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城容貌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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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为加强阳江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阳江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1.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

2、环境整洁、美观。2城市道路2.1城市道路、桥梁、人行道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2.2—15—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2.3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期间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工程竣工后应按规范要求平整现场、恢复原貌。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

3、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施工作业单位需派足够的人力在施工路段两端进行交通疏导。2.4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点占用盲道。2.5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2.6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经批

4、准临时—15—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2.7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保持道路整洁。不得在道路和桥梁范围内占道经营、摆设摊点、堆放物品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2.8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3建(构)筑物3.1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

5、要求。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3.2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3.3—15—凡在建(构)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3.4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

6、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3.5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其中,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3.6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住宅楼住户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经批准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3.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4公共场所及设施4.1广场、车站、体

7、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露宿。4.2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15—4.3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4.4机动车辆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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