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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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02年12月9日起执行。  目录  相关文件  内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四章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六章施行  展开相关文件  内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四章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六章施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2、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3、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

4、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

5、、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

6、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7、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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