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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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年开展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继续医学教育辅导。24小时报名咨询热线:010-82311666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7月5日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药是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和对中药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中药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

2、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在中药生产和中药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保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中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中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三条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 第五条 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中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中药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中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1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一)中药学或相关学科中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0年;  (二)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6年;  (三)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4年;  

4、(四)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2年;  (五)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年;  (六)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常年开展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继续医学教育辅导。24小时报名咨询热线:010-82311666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中药师职务的人员;  (八)正式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5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5年。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

5、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中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省级中药主管部门为执业中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中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

6、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格名单向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过其到当地中药主管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其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请执业中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中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中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执业中药师,由省级中药主管部门在《执业中药

7、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中药师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凡脱离中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2年以上(含2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执业中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常年开展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继续医学教育辅导。24小时报名咨询热线:010-82311666  (一)死亡;  

8、(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中药师业务。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执业中药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中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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