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中的告知后同意与同意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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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中的告知後同意與同意書簽署醫療安全暨品質討論會2010年8月28日2:10-2:35PM吳俊穎副教授台中榮民總醫院胃腸肝膽科主治醫師東海大學法研所、陽明大學醫學系、中國醫藥大學副教授吳俊穎臺中榮民總醫院胃腸肝膽科主治醫師中國醫藥大學臨醫研究所暨公衛研究所副教授「臨床研究方法」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系內科學副教授「消化系內科學」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醫學倫理與法律」國立中興大學生物科學系研究所副教授「癌症轉譯醫學」行政院衛生署倫理委員會委員國家衛生研究院、國民健康局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律顧問台灣實證醫學學會常務監事臺大醫學士、醫學博士哈佛公

2、衛碩士、法學碩士東海法學士案例一案例事實:病人未滿20歲且未婚,但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係由病人填寫,在OR術前核對時發現此問題馬上通知護理人員和主治醫師,並通知家屬到院讓病人先回病房,等待同意書完成後再執行手術。案例二案例事實:病人由護士送進手術室交班並核對手圈、同意書、檢驗報告及詢問NPO,護士說明病人無法回答問題只能說簡單的“是”,交班結束推病床至手術房間麻醉前再次翻病歷時發現麻醉同意書簽名欄位是病人的手印,但因病人曾經做ICH、V-Pshunt手術,GCS10分認定病人並無行為能力,故麻醉同意書視為異常,通知家屬儘速到院補簽同意書。案例三案例事實:病人訂於某日早上

3、執行侵入性支氣管鏡檢查,需有同意書,但病歷上的同意書為4天前胸部超音波的同意書,詢問家屬是否有填支氣管鏡檢查的同意書,家屬表示護士請她將胸部超音波同意書更改後,當作支氣管鏡的同意書。案例四案例事實:孕婦A預計15:00至產房行剖腹產,於14:30病房與產房人員交班時表示病人的手術同意書因醫師未向病人解釋且未簽名所以未填,產房人員表示應將手術同意書填妥後才能送病人,病房人員表示會連絡主治醫師。於14:50病房人員致電產房表示醫師打電話至病房表示先將病人送至產房後再填手術同意書並保證沒問題,產房人員表示仍要先完成手術同意書才能送病人,但病人已送至產房。病患同意權Info

4、rmedConsent…說明後同意Informed…病患接受醫療資訊之「說明」Consent…同意或承諾基於「病患自主權」、「人性尊嚴」Informedconsent=informed+consent?醫師告知的內容、範圍、形式?病患同意的確實性?真實性?醫師告知病患需要手術,病患簽了手術同意書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成立的三個要素:告知:醫師以病患可以理解的方式,提供充分醫療資訊能力:病患具有足夠的理解與判斷能力自願:病患不受身體約束、心理威脅、及資訊操控,而自發性的做成意思決定。醫師應該站在協助者的角度,提供充分的醫療資訊,讓病患與醫師一起來做醫療

5、決定,醫師與病患之間為一種夥伴關係,但最終的醫療決定應該由病患來做成說明義務vs.醫療裁量知情同意的法律觀點未得病患同意的醫療行為:醫療行為對於病患的身體結構、生理功能、心理狀態、精神情況、等,產生一定的影響未得患者的同意:刑法上,醫療行為無法阻卻違法民法上,醫療行為將構成「侵權行為」病患之同意權同意權:病患的同意權,屬於「處分行為」為處分之行為人,必須有處分權有效的同意:個別同意事前而持續之同意有效同意書面同意未附條件之同意推定同意最高法院判決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即應說明手術之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由被上訴人自

6、行選擇是否承擔手術可能之危險。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施行第二次手術,原審認係違反醫療法保護病人之法律,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推定上訴人為有過失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舊醫療法§58:診治病患時之告知義務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親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醫師的告知義務醫師法§12-1:醫師的告知義務(91.01.16)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醫療法§81:診治病患時之告知義務(93.04.28)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

7、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醫療法§63: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之簽具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醫療法§64: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簽具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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