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广度以制衡法院审判权力。《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强调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仍然还做

7、得很不够——尤其在我们法院职权色彩相对浓厚的国家,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监督远未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权力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为此,《修改决定》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范围,并以此强化对法院审判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其中比较突出的如《修改决定》第11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还规定了异议的处理程序。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这一规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程序上救济的空白。另如《修改决定》第12条明确赋

8、予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拖延不执行时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这主要考虑在到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案件之所以难以执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此,《修改决定》予以了高度关注。再如《修改决定》第13条进一步完善了案外人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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