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北极日出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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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洋法法庭“北极日出号”案评析-->第一章“北极日出号”案情简介第一节案情始末2013年9月18日,绿色和平组织的30名成员乘坐“北极日出号”1,到达俄罗斯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位于巴伦支海的俄罗斯天然气工业石油大陆架公司所属的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抗议俄罗斯在北冰洋开采石油。船上30人来自荷兰、美国、英国、芬兰、法国、新西兰、瑞典等18个国家,其中还有一名俄罗斯人。俄边防军曾要求该船船长停船接受检查,但并未得到配合。俄边防人员不得已进行警示性射击,并于19日晚间通过直升机空降最终将该船控制。曾试图强行登上钻井平台的两名绿色和平组织成员被俄罗斯方面拘押,俄方称二人分别来自芬兰和瑞士。第

2、二天,俄罗斯海岸警卫队就扣押了船只以及逮捕了船员。后来,俄方又起诉被扣押人员,指控他们从事海盗活动。这些人现在被俄罗斯关押在北冰洋边上的城市摩尔曼斯克。根据俄罗斯的相关法律,他们最多可被判15年监禁。2根据荷兰的外交官蒂默曼斯所言,荷兰之所以代表“北极日出号”进行诉讼,是因为这艘绿色和平船上悬挂的是荷兰的国旗,荷兰作为船旗国出面进行交涉。因此,荷兰作为该船的船旗国,对于俄罗斯针对该船及船员的扣押及逮捕行为,于2013年10月4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3提起了强制仲裁程序,而且,向ITLOS提请临时措施,要求俄罗斯释放船只和船员,以及停止对于该船和船员的所有有关的司法活动。2013年11月22日,

3、在荷兰政府出具360万欧元保释金的情况下,ITLOS做出了临时措施的裁定4:“北极日出号”以及该船上被指控触犯流氓罪的船员应当被释放。2014年3月17日,仲裁庭也召开了会议商定仲裁的相关事项。………….第二节争端当事国的主张及案件特殊性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以及《公约》附件七等条款,荷兰对于此案启动了强制仲裁程序。在仲裁庭尚未组成之前,荷兰于2013年10月21日,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请求ITLOS对以下四个方面批准临时措施:首先,请求法庭批准绿色和平号驶出俄罗斯境内,放其自由,脱离俄罗斯的管辖;其次,请求立即释放扣押人员并允许他们离开;再次,中止正在进行的

4、所有俄罗斯行政管理程序和司法的审判程序,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在船舶以及船员上的其他程序;最后,请求避免可能加重该案形势的任何措施,确保无其他扩大争端的行动。在法庭组织的关于荷兰请求临时措施的庭审上,荷兰提出以下几点指控:在未经过作为船旗国荷兰的同意下,俄罗斯对其船以及船员进行扣押和逮捕的行为违反了船旗国(荷兰)的航行自由权。根据一般规则,沿海国不可以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采取强制管辖权。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习惯法,俄罗斯政府的暴力逮捕行为侵犯了船员的个人人权以及离开该区域的自由与安全。………….第二章“北极日出号”——管辖权问题第一节《公约》对于法庭及仲裁

5、庭管辖权的相关规定ITLOS作为《公约》中可以作出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机制机构之一的国际性司法机构,既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又拥有其区别于它者的独立管辖权。《公约》缔约国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几种争端解决程序,例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法庭以及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等途径解决争端。在《公约》第287条以及第288条中,法庭或者是仲裁庭主要对于以下事项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与本公约、与本公约目的相关的国际协定以及与本公约主题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公约或条约,这以上三类的解释或者适用所发生的争端。…………二、管辖权的任择性例外根据《公约》第286条,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三节,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

6、的强制程序这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制约,其中包括强制性限制与任择性例外这两种。而这两者分别体现在《公约》的第297条以及第298条里。《公约》的第297条是对适用《公约》中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强制性限制。该条包括三款,其中涉及到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渔业相关规定。依据《公约》第298条,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者是加入公约或者是之后的任何时间内,它们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作出声明,对于以下争端作出保留不接受公约里规定的某些解决方式,包括海洋划界和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其职务的争端。不过,此类排除声明的效力还受到以下限制:首先,它不

7、能妨害根据第十五部分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其次,为了公平,作出声明的国家也无权不经过另一个缔约国的同意,将被排除在外的的一类争端的某些情形,提交到公约的任何程序;最后,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作出新声明的国家不影响按照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而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当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三、作为临时措施前置程序的初步管辖权的认定2013年10月发生的“北极日出号”案对于研究“一方不到庭”案件的初步管辖权问题似乎更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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