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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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汽车保险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民国87年01月01日公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使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体伤、残废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  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2条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  用保险法及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本法所称汽车系指公路法  第

2、二条第八款规定之汽车及行驶道路之动力机械  。  第4条汽车所有人应依本法规定投保本保险。军用汽车,亦同。  第5条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  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  第6条本保险之主管机关为财政部。1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前项主管机关为调查本保险之相关事项,得向警政、交通监理

3、等相关机关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绝。  第7条本法所称保险人系指经财政部审查合格得经营本保险之保险业。  前项审查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8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系指依  第四条投保本保险及其它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  车造成汽车交通事故之人。  第9条本法所称加害人系指汽车交通事故之行为人。  本法所称受害人系指因汽车交通事故遭致体伤、残废或死亡之人。  第10条本法所称受益人系指下列各款之人:  一身体伤害给付及残废给付受益人,为受害人本人。  二死亡给付之受益人,为受害人之继承人;无继承人时,

4、以本法所定之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为受益人。  第11条本法所称被保险汽车系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证所记载之汽车及依  第十七条1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第二项视为承保之汽车。  第12条本法所称汽车交通事故系指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汽车所致受害人体伤、残  废或死亡之事故。  第13条由本法所生请求给付保险金及特别补偿基金之权利,自受益人知有请求权  之日起

5、,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汽车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逾十年者,  亦同。  第14条汽车所有人应维持保险契约之有效性,于保险契约终止前或  第十七条第一  项遭拒保时,应依本法规定再行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契约  第一节契约之成立  第15条汽车所有人于申请发给牌照或换发行车执照前,应以每一个别汽车为单位  ,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1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本

6、保险之投保,应以要保书为之。  第16条汽车所有人投保时,对于要保书所询问之下列重要事项应据实说明:  一汽车种类。  二使用性质。  三汽车号牌号码、引擎号码或车身号码。  第17条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  一汽车所有人未交付保险费者。  二汽车所有人对  第十六条所规定之应说明事项不为说明者。  保险人接到要保书后,应于十日内为承保或拒保之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  者,视为同意承保。  保险人违反第一项规定而拒绝承保者,其拒保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第18条本保险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签发保险证及保

7、险契约书交予被保险人。保  险证之必要记载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更正。1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第19条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契约。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险人不得终止保险契约:  一被保险人对  第十六条所规定应说明事项说明不实者。  二被保险人以票据交付保险费而未兑现者。  保险人依前项规定终止保险契约前,应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于文到十日内  补

8、正;被保险人于终止契约通知到达前补正者,保险人不得终止契约。  契约终止,保险人应于三日内通知所属之交通监理机关。  保险人应返还被保险人终止契约后未到期之保险费;保险费未返还前,视  为保险契约存续中。  第20条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契约。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契约:  一被保险汽车牌照缴销、吊销、注销而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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