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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汽车保险法】新保险法破解汽车过户理赔难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汽车保险法】新保险法破解汽车过户理赔难题 为了工作方便,刚刚工作两年的设计师小文用攒下的钱买了一辆二手Polo,虽然是倾囊而出,但他再也不会因为挤公交在路上浪费大把的时间,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加之这辆二手Polo价格低廉,小文觉得这笔买卖做得划算!两个月后,小文在一十字路口转向时与邻近车辆发生刮擦,情急之下小文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查勘人员在随后核查中发现小文不是该车
2、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无法向小文进行理赔。小文这才想到买车之后,他一直忙于工作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想着车辆维修还得自掏腰包,小文心里又悔恨又无奈。 随着二手汽车交易日益频繁,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方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无法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客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题。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新规,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
3、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小文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就此麻痹大意,因为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那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
4、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因此,我们特别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朋友,为确保您的保险权益,请您在购车后尽快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您的驾车安全系上“双保险”。 新保险法本月实施解读车辆理赔四大变化 本月1日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和旧法相比,新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理赔时限、车辆转让保险依然赔付、事故受害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变化NO.1明确理赔时间且一次性通知到位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
5、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提起理赔,车主最头痛的就是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为复杂。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最后保险公司三天两头又要求补充材料,亲自去保险公司多次,最终经过长达几个月时间才获得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新法实施后,这种局面有望改变。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
6、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释:太平洋财险四川分公司一位保险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新规对车险理赔有个明确的时间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做出核定或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必须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车主,而在旧法中,是没有规定通知多少次的。 变化NO.2车辆转让保险照赔 随着二手车逐渐得到消费者的追捧,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7、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新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
8、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释:《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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